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勞動合同中有這樣一條符合規定嗎

2023-02-09 09:30:54 字數 5726 閱讀 4407

1樓:驪北人

805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就不違法。

2樓:蔡仲翰

如果單純詢問該規定是否合法,應該沒有法律障礙,但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是否會存在爭議,就不好判斷,畢竟爭議是合同履行雙方的事。可能發生的爭議包括:1、如何理解「工作待遇」,即是不是可以理解為廣義的工資,而條款中約定的工資是否是狹義的工資?

2、保險240元是否僅指某一特定保險。對於法定要求辦理的保險,是否存在未辦理的情況。如果未辦理,是否在今後可能產生爭議?

3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你要明白工資的定義:

工資是《條例》中的核心和基本概念。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關係雙方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員工的勞動報酬。如月工資、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

但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承擔或者支付給員工的下列費用不屬於工資:(1)社會保險費;(2)勞動保護費;(3)福利費;(4)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時支付的一次性補償費;(5)計劃生育費用;(6)其他不屬於工資的費用。

所以保險費和補助不屬於工資,不符合《勞動法》的規定。

請問,勞動合同裡有這樣一條算不算不全法:"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以後兩年內不得從事本行業的工作."

4樓:韓飛律師

這是勞動合同法裡邊規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公司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裡邊如果約定了這個條款是合法的,受法律保護的。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掌握商業祕密的勞動者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時期內(不得超過3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同時要提醒你的是,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數額及其支付辦法可以在合同或保密協議中一併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

5樓:我本監察

你與公司的合同屬於競業限制: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

但同時你也應該擁有的權利:「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所以公司在合同里加上此條的同時,還應該明確在解除或終止合同後,兩年內按月給予你的經濟補償,否則不是讓人餓死啊!

6樓:挎籃背心兒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所以,首先要看你是不是「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如果不是,就是違法;

如果你是:只能說合同規定有瑕疵,具體是否違法要在發生爭議的時候看法官的判斷了;不能直接說違法。

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掌握商業祕密的勞動者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時期內(不得超過3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同時要提醒你的是,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數額及其支付辦法可以在合同或保密協議中一併約定。

8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勞動合同法裡邊規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公司與你簽訂的勞動合同裡邊如果約定了這個條款是合法的,受法律保護的

9樓:匿名使用者

合法,但必須是涉及企業祕密或專利技術的工種,普通工種無效。

10樓:昆明小藥丸

這是算做保密協議裡的,為了保護商業機密,是合法的

11樓:法千

某些特殊行業是允許設立此項的

請問勞動合同中的的這樣一句話合法嗎?

12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不合法的,是一條無效條款。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只要勞動者提前三十天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而且勞動法也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

與國家法律法規相違背的合同條款都可視作無效條款,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以下法條供你參考: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希望能幫到你,請採納!

1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用工者有合同約,提前辭職應該提前一個月向用工單位提出申請、否則應該按合同約定賠償用工單位損失。並且沒有任何補償。

14樓:仇霞英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則會者可以提前30日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工資應當按時足額扣發,不能扣發工資、獎金。而對經濟補償金,飲食勞動則會自己提出的話,是沒有的。

因此,上述的規定中,扣工資、獎金是不合法的,不給經濟補償金是合法的。

我的勞動合同有這一條,請問這樣合同還有效嗎?

15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還是有效的,只是這條是違反國家社保法規定的,你可以拿著合同到社保稽查部門舉報。

16樓:趙耀榮律師

本條無效,但合同其他條款不違反法律規定的仍然有效。

2023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有一條是這樣規定的,該如何理解?

17樓:每天新的開始

也就是說合同期滿了用人單位提高或維持原來工資待遇條件不變,勞動者不續簽,單位不用賠償,勞動者要續簽單位不續簽,單位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如單位降低工資待遇條件,勞動者有權拒籤,可要求用人單位賠償,賠償金是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計算,沒工作一年賠償一個月工資,滿6個月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按半個月計算,一個月工資是12個月的平均工資。

18樓:春來佳景

就是說,只要合同期滿後,公司依然同意以不低於之前或者高於之前的條件與勞動者續約,而勞動者不願意繼續續簽而是選擇離開,那麼公司不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給勞動者。只有公司不同意續約或者續約的條件低於之前的,那麼公司就需要給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19樓:漫運駿

是的,只有一種情況不用:公司在不降低原待遇的前提下,要求續簽,勞動者不同意的,這種情形 公司不用支付

20樓:匿名使用者

是哪一條啊,你說的不準確吧。

據說新的勞動合同法中有這樣一條規定「簽約十年的合同工人不能隨便辭退」具體是怎樣的呢?

21樓:陳金華

這是合同合同法第十四第第一款的規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合同。

具體法條如下: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2樓: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否則違法。

勞動合同法規定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勞動者可以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不等於就不能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23樓:韓飛律師

只有《勞動合同法》42條有規定,工作滿15年離退休不到5年的,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40、41條解除勞動合同。無「簽約十年的合同工人不能隨便辭退」的規定。

無論是工作多少年的勞動者,用人單位都不能隨便辭退。違法辭退,用人單位都需要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並且,《勞動合同法》是2023年1月1日頒佈實施的,2023年進行了最新一次的修訂,之後未再出臺新版本。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24樓:

廣東胡律師: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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