1樓:匿名使用者
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有用人單位提出並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則應當由單位依法給予相應的賠償。
2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支付賠償。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樓:
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如果你特指其它補償金或者賠償金,那麼請明確說明。如果是七至十級工傷的的,那麼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與公司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有賠償嗎?
4樓:周律師說
你好,按規定,與公司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的,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為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一個月本人工資;由勞動者提出的,是沒有補償金。
5樓:水6元
如果是公司提出且與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話,是有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法》第24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勞動法》第28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36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樓:匿名使用者
賠償是沒有的,賠償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補償是按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條件下解除合同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由此導致的經濟損失的一定補助。按照法律規定的一定條件解除合同,有的有經濟補償金。
與公司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的,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為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一個月本人工資;由勞動者提出的,沒有補償。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經過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提前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其中第(二)種情況是「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第47條規定的補償標準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根據勞動部2023年釋出的354號檔案《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24條規定,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此外,勞動部2023年釋出的481號檔案《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5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有上限,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
而新的《勞動合同法》對此已不再有12個月的上限要求。
8樓:八戒財稅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可見,即使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而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則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在其他情況下,如果系由用人單位的過錯原因,由勞動者被迫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9樓:南京追夢網路科技****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就表明雙方可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2、但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中又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也就是說,只有在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的,就沒有經濟補償了。
10樓:丁小儒
《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
第五條規定: 「經過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
根據上述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的,必須要依法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的,則沒有相應規定。
11樓:魘魅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解除勞動合同有多種方式,協商一致的解除是其中的一種。那麼,在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是否還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通過以上兩個法條可以看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解除勞動合同是由用人單位提出的,那麼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如果解除合同是由勞動者提出的,那麼用人單位則不必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區別?分別在什麼情況下適用?
12樓:到永久
區別: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額外的油費補貼不單獨作為賠償專案,符合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
適用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餘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等;
2、用人單位不得拖欠勞動者工資,若存在拖欠,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3、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23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23年12月28日通過,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 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13樓:那就走自己的路
一、經濟賠償金與經濟補償金的區別:
1、適用條件不同。法律對兩者適用條件都有明確規定,並不相同。支付經濟補償的條件比較簡單,強調的是向勞動者傾斜,而賠償金強調的是對損失的一種賠償。
2、主觀過錯不同。經濟補償不考慮主觀過錯,而賠償金是強調過錯責任的。三、單向或雙向不同。經濟補償是單向的,而賠償金是雙向的,既有企業向員工賠償,也有員工向企業賠償。
3、單向或雙向不同。經濟補償是單向的,而賠償金是雙向的,既有企業向員工賠償,也有員工向企業賠償。
4、法律性質不同。經濟補償是對勞動者的補償,而賠償金是對過錯方的懲罰。
二、適用情況:
1、適用經濟補償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大致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辭退勞動者;
(4)用人單位依法裁員;
(5)勞動合同到期終止;
(6)特殊情形下用人單位停止經營而導致下勞動合同終止;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適用賠償金情況:在《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之外,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法律依據的(即「違法終止或解除」),勞動者可以選擇:
(1)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直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當用人單位違法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如果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無權再要求用人單位向其支付賠償金。但是在勞動合同客觀上不能繼續履行的情況下,則仲裁員或法官可以裁決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23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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