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第十條說的是
,勞動者非本人原因,比如受原
單位派遣,到另一個新的單位工專作,在原單位的工作屬年限在新單位合併計算。原單位已經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以後與新單位解除合同的,應將原單位已經補償的年限扣除掉。
2、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發放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發放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本條是對勞動者勞動報酬權的保護。勞動報酬權是指勞動者依照勞動法律關係,履行勞動義務,由用人單位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及勞動力價值支付報酬的權利。一般情況下,勞動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單位的安排下按照約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勞動者就有權要求按勞動取得報酬。
勞動者通過自己的勞動獲得勞動報酬,再用其所獲得的勞動報酬來購買自己和家人所需要的消費,從而才能維持和發展自己的勞動力和供養自己的家人,從而實現勞動力的再生產。勞動報酬權是勞動權利的核心,它不僅是勞動者及其家屬有力的生活保障,也是社會對其勞動的承認和評價。
3、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30條,第38條第一款第2項是什麼內容?
2樓:匿名使用者
第十條建立來勞動關係,應當自訂立書面bai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du未同時訂立書面勞
zhi動合同的
dao,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是什麼?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合同法第bai三十八條的規du定是,勞動者zhi可以解除勞動合dao同的情況。
版《中華人民共和權
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樓:301中
勞動bai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du位有下列情形之zhi一的dao,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回同:答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5樓:匿名使用者
自己去買書看吧,一時想不起來
勞動合同法第38條是什麼內容
6樓:法律實務研究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是關於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八專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屬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合同法第來三十八
源條的規定是,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8條相關疑問
8樓:小小小白
一、勞動
bai者可以隨時作任何方式du
的通知解除勞動合zhi同。
二、用人單位有第三dao十八第規回定情形的,勞動者解答除勞動合同必須依據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報酬。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該條賦予的是勞動者單方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該解除權為形成權,一經做出即生效。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應當徵得工會同意。未徵得工會同意的,因其程式不合法屬於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
9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自2023年1月1日實施後,其中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用人單回
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答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權益的;......。關於這條法律的適用程式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實施以前是可以作兩種理解的:
一、勞動者可以隨時作任何方式的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有第三十八第規定情形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必須依據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10樓:陌名惹的禍
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情況以下的,勞動者可以被迫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是copy站在公司立場,還是站在員工立場?
如果你是這個員工的立場,那不要自己說解除什麼的,就說因為單位未籤勞動合同,勞動關係自動失效,並要求2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如果你是公司立場,得弄個公司安排員工籤合同而員工故意不籤的證據(哪怕假證據也好),那單位就不是違法解除啦,但是工資還是要照常付的,畢竟付出勞動了
12樓:匿名使用者
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是含月工資及年獎金?
13樓:legal51易法通
你何時為用人單位開始工作?依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在用工起一個月內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如果長期用工且未簽訂勞動合同,你可申請雙倍工資賠償。
另外是否有約定試用期?如果處在試用期內,只需提前3天通知單位。
14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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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內容是什麼?
15樓:
1、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3、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總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係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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