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aa微湖來客
按相關規定,一個人在單位上班突發疾病死亡視同工傷,單位需要負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在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擴充套件資料:
工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備案。)
3、供養親屬撫卹金標準,配偶=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40%,其他親屬=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30%,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公民依法獲得**發給的撫卹金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工人、職員因工死亡時,按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卹費,至受供養人失去受供養的條件為止。
2樓:匿名使用者
那要看責任劃分,如果是單位造成的,單位承擔大頭,還有保險公司也會承擔一部分,如果是他自己大意操作造成的,公司可能只是適當安撫家屬,但保險公司也是會賠的。
3樓:
你好,我覺得在工作單位死亡單位從法律上處理完了的話,
這個事會有具體的賠償金額的。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直接諮詢律師,法律途徑解決。保險公司和社保局只是部分賠償,對於其他合理賠償要求只能靠法律途徑或者和對方協商解決。但是你要明確需要賠償金額是多少,當然你不能完全忽視保險涵蓋內容,畢竟保險也是公司繳納的。
5樓:東方清雲
可以起訴單位要求賠償
6樓:劉尚發律師
如果有工傷保險的話,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個人在單位上班的時候突發疾病死了單位要不要負責任?
7樓:白色的明
按相關規定,一個人在單位上班突發疾病死亡視同工傷,單位需要負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在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8樓:匿名使用者
假如一個人在上班的時候突發了心臟病或者其它的突發疾病,死在單位了或者送到醫院搶救無效死了,我建議你到當地勞動局工傷認定科去申請工傷認定!會得到很好的處理的!
過幾天死的,我建議找單位協商,出於人道主義出點安葬費!
9樓:匿名使用者
1\建議你先去申請工傷,能批下來最好.
2\不能批下來的話,公司能稍撫卹一下最好.
3\象這種情況單位只要提供了合法的勞動條件與合法的工作強度,就無需承擔法律責任,但中國人一般是法外有情的,所以能做到上面兩點之一就最好了.
10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不負責,因為這種狀況和單位沒有直接聯絡,
關於在工作中猝死的法律責任問題
11樓:法學院法老周捷
工傷認定範圍: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2023年第375號令,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第十五條http://www.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你丈夫的情況屬於視為工傷1)的情況。
是否簽訂勞動合同不影響勞動關係的確認,你現在一定要蒐集相關的證據來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存在。
因為,工傷賠償的責任人是用人單位,如果不能證明事實勞動關係,就不構成工傷。
12樓:
在不明原因的死亡事實面前,老闆是很難直接被認定為所謂的「工傷死亡」負責的。
建議去查查《工傷保險條例》中的說明,白皮的,新華書店有賣。下面有個和你的情況類似(有時間差和疑似死因)的例子,希望有所借鑑:
他的死亡能否被認定為工傷
案情:白某原是某稽查大隊工作人員,一天24小時**待命。2023年6月2日上午,白某到某單位執行稽查任務,中午用餐期間,突發腦幹出血,搶救無效死亡。
隨後,白某家屬向縣勞動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認定:該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調查後認為,從白某「一天24小時**待命」的工作性質來看,可以認定白某是在工作時間死亡。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可認定白某的死亡為「視同工傷」。
而白某所在單位卻認為,白某死亡的當天上午11點左右,其全部工作已經完成,中午用餐時間已不是上班時間,且用餐期間大量飲酒是其突發腦幹出血而猝死的直接原因。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不能認定白某為工傷。於是白某所在單位向縣人民**提出行政複議。
