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與標的物所在地的區別是什麼

2022-07-13 11:42:23 字數 5502 閱讀 4247

1樓:華律網

合同的履行,表現為當事人執行合同義務的行為。當合同義務執行完畢時,合同也就履行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全面、適當地完成合同義務,使債權人的債權的得以實現。合同履行不是一個單純的動態概念,而是一種包含了動態和靜態的綜合概念。

首先,合同的履行是債務人完成合同義務的行為。這是合同目的的起碼要求。這種特定行為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比如支付價款、交付標的物、提供勞務等,也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比如不以某種****商品;其次,合同的履行要求達到實現債權之結果。

因為合同關係存在的法律目的,就是使債權轉變成物權或與物權具有相等價值的權利。

2樓:匿名使用者

是指履行合同所確定義務的地點。比如交付貨幣的交付地。

3樓:匿名使用者

2023年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十八條對合同履行地作了具體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該條用三款內容規定了合同履行地的認定及相關法院管轄權的確定問題。

首先,該條第一款規定了合同履行地約定優先原則。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而不管合同的實際履行地是否與約定履行地一致。由此,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以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時,也應當遵循該約定優先原則,當約定履行地與實際履行地不一致時,以約定的履行地法院管轄,而不能以實際履行地法院管轄。

當然,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履行地或約定不明的,則以合同實際履行地為準確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權。

該條第三款規定了合同履行地約定優先原則的例外情形。「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即合同履行地約定優先原則,僅對實際履行的合同有效,合同未實際履行的則不適用約定優先原則。

其次,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約定管轄不得違背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根據民訴法專屬管轄原則,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所以,以不動產為履行內容的合同糾紛,其管轄法院是唯一的,即不動產所在地法院。

當事人約定不動產所在地以外的法院管轄的,該約定因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而無效。

再次,該條第三款規定了合同沒有實際履行時的管轄法院確定原則。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但是,合同沒有實際履行時,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住所地都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由哪個法院管轄?

筆者認為,如果被告單方住所地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如果原告單方住所地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根據約定優先原則,應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或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被告住所地與合同履行地」均有管轄權的規定,至少應與被告住所地法院一樣擁有同等的管轄權;如果原、被告雙方住所地轄區相同都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則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合同履行地與標的物所在地的區別是什麼

4樓:知心炎珏

合同履行地與標的物所在地的區別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確定性不同。在一份合同中,如果標的物是實物,那麼標的物所在地是確定的,也就是合同成立時標的物所處的地點;合同履行地則不確定,合同不一定會約定履行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二、是否必然存在不同。標的物所在地不一定存在,如標的物時無形財產,即具有社會價值和使用價值並且法律允許流通的不以實物形態存在的智力成果,則不存在標的物所在地;合同履行地一定存在,即使沒有約定,也可以根據法律規定推知。

三、法律意義不同。合同履行地時確定訴訟管轄的依據;標的物所在地則沒有此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5樓:小嵐

就合同而言,合同履行地對於確定合同糾紛的管轄有法律意義。對於買賣合同,標的物實際交付地即可認定為合同履行地。對買賣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應採取以下原則:

(1)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2)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沒有約定的,但依法可以確定的,以法律所確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3)買賣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4)依上述方法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點尚不能確定的,則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6樓:善珈藍賜

一個是行為發生的地反,一個是物品所在的地方

什麼叫合同履行地

7樓:華律網

合同的履行,表現為當事人執行合同義務的行為。當合同義務執行完畢時,合同也就履行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全面、適當地完成合同義務,使債權人的債權的得以實現。合同履行不是一個單純的動態概念,而是一種包含了動態和靜態的綜合概念。

首先,合同的履行是債務人完成合同義務的行為。這是合同目的的起碼要求。這種特定行為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比如支付價款、交付標的物、提供勞務等,也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比如不以某種****商品;其次,合同的履行要求達到實現債權之結果。

因為合同關係存在的法律目的,就是使債權轉變成物權或與物權具有相等價值的權利。

8樓:孫叔

」那麼,要確定買賣合同的管轄,就應首先確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買賣合同履行地應如何確定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

