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您提到的「13年的5月公司註冊新公司,舊公司登出,企業法人沒變更」這是什麼意思啊?前後矛盾。。到底法人變沒變啊?
如果沒變,那麼合同期仍為從12年的8月1日到13年的7月31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人代表、主要發責任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如果變了,現在公司的處理方法有兩種:
第一,在13年5月支付你經濟補償金,金額為你12年的8月1日到13年5月的平均月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在13年5月支付你經濟補償金,第四十七條,那麼新合同從13年的6月1日開始
第二,沒支付你補償金,合同期是13年的6月1日開始,同時合同中要約定承認你12年的8月1日到13年5月的工作年限,如果日後因為終止或解除合同公司要支付你補償金的話,要從12年8月開始算的。
保險應該讓公司給你補繳,沒有賠償,當然這個要看你離職時候的約定。你離職了麼?沒有離職的話提保險不太好吧?可以離職的時候再提。
2樓:匿名使用者
嚴格說,企業登出則勞動合同終止,應當按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你說的情形似乎是新的企業繼續履行合同,那麼你和新公司的勞動關係應當從12年8月1日起計算。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至於是否要求賠償或補繳要根據你自己當前的狀況決定。
合同還沒到期公司想重新籤新合同,這合法嗎?
3樓:金果
單位必須和員工協商,必須徵得員工的同意,員工可以依法拒絕單位重新簽訂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4樓:匿名使用者
1、對於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本人有權拒絕,補償上有經濟補償金,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算一年,六個月以下支付半個月工資;
2、合同中有根據需要隨意調換工作崗位的條款,這個在現實中使用較多,不過薪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
5樓:
單位必須和你協商,必須徵得你的同意,你可以依法拒絕單位重新簽訂的要求。
1.如果重新簽訂,新合同是有效的。
2.可以解除原合同重新簽訂也可以變更原合同。
3.由單位給你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說明是單位原因解除,這樣單位就應當支付你至少3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4.可以通過變更原勞動合同的合同期限的方式操作,把勞動合同期限改為2008.1.1至2011.12.31
6樓:
我與公司鑑定兩年合同,到目前辦此還差1個月多。公司現在叫我們鑑定新的合同而且還是改變為1年。請問你我可以與公司鑑定新的合同嗎?
公司重組成立新公司後,在與新公司重新簽訂新的勞動合同之前,公司要求籤一張意見徵求表
7樓:開飛機的l舒克
沒有太大關係,公司重組不影響原勞動合同繼續履行。當然新籤勞動合同也沒有關係,在合同中約定好薪資待遇,工作內容,還有就是原單位工齡是否延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公司要收回我們已經簽好的勞動合同,然後重新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8樓:匿名使用者
1、「收回已經簽好的合同(合同還未到期)可以麼?是否合法?」:
(1)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問題:如果是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不屬於違法;如果一方不同意:另一方強行收回合同予以變更的,屬於違約,不同意變更合同的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工資從原來的月薪制改為包薪制,將原有的基本工資分開拆成基本工資+加班工資+崗位津貼,這種做法合理麼?」:
(1)仍然屬於勞動合同的變更問題: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變更,變更後原合同作廢、新合同生效。
(2)如果一方不同意變更:可以解除合同。
(3)至於工資的發放方式:是採用月薪制還是包薪制沒有特殊限制,只要求按月發放。
3、但公司變更工資發放方式,肯定會對公司有利:如果不同意,可以請求繼續履行原合同或是解除合同。
9樓:誠實善良誠懇
你們公司領導這樣做,是違法的。這種做法不合情理。你們不要理他們,把原來的合同收好不交。他們必須按原合同發工資給你。如果不按原合同發工資,你們職工可以打行政官司,他們必敗。
10樓:牛頭盜賊
1.可以更變勞動合同!
2.需勞動合同甲乙雙方共同的意見,在無爭議的情況下更變!
3.可以補充協議,沒必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11樓:戰妖大使
把以前的合同收回肯定不合法…最少對你是不利的,以前的合同對企業肯定是不利的。否則企業不可能和你重新籤合同,如果企業和你簽訂新合同,那你的合同問題肯定有,基本工資變成結構工資制,等於變相的降低了你的工資標準,等你的加班費和其他的以工資作為計算基數的都會比以前少了。每月為你少上了不少保險金等
12樓:偌仔
可以拒絕啊,只要雙方同意是不違法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做明顯的不合理而且還不合法,如果真的按他們這樣說以後萬一有什麼情況不是又可以更改了,那麼既然他們可以隨便更改你們也可以要求更改呀。大事最重要的是你們要充分了解合同內容及它的合法合規性,但是再怎麼說也要跟你們商量著才行呀這個很明顯對你們不尊重嘛。
至於合同的合規性我們也是專家建議你們還是到專業勞動合同**去讓上面的律師幫你們解答為好,只是值得提醒的是你們畢竟在那裡做事,俗話說『人在屋簷下不得不低頭』所以你們不要太沖動還是要理智點儘量能妥善解決為妙。順利咯!
14樓:
如果不是在雙方自願且合意的情況下就不可以
但是話說回來,你不簽有很多方法可以逼你走
15樓:匿名使用者
8成想耍你們,再剝奪你們一些權利,
16樓:匿名使用者
收回不合法,工資方案合理
我上一家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沒有解除勞動合同,又和另一家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是否違法
按合同違約責任約定辦。雙方沒有約定的,只要不帶走原東家的商業機密這些,或者您的離開沒給原東家造成較大損失,一般沒啥事。與上家公司簽了勞動合同沒解除,公司沒交過社保,影響和下一家公司籤勞動合同嗎?勞動部 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第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職工時應查驗終止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公司都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能依照新勞動法賠償每月的二倍工資嗎
能 應得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
與公司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突然離職會被起訴嗎
1 單位如果要告你,也只能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 你辭職的做法固然不合法,但是,按照上述規定,你的辭職行為要給單位造成損失了,才負有賠償責任。造成什麼損失損失多少用人單位是要拿出證據來的。否則,單位的訴求也得不到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