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應當支付已完成的定額工資,最低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他正常勞動了,只是由於個人能力問題達不到大多數人的標準,所以依然應該支付給他不低於最低工資的標準。
至於故意不幹活的,那個屬於違紀的範圍了。
但是可以培訓或調整他的工作崗位。如果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告知工會並提前三十天告知他可以解除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
2樓:麥在他鄉
肯定要支付工資了,勞動法相關規定勞動報酬最少不得低於當地最底工資標準,合同約定工資數額的必須照約定足額支付,要不然老闆定一個永遠也完成不了的定額的話,是不是員工就給你白乾了?
3樓:匿名使用者
要支付,必須的,有沒有法定每天多少工作量,來上班就要支付
4樓:弓莞爾
涉及到三個問題,第一個最低工資標準,第二個是否存在生產不及時延長工時(這個不需要支付加班費,員工自身原因未完成),第三點就是是否違紀。如果未完成應當完成的,然後跑了,可以扣款,至於最低工資標準,就看雙方約定了,
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單位可以支付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嗎
5樓:李建成律師
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單位不可以支付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最低工資規定》
第十二條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由於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於本條規定。
6樓:前世乃神獸
這樣看你和單位簽訂是什麼合同!可以把你簽訂的勞動合同仔細看看,
勞動法,公司可以以員工在職是未完成某項工作為由不給工資嗎? 請大家幫幫忙
7樓:邦得oo柒
不可以。必須依法給你發工資,並且不得低於你所在地的工資標準。假如你公司不給,可以直接向你所在的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具體**可打114查詢。
另附法律依據供參考:
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第56條 在勞動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57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係後,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8樓:網友染兮
京津冀律師團回答如下:
不可以,公司違法。
9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除非籤的合同就是完成某項工作才付工資的勞務合同或是任務合同。
職工未提供正常勞動,單位可否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工資
10樓:七臺河李陽平
職工未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可以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發給低於最低工資標準額度的工資。
相應法律法規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報***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二、《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動部)
54.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56.在勞動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57.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係後,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58.企業下崗待工人員,由企業依據當地**的有關規定支付其生活費,生活費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下崗待工人員中重新就業的,企業應停發其生活費。女職工因生育、哺乳請長假而下崗的,在其享受法定產假期間,依法領取生育津貼;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企業,由企業照發原工資。
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三、《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動部)
12.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勞動報酬?為什麼?
11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是肯定要付的.當初用人單位沒有發現假證件是用人單位疏乎了~~
12樓:
答案是要支付。
勞動法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13樓:竹本無心
需要支付工資,勞動合同無效,但已經實際付出勞動的,應該支付勞動報酬。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領導以沒完成任務扣發職工工資違反勞動法嗎?
14樓:墮落之後的繁華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無效。
而且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六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七條第一款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四十八條第二款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15樓:韓飛律師
如果你們銀行有相關考核方面的規定,並且這些規定是經過合法程式制定並告訴所有員工,那麼依據該考核規定進行獎罰,是沒有問題的!
16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這要看你領導指定考核的標準是否有依據,如果沒有依據,則依據該考核作出的考評違法。
17樓:匿名使用者
不違反。因為銀行的企業,企業就要以盈利最大化為目標。在銀行的盈利中,雖然中間業務佔一部分,但絕大部分要依靠貸款利息。
貸款數額要靠存款數量來決定的。所以銀行職員拉存款是分內之事。
考核只是一種激勵機制。
(多選題)在下列哪些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18樓:匿名使用者
b理由:只有工傷單位才需要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非工傷不在此列
沒有完成工作任務(無正當理由)當然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否則就是縱容懶惰
見習不是試用期,就是實習,也不是勞動法規定的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情況(這個不給工資都行)
職工下崗待工期間必須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19樓:匿名使用者
1、《最低工資規定》(《最低工資規定》已於2023年12月30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7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對用人單位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情形進行了規定。
2、法律依據:
《最低工資規定》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由於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於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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