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婚可否解除勞動合同HR經理應如何做

2022-07-15 02:06:34 字數 6044 閱讀 9820

1樓:豬悟淨

公司是否有此類制度,如果沒有,hr經理最好聲色嚴厲的和她談一次,最好是對方自動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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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法律規定,勞動者有義務告知工作單位婚姻狀況,也沒有法律規定,隱瞞婚姻狀況要開除。除非你單位有這樣的制度規定,是屬於你單位制度規定開除人的條件的,才可以開除。否則只能想辦法把她往不能勝任工作方面靠,不能勝任工作崗位,首先應該培訓、然後調崗(本人不願意調崗的),辭退。

2樓:深圳劉勇

婚否與勞動關係沒有任何關係。所以,以隱婚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顯然沒有依據。

3樓:

如果當初招聘時單位明確提出拒絕招聘已婚人士(單位需要舉證),那麼勞動者隱瞞婚史屬於欺騙單位,雙方的勞動合同屬於無效,單位可以立即解除勞動關係,並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當初招聘時單位並未明確提出拒絕招聘已婚人士,那麼勞動者隱瞞婚史儘管有所不妥,但是這不能成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理由。

4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縱橫法律網 樑斌律師

職工隱婚入職是否構成欺詐,可否解除勞動合同

5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隱婚入職的,如果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的入職登記表中對隱婚進行約定了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並且是無需向勞動者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樓:霸氣航行天下

如果入職表上規定了公司有權利追責那麼就是可以的。

公司無條件跟我解除勞動合同,我應該怎麼跟hr談賠償問題

7樓:韓飛律師

如果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有合法的理由解除勞動關係,那麼工作1年應該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不支付支付勞動者補償或賠償;

如果用人單位屬於違法解除雙方勞動關係,那麼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8樓:簡簡單單

你現在的情況,假如是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用人單位應該按2023年開始的工齡,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

如果是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話,就是合同沒有到期,而讓你離開的,要按你全部的工齡,每年支付一個月工產補償金,如果涉及違法解除合同的話,要支付雙倍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9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在沒有任何理由的情況下解除合同,屬於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你可以選擇繼續履行合同,如果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經沒有可能,你可以要求公司承擔補償責任,你工作一年,公司要支付你一個月本人工資,不足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這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你可以上網搜勞動合同法,上面有具體的規定。

如果協商不成時,你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0樓:匿名使用者

老闆口頭通知你的?你要等單位的書面通知。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現在單位與你處在一個「協商」階段,補償金是多少,這個也是協商的內容之一,沒有一個具體標準。

如果單位實在找不到合法的理由,那麼你可以在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事實成立之後,要求相當於經濟補償金兩倍的賠償金。

你工作年限是五年多,如果符合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條件的話,可以要求5.5個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單位違法解除的話,就是11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個人認為要求5.5到11個月工資之間的某個數字會比較合適,最後7個月工資成交也差不多的,再高的話,單位就會想其它辦法了。這年頭,想擠走一個人還不容易嘛~~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1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你自己先整理好材料和相關的法律條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現在單位與你處在一個「協商」階段,補償金是多少,這個也是協商的內容之一,沒有一個具體標準。

如果單位實在找不到合法的理由,那麼你可以在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事實成立之後,要求相當於經濟補償金兩倍的賠償金。

你工作年限是五年多,如果符合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條件的話,可以要求5.5個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單位違法解除的話,就是11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個人認為要求5.5到11個月工資之間的某個數字會比較合適,最後7個月工資成交也差不多的,再高的話,單位就會想其它辦法了。這年頭,想擠走一個人還不容易嘛~~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2樓:希凱樂

可以要求經濟賠償金,即雙倍經濟補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3樓:華律網

方式比較多,一般分為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就此有詳細的規定,比如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14樓:法律快車

一、企業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有時候需要支付經濟補償,有時候無需支付,到底哪些情形下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一)需要支付補償金的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3.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4.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6.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籤訂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作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0.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11.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認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

12.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補償金的情況: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進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或者變更勞動從下週一開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哪些情形下屬於非法解僱員工,須承擔哪些法律責任,是承擔1年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還是1年2個月工資的賠償金,代通知金是否要承擔,勞動者能否要求恢復勞動關係?

(一)屬於非法解僱員工的情形:

1.試用期內,企業無法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聘的;

2.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3.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4.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5.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6.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的,肯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的。

(二)承擔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三)代通知金不需要支付。

(四)勞動者要求恢復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恢復勞動關係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應按1年2個月工資支付賠償金,支付賠償金後,勞動者不能要求恢復勞動關係

三、解僱績效考核不合格的員工,仲裁機構往往認定考核結果不客觀,企業構成非法解僱,那麼企業日常中該如何創制、收集證據,才能證明績效結果客觀上不合格?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日常績效管理中,應完善績效管理制度和流程建設,首先要建立績效工作計劃溝通機制,即對於考核週期工作內容及所要達到的目標進行計劃和安排,並確保員工清楚工作目標、通過努力能夠完成;其次在工作過程中按照計劃定期溝通工作成果,收集工作完成的證明資料,並進行適當的輔導;最後對照此崗位考核標準進行績效考核。

以上資料中每一項都需要有雙方的簽字確認證明,企業對於不勝任的員工須進行培訓或者調崗,這些流程不能少,每項流程在實施時一定要有員工簽字同意的紙製證明書。如果調崗或培訓後仍不能勝任的,再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實行末位淘汰制,以末位排名為由解僱員工,仲裁機構往往認定企業非法解僱員工,那麼企業日常中該如何做,才避免案件敗訴,避免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這種操作風險比較大,我個人認為末位淘汰制不可取。如果企業已這麼操作了,建議完善管理制度,試著把末位淘汰與公司規章制度相關聯,通過一次次違反達成嚴重違反的程度,前提是一定要有制度、培訓、輔導、書面確認等。

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如果表述不當,往往成為勞動者打贏官司的有力證據,企業該如何書寫,才避免案件敗訴而承擔法律責任?企業應該非常客觀的表述此類通知書,切忌不能有任何詆譭員工的地方,尤其在解除原因上,不必寫明因為什麼,只說明於什麼時間終止勞動合同即可。

六、以「組織架構調整,無合適崗位安排」為由解僱員工,是非常符合常理的做法,但往往被仲裁機構認定企業非法解僱,企業該如何做,才避免案件敗訴?企業需要解僱員工時,首先要站在尊重的立場上,建議企業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符合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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