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錢劍娥律師
提出離職並申請勞動仲裁!
只要有相關證據,申請勞動仲裁完全可以勝訴,並且勞動仲裁是免費的,可以不請律師自己處理!我是勞動仲裁員,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企業勞動法諮詢可以hi
1、這種情況單位嚴重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內應該簽訂勞動合同;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該支付雙倍工資!並且你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加班工資、拖欠的工資等;
2、收集一些能夠證明你與這個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工裝(有公司字樣的)、工作證(最好有公章)、工作牌(最好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保繳費記錄、同事證言或者其它有你名字有公章或老闆簽字的書面材料等等都可以,只要有一份有利的證據就可以!
2樓:捌酒不理食
申訴到勞動仲裁,要求補繳五險。
注意如果沒有勞動合同的話,就需要收集相關的證據:簽到簿、經手的票據、胸籤、同事會餐合影、工資條、證人證詞等等等。
同時,可以要求勞動仲裁解除勞動關係、雙倍工資或者其它經濟補償。
3樓:
通過仲裁,
第一步,確立勞動關係,然後根據不籤合同要求雙倍工資,以及補繳社會保險,
第二步,對違法事實所受到的權益侵害要求公司補發違法扣款。
私人工廠老闆不給工人籤勞動合同是不是違法
4樓:濤聲海韻
無論私人還是國企,建立勞動關係就應該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就是違法。
用人單位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給員工,單位都是違反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而如果單位違規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規定支付賠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樓:shirely小雪
是違法的,根據法律規定是必須要簽訂的,你可以前去告發
工作一年半未籤勞動合同繳納保險 現離職要求寫與公司無任何勞資糾紛有影響麼?
6樓:微風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勞動者工作一年半未籤勞動合同,未依法繳納社保,勞動者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提出立即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寫與公司無任何勞資糾紛屬於無效的檔案。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糾紛,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7樓:退房困難戶
先向勞動局投訴,不要隨便填寫,多少會有影響,沒簽勞動合同可以要求雙倍工資賠償,你可以私信我我幫你解答
請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分析我國的加班制度
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加班一般只是大公司和國家單位,能有效實施。個人企業就不好說了,要跟距情況,比如51勞動節,太忙的化,一般不會通知放假,而是你想來上班也可以,不來也行。這樣不犯法。
在廈門遇到勞資糾紛,雖然勞動監察大隊解決了,但是我還是有些不明白,望各位大神賜教,謝謝!
9樓:匿名使用者
"母親在某企業工作近6個月,企業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繳納醫社保,每個月沒有工資條,扣的工資在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誤以為是繳納醫社保(之前是答應試用期兩個月後繳納的),並且國慶節法定節日沒有加班費也沒有調休,溝通數次沒有得到答覆,無奈之下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你說得夠詳細了。但有個最重要的問題:
空口無憑!
「不籤勞動合同「肯定違反勞動法,」不繳納醫社保」也違反相關規定,但問題是這些在勞動仲裁或者訴訟時確實需要證據,誰主張誰舉證,也就是證明你母親與該企業存在事實勞動關係,若沒有,你要仲裁庭或者法院如何採信你的說辭?
舉個例子,你說你的錢存在銀行裡,要去取錢,得提供什麼東西呢?不可能就站在銀行門口大叫「拿我的錢來吧」!就算你提供不出存單什麼的(比如遺失了),也得弄些相關證明吧!
你有部分錄音,但問題是錄音中有沒有關於雙方身份的內容,比如你稱對方的全名、身份,有你自己或你母親的名字出現等等,否則人家一句話不是他說的,沒辦法認定(當然你可以申請做聲紋鑑定,可**會受理?)!
勞動監察是具體行政行為,只能責令支付,責令補繳,如果單位拒不執行,時效更長。所以在務實中勞動監察很多時候充當了和事佬的角色,能為勞動者要回多少就要多少!畢竟勞動者是弱勢!
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義務,享受相關社保是勞動者的權利!也是你的權利!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勞動者參加工作之日起一個月內必須簽定書面勞動合同,否則自應當簽定之日起下月承擔雙倍工資風險。
你有權索要雙倍工資,有權主張相關社保!
「勞動監察部門是否有做的不合適的地方」,有!你可以到法院起訴勞動監察行政不作為、亂作為!後果嘛,下次碰到這種情況,很簡單,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先調查取證,在規定時間內決定受理還是不受理。
受理以後立案,調查,最終下一份責令用人單位補籤勞動合同、補繳相關社保通知書結案(整個過程兩個多月)!
你對結果不滿意,直接提起仲裁就行!
仲裁是一種準司法行為,他們裁決具有法律效律的,誰主張誰舉證,你先舉證出來與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簽過字的工資冊、入職登記等)確定勞動關係吧!包青天包大老爺也是要看證據的。一步一步來,最後仲裁裁決書一下,結案!
如果公 司對仲結果有異議或是不執行,直接可以上法院。
權利可以放棄,但義務必須覆行!一開始你們就放棄了簽訂勞動合同及保留相關依據的義務,而且現在你們舉不出任何有利於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依據來!要不 隨便一個人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未籤勞動合同、未繳納相關社保,或是直接到法院起訴某某企業拖欠工資、不籤勞動合同,那整個社會的勞動關係不就亂套了。
還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法定年齡內」的勞動者,如果你母親年齡超過法定年齡(也就是退休年齡),那就更難扯了。
亂說了一大堆,不想給你誤導,就此止住吧。
個人觀點,供參考!
勞資糾紛懂勞動法的朋友幫忙出出主意我在煙臺一傢俬人單位上班,那傢俬人單位規定辭職要呆月才
首先,針對勞動者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勞動法 勞動合同法均設定了諸多保障制度,你可依據法律規定主張權利 其次,從你陳述的情況看,用人單位存在以下幾點違法情形 1 未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 未為員工辦理社保手續並依法繳納社保費用 3 違法剋扣員工工資 4 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對於用人單位的上述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