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木木堇韻
勞動法規定的解除合同為: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以上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況,如果你合同中沒有這一項的話,公司是違約,你可以要求賠償,但是具體多少,怎麼賠償法律沒規定,香港那邊的賠償制度大概是補發一個月工資,你的合理要求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保障,個人意見,既然他不留你,在做也沒意思,去告個違約要點賠償,另謀高就吧
2樓:人和設計
1、沒有辦法的 這樣的事情多著呢
2、你找個好的公司 最好了 你應該感謝公司裁掉你 他們失去了一個很好的人才
我是一名公司質量組長,我手下一名員工最近老是跳過我直接給我們
在公言公,如果對方可以無視你直接越級上報,證明也沒有拿你當朋友,或者不清楚公司流程,如果我是你,我會和對方一起聊天,告訴她,最近經理說有人老是揹著我向他直接彙報工作,讓經理很不滿意,不知是誰,其實私下有什麼事直接說,工作上更是,如果還有人這樣,讓我知道,朋友沒得做。希望可以幫到你啦 每週例會上提出來...
我是一名初二的學生以我的2019為題寫
光陰似箭,日月如梭,不知不覺的,我已經站在了2016年的新起點。這是一個新的開始。新年的鐘聲緩緩響起,我又長大了一歲,又向成熟邁了一大步,我已經不是小孩了。在鐘聲敲響前,我許下了2016年的新年願望。我是個中學生,學習對我來說是第一位的,我會在2016年元旦之際好好學習,天天向上,爭取取得非常優異的...
我的夢想是成為一名軍人,所以我想考軍校,但高考考軍校太難
不可行。你覺得從地方考軍校都難,到部隊考軍校就更難了。一般成功率不到5 而且在部隊考軍校,不光是你成績好就行,還有很多難以想象的因素。比如,你有無硬關係 金錢等。成本甚高,成功率甚低。為了考軍校還要在部隊當一年義務兵後才能報考。而在地方考軍校,只要被調檔了,就可以提前一年上學。底下的兩個哥們一看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