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已過,但是仍未給轉正,也沒有給出正面答覆。而薪水仍按試用期計算,我該如何維權

2022-05-27 02:06:27 字數 5337 閱讀 3204

1樓:

試用期過後你就應該拿到正常工資的標準的工資而不是百分之八十,但是你不可以要求前三個月試用期也支付你正常標準的工資。

我不知道你們合同約定的期限是多久,因為1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應為兩個月,三年以上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才可以約定三個月。

另外年後老闆如果想單方和你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向你支付補償的,補償應為半個月的工資,因為你9月26號到春節結束應該不滿六個月,如果超過六個月應該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補償。

如果你現在就不想幹了,提前30天通知單位,並要求支付你正確試用期滿後正常標準工資那部分差額。

2樓:迎風nn手插兜

首先找你直接領導說明一下情況,看他能不能給解決,一般情況下都是直接領導能解決的。不行的話就去找公司人力資源的相關部門訓問,找幾次就好。當然最後一項個人感覺也是最不實際一項,用法律來維護。

3樓:

先糾正你一個錯誤,延長試用期是違法的!

現在你已經屬於正式員工,公司要是裁你的話,需支付你經濟補償金。你完全可以要回欠你的薪水

試用期結束,過了一個月了公司也沒有給我轉正,我提出離職有補償金嘛

4樓:闖王行天下

勞動者提出辭職的,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

一、勞動者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只有第1種情況有補償: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5樓:橘子不如橙子

用人單位的行為無形中延長了試用期,沒有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轉正後的工資,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按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二)提出離職,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6樓:郭剛滴問題

足額支付勞動報籌是指我進廠約定滴工資?

7樓:扶朕起來繼續頌

可以找提出轉正申請,弄清楚是什麼緣由導致沒有轉正,看是公司的問題還是自己問題,如果是自己的問題,打官司是會輸的,若是公司的問題,則向相關部門尋求幫助

8樓:似弒而非

有補償金,因為試用期已過,沒有轉正的話會完成你工資相應損失,應該得到補償。

9樓:隨夢而去

一般情況下過了試用期是自動轉正的,試用期和轉正的差別主要有兩個差別:第一:工資可以是轉正後的80%,第二,在試用期,用人單位可以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來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如果勞動者以公司不轉正解除勞動合同的,不能獲得經濟補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繼續發80%的工資,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沒有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

10樓:六和尚

有經濟補償金。但是必須是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而離職才可以。

試用期結束後,用人單位仍以試用期待遇對待勞動者,造成勞動者工資損失,可以視為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1樓:憶苦思含

有,不過你需要諮詢專業的人員

12樓:來自景德鎮歡喜  的光暈

試用期結束後,用人單位仍以試用期待遇對待勞動者,造成勞動者工資損失,可以視為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請問已經超過試用期時間,但沒有轉正的時候被辭退! 200

13樓:謝其汛

試用期滿,雙方繼續保持勞動關係,無論雙方辦理轉正手續,視為已經轉正。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14樓:知心冰嵐

回答您好,對於辭退,法律是有相關規定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支付補償金的具體情形如下: 1、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5、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需要裁減人員的。

6、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需要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47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36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39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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