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沒在那裡做事情,不給工資,就行不成僱傭關係,讓你寫檢討沒有道理,可以義正辭嚴的拒絕,單位這是無理要求,堅決不能答應,答應了就有汙點了,可以訴諸法律維權,屬於自己的不讓步,不屬於自己的不退缺,做一個真實的自己,不碑不吭,人生就是真實
2樓:匿名使用者
沒做過的事情就不能丞認,如果寫了檢查就說明是你做的
3樓:山水水土金
寫了檢討就發工資嗎?核實明白了。如果是就認認真真的去寫。
4樓:灰常香菇
沒在那做事走了還發什麼工資呢。
5樓:桂晴霞
既然這樣要求就認真的寫
檢討書和申請補發工資
6樓:真城快樂
回答:檢討書和申請補發工資,這是兩回事不能混為一談。
1、檢討書:是表明你在工作中或在辦某種事情上有過錯,需要向單位領導表示認錯並改正錯誤的心願。
2、申請補發工資:申請補發工資只要你符合相關法規,是你維權證據的表述。也是由於你單位負責這項工作的有關人員的過失、遺漏或特殊情況造成的過錯。因此你申請補發工資。
綜上,檢討書和申請補發工資你會寫了吧!
我回答的你是否滿意?
7樓:匿名使用者
先承認錯誤,再說下今後自己應該如何做好,最後再提工資補發後,如果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希望採納,謝謝!
不在廠裡不做事了,老闆不發工資,怎麼辦
8樓:匿名使用者
1,你沒有組織紀律性,上班要準時,休息要請假,辭職要提前一個月,不是隨心所欲的,遊戲都有規則的。
2,看來這15+8=15天工資可能難以討回,因企業可按你不辭而別影響生產投訴你,仲裁的話你也是沒理由的。
3,與廠方好好溝通,能拿多少算多少吧。
9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0樓:沃丹丹
如果協商不成的話,那麼你就去勞動保障部門投訴,通過這個部門可以要回工資
11樓:斑駁
勞動者應該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辭職,如果到了30天,即使公司不批准勞動者離職,當事人也可以離職。如果公司拖欠工資或者拒絕發放工資,那麼當事人可以去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再申請勞動仲裁。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法》規定,工資按月發放。當月發放上月的工資是可以的,但是跨月就違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資,勞動都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期限發放工資,逾期不支付的,還要加付賠償金;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
快過年了老闆不發工資,要過年了,老闆不發工資違法嗎?
是不是發工資你要問老闆 要是老闆說不發工資的話,你可以要求他發 畢竟過年不發工資,也是說不過去的事情 1 拖欠工資的,可以到勞動部門的保障監察大隊投訴,也可直接申請勞動仲裁。首先應該到所在市區的勞動局對你公司進行投訴,勞動監察大隊會對此立案,留下你的基本資料.然後去你公司調查瞭解,事情屬實他們會出面...
老闆拖欠工資,我申請了勞動仲裁,老闆不發工資,申請勞動仲裁有用嗎
因為公司拖欠發放工資的,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具體流程入下 1 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原勞動局 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 仲裁申請書2份 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 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 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2 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
公司不發工資,我把賣貨的錢扣下了犯法嗎
公司拖欠工資,員工扣下貨款違法。公司拖欠員工工資,員工應當通過合法的途徑追討,可以向工會求助,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有欠條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對公司的貨款,員工沒有處分權。員工私自扣下貨款,是違法行為,是利用職務之便,把公司的財產據為己有,從而強迫公司清償工資,如果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