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合同糾紛,關於房屋合同的糾紛

2023-09-25 18:59:29 字數 3494 閱讀 8564

1樓:網友

1、先商量,如果是真心買房,按實際的面積交易就行了;你又不是存心欺騙。

2、看合同,合同中是否簽明了相關情況,按合同辦理。

3、如果合同中未明確相關違約責任,那麼只有兩個途徑協商和訴諸法律。

關於房屋合同的糾紛

2樓:李玉祥

法律分析:1、出賣人故意隱瞞所**的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的事實,導致合同被解除的相關法律責任。買受人請畢前求出賣人賠償相應的損失,並且要求返還定金的應予支援。

2、開發商以欺詐方式交房但未造成購房者實際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開發商採取欺詐的方式來交付房屋的,是侵犯了購房人的知情選擇權,開發商應該依法承擔逾期交房的相關違約責任。3、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了買受人先要付清所有的合同價款,出賣人才能履行交房義務的,買受人未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的,出賣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房屋不構成違約。

買受人以不安抗辯權進行抗辯,應當符合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和履行規範,否則,不安抗辯權不能成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後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條 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手明清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

第十四條 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槐清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房屋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3樓:蘭鵬軍

法律分析:此糾紛可巨集飢唯以先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就要到法院訴訟解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肢桐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蔽培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房屋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4樓:張驍隆

買房合同發生糾紛的,可以通過買賣雙方協商、中立的第三人或卜寬慎者機構進行調解、仲裁機構仲裁或者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方式處理其糾紛。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為其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型敬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平等巧辯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關於房屋合同糾紛

5樓:網友

首先,您的妻子無權處分該套房屋。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所以在沒有經過您追認的情況下該「房屋轉讓協議書」是沒有效力的(您可以請求法院認定)。

其次,該轉讓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依據您的表述,您妻子的朋友簽訂合同時並非「善意」,其次他沒有支付合理的對價。所以,無論轉讓後房屋有沒有進行登記,他都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簡單的說,「這套房屋在法律意義上仍然是屬於您的,您可以請求法院確認」。

6樓:煙雨錦瑟輕

夫妻之間的協議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不知道只是妻子一人的決定),只能要求妻子賠償損失。如果第三人和妻子合謀,才能主張你的權利。

7樓:網友

1、起訴,從你說的情況看,勝訴的可能性還是蠻大的。一方面作為共同財產妻子一人沒有處分權,另一方面她朋友也不太可能構成善意取得,因為房子的公示方法為登記,對方很容易知道你們的房屋共同共有的事實。

2、起訴要求撤銷該房屋買賣合同即可。不用擔心。

房產合同糾紛

8樓:網友

如果你要求解除合同,按合同要求對方賠償,是合法的。可直接起訴。點選「上海小律師」(使用者資料)有聯絡方法。 但注意,不要過了時效,解除合同也是有時效的(一年時間)。

9樓:北京刑事劉高鋒

根據最高院關於商品房的相關解釋,開發商應該在約定的時間內協助將房屋過戶到買受人名下。如果由於開發商的原因導致未能辦理產權過戶的,應當按照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另外,開發商未能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或者未按照約定或者規定完成義務的,您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相關行政機關會依法給予處罰。

所以,可以通過多種途徑達到您的目的。

最捷徑的辦法,建議盡快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提起自己的訴訟請求,最後盡快實現自己的目的。否則對您的風險很大,首先,房屋不屬於您所有,且不能再行**房屋,房屋滅失的風險還要您去承擔。

建議盡快解決。

如能幫上您,深感榮幸。祝好!

房產合同糾紛

10樓:網友

1.「a通過中介找到b買到我的房子」應該是簽了買賣合同,a不會連你的房子也佔了吧!

2.如果你不知情,合同上不會出現你的簽字(即使有也是偽造)。

3.「父親有證據後法院判合同無效」說明房屋產權有你父親的份額,房產證共有人一欄是否有你?

4.「a起訴 b-c還有房屋中介」將你列為被告不合適。

5.房產買賣時常識:要求賣方出示房產證(一般動遷協議不允許),買方也有責任。

11樓:帳號已登出

應當帶相關資料,聯絡律師比較適宜。

12樓:網友

您好,您有證據表明您是不知情的,可以不用承擔責任。但是您母親、中介肯定要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房產合同糾紛,急。。。

13樓:法邦網專家

根據你說的情況,你可以要求承租人搬離,承租人的損失由你哥賠償,但如果承租人在承租時明知門面房屬於你父親仍然承租除外。你應冷靜處理此事,可以先協商,協商不成再到法院起訴。也可直接起訴。

你好:你幫忙吧。

你可以起訴租房者侵權,要求限期搬走,否則可以要求租房者賠償經濟損失。但是如果你打傷對方,你要負法律責任的。你也可強行把租房者的東西搬走,但是可以通過**或者公證處的人員在場進行公證。

協商處理,處理不了,最好訴訟。

問題複雜,當面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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