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我認為最關鍵的是,房東或者物業是否在書面合同訂立生效後直接跟你提過由你來來承擔三次供水和加壓費,你是否同意,他是否有相應的證據。如果房東或物業在書面合同訂立生效後沒有直接跟你提過或者你根本就沒有同意的話,物業擅自加上的內容對你沒有約束力,該部分費用你是不用承擔的。
對方解除合同沒有依據。不能趕你走。
不過就算不解除合同的話,相信你也不會在那地方住了。你可以以對方違約無法繼續租住房屋為由,向法院起訴索要剩餘租金。不過還是雙方先協商一下比較好,畢竟錢太少,訴訟成本太高,划不來。
希望你能看懂,不懂的繼續追問。
2樓:匿名使用者
在業主委託物管與你簽訂的租賃合同是真實有效的情況下,合同內容經你們雙方確認簽字生效後,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合同內容。物業公司擅自在合同上新增內容是違反合同法的,租賃期限未到,也不存在其它房主有權解除合同的情況,房主無權趕你走。因為你和房主是租賃合同的雙方,所以如果去法院起訴,你直接起訴房主,跟物業公司沒有關係。
至於房主要怎樣追究物業的責任,那是他們雙方直接委託**合同的範圍,與你們的租賃合同無關。
3樓:東方星聯律師所
如果你手裡的那份合同沒有註明「三次供水和加壓費」,法院完全有可能判你勝訴。房屋租期未到就將你趕出來,你可以起訴房主違約,要求房主歸還你一個月的房租,另外,如果你們的合同上有約定一方違約的違約責任,你同樣可以追究房主的違約責任。至於是不是物業的過失,那就是他和房主的問題了,你只要追究房主的違約責任就可以。
4樓:匿名使用者
自己認為三樓的答案是很在理的。但訴訟的金錢成本和時間成本都很高,你首先要跟房主達成一致,因為合同一式兩份應該一模一樣,物業公司後來新增條款對你是無效的,你要讓房主明白這個道理,然後找物業索賠。其實問題在於你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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