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列誰為被告,急!被告怎樣列?

2022-12-02 13:41:05 字數 3201 閱讀 5799

1樓:性飛荷

第一,丙為解決工程款問題提起訴訟,應當以乙為被告,甲同乙、丙之間的糾紛沒有關係。從本案所給材料來看,甲是發包人,乙是承包人,丙是乙私自分包、未經甲同意(未經甲同意的乙的分包行為是違法行為,法律根據是我國《合同法》第272條的規定)的第三人。甲乙之間是建設工程合同關係,乙丙間也是合同關係,甲和丙沒有關係。

所以,根據合同關係的相對性,丙僅能以乙為被告起訴乙。

第二,儘管沒有證明丙與乙之間關係的書面材料,但因丙實際履行做工程的義務、乙又接受了該義務,乙丙之間當然成立了合同關係,法律根據為《合同法》第36條的規定。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的規定,證據的種類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

丙可以通過各種合法途徑廣泛收集各種證據。

第三,從上述材料來看,不能確定是否存在超過訴訟時效問題。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137條、140條的規定,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上述材料對以下的事項沒有說明:乙與丙是否約定了付款期,若是,具體付款期限是多少,這關係到訴訟時效的起算;在乙到期未付丙款的情況下,丙是否向乙提出還款的要求,這關係到訴訟時效是否中斷。

2樓:王永靈律師

列誰為被告,那要看丙是與甲有承包關係,還是與乙有承包關係。還有個辦法就是列甲和乙為共同被告。

3樓:

可以起訴乙,甲與本案無關,也不是第三人。

證明丙與乙的僱傭關係很困難,可以試試人證,或其他的如:圖紙、工地出入證形成證據鏈。

時效不是問題。因丙一直催要工程款,時效未中斷。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一個正規的建築公司,那麼證據材料是很多的。比如對工人的安全教育,安全檢查的記錄簽字,施工日記等等

如果甲已經付清工程款,那麼該案件就與甲無關,只能起訴乙。

這個事情不難辦,找律師幫助蒐集證據,一定能贏的,因為施工事實存在。

單位交了工傷社保而勞動者得不到賠付應起訴誰社保局還是什麼保險礻中心應列誰為被告具體名稱

5樓:烏凌玥

我也工傷,一切按程式走,鑑定結果已出來,出來後就辭職了,正在焦急等待理賠中,我認為那些回答問題的人不要隨意複製一些法規制度來回答,這樣毫無意義,現在的縣級社保工傷局都是資金都是入不敷出虧空嚴重,所以都需要排隊,遙遙無期的,這種情況全國到處都有,唯一辦法就是多問多催,實在不行就到網上去爆光,沒辦法

6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處理程式】:

1、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單位要在事故發生的一個月內申報,如果單位不申請,則工傷職工或者近親屬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需提交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等;

2、如果經過**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3、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獲得的補償是不一樣的。主要的補償是: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

沒參保由單位補償。

7樓:匿名使用者

得不到賠償的責任在哪方,你就告哪方。這個律師會建議你的。

必要時,可以2個都告,讓他們自證。

繼承糾紛如何確定被告

8樓:勤勞的老克

因遺產繼承引起的糾紛,往往不是當事人雙方的矛盾,而是直接關係到所有法定繼承人的利益,情況比較複雜。

為解決這一問題,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條規定:繼承訴訟開始後,如繼承人、受贈人中有既不願意參加訴訟,又不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應追加為共同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不再列為當事人。

據此,如原告只起訴部分繼承人為被告的,法院會追加其他繼承人為共同原告。繼承人不願意做原告又不願意做被告的,不能列為第三人,只能選擇放棄或作為被追加的共同原告。

9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案子確實比較複雜。

複雜在你父親你父親去世後,他的財產沒有進行析產,也就是沒有對他的遺產進行分配,因此也就沒有進行遺產繼承。當然他的債務也就沒有分配。

現在發回重申,將你和你奶奶追加為被告,我理解為你們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有權利繼承你父親的遺產,同時承擔他的個人負債。

遺產如何析產和繼承是個問題,你後母對這個房子是否有權繼承,要看房子是在什麼時候購置的,如果是你父親婚前財產,則她不能先分割財產,然後再繼承,她也就僅僅能和你奶奶和你三個人平均分配這個房子。

你姑姑對房子沒有繼承權,她主張的是9000元的債權,在你父親的遺產中扣除9000元包括這些年來正常的利息給你姑姑,其他的就和他沒有關係了。

你後母之所以能把案子從二審法院發回重審,一定是找了律師了。或者是法律方面的專業人士。

建議你一定請個好律師,如果你在北京我就給你推薦了。四川太遠了。

10樓:張其元律師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54、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願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把其列為共同原告。

57、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理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58、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時,應通知其他當事人。應當追加的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願意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仍追加為共同原告,其不參加訴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依法作出判決。

由於只有張五一個人侵害了三人的繼承權,因此,只能列張五一個人作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張四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11樓:匿名使用者

列張五為被告,其他有繼承權的人為第三人。

急!被告怎樣列?

12樓:法意人生

被告是某公司,乙只是委託**人。因此你只要把某公司作為被告就可以。希望可以幫到你

13樓:春來佳景

被告是某公司,你只要把某公司列為被告即可。乙僅僅是委託**人,不能作為被告。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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