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同時《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綜合上述規定,可否這樣理解?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可以適用下列規定確定合同交貨地點: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三) 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交貨地; (四)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交貨地; (五)代辦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交貨地。 因此,對買賣合同履行地點的確定原則應理解為:

1、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沒有約定的,但依法可以確定的,以法律所確定的交貨 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注:這裡的所指的法律應包含①《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②結合《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的交貨地點的理解。) 3、買賣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4、依上述方法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點尚不能確定的,則依《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確定。

即: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其次,在實際中還應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之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覆 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規定,按照合同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民法通則的上述規定,合同標的為實物的,標的物交付的地點,就是產品所有權轉移的地點,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但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或者農副產品購銷合同,除供需雙方在合同中有特殊約定外,按照上述原則確定合同履行地時,因交貨方式不同應有所不同:

(一)凡按照合同規定實行代運制,即由供方代需方向承運部門辦理貨物託運手續,運雜費由需方負擔的,產品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按國家規定的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也是一種代運制,應以產品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二)凡合同規定實行送貨制,但又不屬於國家規定送貨辦法範圍的,即由供方自備運輸工具送貨或者由供方將貨物交承運部門運送給需方,運雜費由供方負擔的,產品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 (三)凡合同規定由需方自提的,合同標的物在產品提貨地交付,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

訂立合同時履行地指什麼

9樓:牽凱歌

三、乙方選定甲方規定的 級別經營,向甲方首批進貨 張充值卡,共計面值 元整,本公司按 折供貨,累計進貨到叄萬面值按 折供貨、拾萬面值按 折供貨、貳拾萬面值按 折供貨。

四、乙方在 省 市 縣(區)銷售經營,只限 家。

五、甲方收到乙方名額保留定金後,須及時供貨到乙方所在地(三個工作日),若不能完成,按貨款的10%做為每天的遲納金彌補乙方的損失。

六、甲方負責提供乙方當地的充值卡,乙方在銷售過程中產生的法律責任均由甲方承擔。

七、甲方保證卡的金額與實際充值卡面額相符;如乙方在銷售過程中發現不能充值或少充,甲方必須賠償乙方所有投資款項,另賠償乙方投資款的30% 作為違約金。

八、乙方在當地自主經營,享有一定的區域範圍,同城同一**銷售,乙方可根據當地的情況自定**活動。

九、乙方不能利用本公司的名義經營不合法的產品,如造成後果,將由乙方承擔,甲方有權收回乙方的經營權利。

十、本合同有效期一年 至 年進貨量為 萬面值。

十一、本合同簽約及履行地在北京。此合同解釋權在甲方,合同中各項條款甲方有義務向乙方詳細說明。

十二、未盡事宜或合同糾紛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也可申請北京仲裁委仲裁

十三、未盡事宜:

十四、本合同一式倆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北北京世紀同源資訊科技**** 乙 方:

甲方代表: (簽字蓋章) 乙方代表: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就是合同簽定地嗎

這個問題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觀 點。以我的觀點看,如果清償協議中沒有特殊的約定或表述,正常情況下,清償協議應該是基於工程施工合同產生的補充協議,合同履行地應該以工程施工地為準。不同合同的履行地的確定是 1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

試述合同解除與拒絕履行的區別,試述合同解除與拒絕履行的區別

1全部1 性質不同 合同解除在條款裡是有約定的 可合法解除。有些合同也可以單方解除。拒絕履行若無依據為非法 2 後果不同 解除一般恢復到原來的狀態。非法拒絕履行要承擔違約責任。合同解除是指合同雙方經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是合同終止的一種情形 拒絕履行是指負有義務的一方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或是在合同期屆滿之...

與公司簽訂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合同履行月,公司重新註冊新

您提到的 13年的5月公司註冊新公司,舊公司登出,企業法人沒變更 這是什麼意思啊?前後矛盾。到底法人變沒變啊?如果沒變,那麼合同期仍為從12年的8月1日到13年的7月31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 法人代表 主要發責任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如果變了,現在公司的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