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勞動和同,老闆說試用期1年

2023-01-22 12:50:56 字數 661 閱讀 9803

1樓:

他們的這種作法是違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只要能夠證明你在什麼時間你到這家公司工作的證據就可以,例如工資卡或者是工資條,工友之間的見證,都是可以的,

勞動仲裁完全可以的.

2樓:匿名使用者

嚴重違反法律規定

首先,試用期一年嚴重違反法律規定,依照規定,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1年的試用期明顯違法。

其次,不簽訂勞動合同,很明顯違法,從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之內需要簽訂勞動合同,未簽訂的,需要用工一個月後次日起每個月支付倆倍工資。

再次,你需要對方補交社會保險費用。

最後,你目前可以通過倆個途徑,一個是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該公司的違法行為,另一個,是向勞動仲裁中心提起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權益。

3樓:匿名使用者

見習,國家是有明確規定,不能適用於試用期。試用期國家有明確規定。最多試用半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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