複議:該縣人民**受理此案後,經過對案件認真地調查分析後認為,白某「一天24小時**待命」的特殊工作性質,無法界定其工作何時完成、何時下班。對於飲酒,從雙方提供的材料證明白某無醉酒現象,醫院出具的證明也無醉酒記錄,所以推斷白某非醉酒導致死亡,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醉酒導致**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規定。
最後,縣人民**作出複議決定:維持該縣勞動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
分析:在此案中,有兩個值得我們**的問題:
其一,「工作時間」如何界定,是否可根據白某的工作性質來界定工作時間,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的規定。筆者認為,工作時間、工作崗位應根據工作性質具體劃定,不應按一般的上下班時間確定。根據工作性質具體劃定工作時間、工作崗位,這裡的具體就應該是合理的劃分,合理劃定工作時間,即用「合理的時間」理解《工傷保險條例》中提到的「工作時間」。
在此案中,白某從事稽查工作並接受單位的領導和安排,「一天24小時**待命」,需要連續工作,稽查工作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不固定。這就決定了在白某的工作時間上不能適用標準工時制度,無法界定其工作何時完成、何時下班。由於白某工作崗位、工作性質特殊,所以其午間用餐時間應屬工作時間,因此,應認定白某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
其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醉酒導致**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其中的「醉酒」應怎樣理解,到何種程度為「醉酒」,是否必須以明確的醫學鑑定為準。筆者認為,關於「醉酒」的認定,一般應以醫學鑑定為準或者以神志是否清醒界定。在此案中,白某是在午餐(其間曾飲酒)過程中突發腦幹出血而死亡。
但因此而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醉酒導致**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規定似乎太過牽強,其關鍵在於對「醉酒」的認定。大量飲酒就是「醉酒」嗎?學理上講「醉酒」,又稱生理醉酒、普通醉酒、單純性醉酒,是最常見的一種急性酒精中毒,多發生於一次大量飲酒後,因飲酒過量而致精神過度興奮甚至神志不清。
白某飲酒時同桌飲酒的其餘幾人證明:白某當時雖飲酒,但無醉酒跡象,神志清醒。醫院出具的白某醫療證明中有關飲酒的論述為「有飲酒,無明顯嘔吐」,而並無醉酒記錄。
死亡**載明為「突發腦幹出血」,根據學理上的解釋只有飲酒過量導致「精神過度興奮甚至神志不清」時才為「醉酒」,因此,筆者認為,一般首先應以明確的醫學鑑定為準,沒有明確的醫學鑑定的,應以神志是否清醒確定是否「醉酒」,而不應僅以喝酒的數量推測。
這裡有一個難點問題,就是工作時間與非工作時間、醉酒與否的臨界點不清,而在法學領域臨界點往往也不是那麼清晰,而是一個範圍,需要法律工作者在嚴格遵守法律的情況下,運用法律思維理性地去分析把握,作出一個合法而又合理的裁斷。
(下面這個**也挺適用,可以去看看,最好還找律師諮詢一下,落實一下細節,祝早日解決問題!)
13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賠償,視為工傷,請收集證據,如果沒有籤合同,則要舉出事實證明你已經是該工廠員工
14樓:匿名使用者
屬工傷死亡,你雖然沒簽正式合同,但已經是事實員工了,當然應有用人單位負責.
15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要等法醫鑑定,如果不是刑事案件,就視同工傷。
16樓:匿名使用者
在這種情況下,公司不能負責
第一,死因並不在公司,沒有醫院證明是一點;你老公剛剛去公司,很顯然,任何一份工作也不會導致這麼快的猝死(除非是搞暗殺的職業),這個是一點。
第二,沒有勞動合同,和公司之間沒有直接關係第三,要看有沒有勞動保障或者保險之類
你的任務應該是先查清楚死因,然後再找律師諮詢一下
17樓:
可以視為工傷,按因工死亡處理。
18樓:匿名使用者
在死因確定之前什麼原因都可能有,如中毒、突發重病或**。因此說是工傷是很武斷的說法。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19樓:匿名使用者
應有用人單位負責 應該承擔責任 賠償款
20樓:匿名使用者
去找個專業律師諮詢一下,但是據我所知只要你能據理力爭的話你是肯定能得到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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