籤勞動合同時合同期限提前一天還是試用期提前一天

2022-06-20 07:47:17 字數 6247 閱讀 8237

1樓:板弟弟

1、在用工之日即應訂立勞動合同,與試用期前後無關,但試用期應約到在合同期內。

2、《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2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該合同的有效期間為2023年11月22日至2023年11月21日。

試用期為2023年11月22日至2023年2月21日。

3樓:阡陌

寫到2023年11月21日,寫到2023年11月22日就是3年零1天了

4樓:

可以在試用期最後一天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從用工之日起到相對應終止時間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以上兩種方式均是合法的,但簽訂勞動合同當事如需要湊整整三個月或三年則推遲一天。

勞動合同何時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是我開始上班的第一天開始嗎?還是試用期後?

6樓:鄧顯峰律師

是的,比如你7月1日班,公司與你在7月31日簽訂勞動合同也是合法的。

7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中華bai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du法

第七條 用人zhi單位自用工之dao

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專用人單位應屬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8樓:匿名使用者

不一定7月1日簽訂,但是勞動關係建立起應該是從7月1日起

9樓:麥在他鄉

簽定的合同時間已經包括在試用期了

續簽勞動合同時間提前了一天可以麼

10樓:兆信防偽技術****

可以,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後達成一致,繼續簽訂勞動合同有效。

關於勞動合同的簽訂: 是否是在入職前就籤合同我的第一份工作就是入職前一天簽訂的其他企業也是這樣嗎?

11樓:監理師

你說得對。正規的公司是進入公司的第一天就簽訂合同;而且所有的保險毒藥開始繳納,試用期也一樣;試用期只是合同的一部分,表明試用期室時間和報酬即可。

一般企業在使用期都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嗎?

是的,企業應該是先簽合同,再定試用期。而且試用期有明確的規定,1年期合同是1個月;二年期是2個月;三年期以上最多不超過6個月。工資不能低於正式功德80%。

使用期過後的正式合同起始時間是試用期後還是之前工作的第一天,如果使用期沒有正式合同我怎麼和下一個公司證明我這一個月是在使用狀態。否則不就是空白一個月了嗎?

合同的開始時間應該是你進入公司的第一天開始,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

找工作哪種型別的企業最靠譜外企、合資、股份、我看對於民企好多都說不好的真的是這樣嗎。

外企管理比較正規,國企也是很規範的。大公司都應該沒問題。

民企也有很多好的。他們也遵守國家法律;個別企業待遇差,不籤合同。

至於怎麼避免這種情況,就要靠自己談判和了解。多詢問這些問題,如果和上面的情況不符,要注意避免上當。

你到網上看看勞動法有關條款:仔細讀一遍自然就知道應該哦注意什麼?我給你列幾天注意事項: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12樓:學海無涯

這個用人單位的條件很合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不用擔心,只要這個用人單位是正規的,是不會欺騙勞動者的,不然企業失去誠信,誰還來啊?有不懂的還可以來問敝人哦~

祝你工作順利!

沒有第二個月起可以主張雙倍工資這一說法,你可以去看看勞動合同法。或者諮詢一下律師,敝人也是律師哦~

我沒有看錯,您採用的答案是錯的啊

13樓:找法網律師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之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超過一個月,則單位違法,勞動者有權從第二個月起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因此,用人單位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之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都是合法的,不一定一入職就要簽訂合同。

如果單位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那麼你從提供勞動那一天起,就要開始收集在單位工作的證據,到時候如果單位拖欠工資,一是勞動者可以起訴;二是從第二個月起可以主張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的簽訂在試用期之前還是之後?我們是試用期滿後簽訂勞動合同 請問合理嗎?

14樓:哎喲帶你看娛樂

在建立勞動關係時簽訂,試用期後簽訂是不合理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15樓:天使唯愛之

勞動合同的簽訂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時,就應當及時訂立。試用期滿後簽訂勞動合同不合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係,但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簽訂勞動合同既可不約定試用期,也可約定試用期。但約定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限。

16樓:監理師

一個月內算合理。超過1個月需付雙倍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7樓:張彥一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且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內。

員工可以在一個月之內簽訂勞動合同,那合同起始日期是寫員工入職當天還是籤合同當天呢,試用期從哪天開始 10

18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起始日期和試用期均應從用工之日起算。

按《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已經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在用工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該條同時規定了「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此,合同起始日期和試用期均應從用工之日起算。

19樓:民事小專家

從你與用人單位建立起勞動關係開始計算,試用期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中的。

20樓:安徽律師團1團

是入職當天開始,試用期是同樣是從入職那一天開始的

21樓:張燦輝律師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2樓:汝建義

合同起始日期為入職當天,試用期也應從入職當天計算。請參考《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第十條。

勞動合同應該是在試用期(1至3個月)前簽定還是試用期過後簽定呢?

23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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