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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主要種類:一、合同效力糾紛1.
無效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無效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爭議。2.有效合同糾紛,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合同而發生的爭議、包括合同訂立後合同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解釋,合同的履行及違約責任,合同的變更、中止、轉讓、解除、終止等所發生的一切爭議,絕大多數合同糾紛為有效合同糾紛。
二、口頭和書面合同糾紛1.口頭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口頭合同而發生的所有爭議。2.
書面合同糾紛 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書面合同而發生的所有爭議。三、國內和涉外合同糾紛
四、有無名合同糾紛這是從合同名稱是否法定角度來對合同進行劃分。合同法具體規定名稱的合同為有名合同,其他合同則為無名合同。五、標準和非標準合同糾紛除上述五種劃分合同糾紛的方法外,還有從其他角度進行劃分的,如可劃分為合同訂立糾紛、合同履行糾紛、合同變更糾紛、合同轉讓糾紛、合同終止糾紛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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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四種: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其中,和解和調解並非解決合同爭議必經的程式,即使合同當事人在合同爭議條款中作了相應的規定,當事人也可不經協商和解或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故選擇仲裁還是訴訟解決合同爭議是訂立合同爭議條款要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
仲裁指雙方當事人根據有效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給仲裁機構進行處理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仲裁協議一旦依法成立,當事人不得再就爭議事項向法院提起訴訟。同訴訟相比,仲裁具有快速、便捷、高度保密、裁決便於執行、能夠充分體現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利於維持和發展爭議雙方之間的商事關係等特點。
訴訟是解決合同爭議中使用得最多的糾紛解決方式。它是一種強制管轄,假若合同中沒有有效的仲裁條款,也沒有另外達成有效的仲裁協議,即使合同中沒有約定訴訟,當事人仍有權就該合同爭議向人民法院起訴。我國訴訟制度比較仲裁製度而言具有程式嚴格、公正、對當事人的訴權保障全面、法官審判經驗豐富等特點。
二、選擇以仲裁方式解決合同爭議應注意的問題
合同當事人將合同爭議提請仲裁,必須基於有效的仲裁協議。根據《仲裁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仲裁協議內容必須具備三個要素:一是要有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要有仲裁事項;三是要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其中對第一項和第三項的規定,合同當事人往往會由於不瞭解仲裁製度和仲裁機構的設定,在合同爭議條款中做出以下幾種不規範的仲裁協議:
第一、約定了仲裁地點,但沒有約定仲裁機構,或雖然有約定,但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的方式、術語不規範。如:爭議在"合同簽訂地(履行地)仲裁解決"、"爭議所在地仲裁解決"、爭議由"本市仲裁機關仲裁"、"本市有關部門仲裁"、 "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爭議由"xx市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仲裁"等。
第二、同時約定兩個仲裁機構仲裁。如:爭議可提交"a市有關仲裁機構仲裁"或"b市有關仲裁機構仲裁"。
第三、既約定仲裁,又選擇訴訟。如:發生爭議向"合同履行地(簽訂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爭議由"合同履行地仲裁機關仲裁,對仲裁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等。
在現實案例中,上述各類不規範的仲裁協議,雖不是一律被認定為無效,但多數會因為無法明確當事人的仲裁意思表示或無法確定仲裁機構而導致無效。
此外,合同當事人如何對仲裁事項進行規定也是應注意的問題。我國仲裁法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這項規定不難理解,但在實際操作中合同當事人如何針對自身的情況確定將提請仲裁的事項是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如合同當事人屬長期合作關係,雙方在前合同尚末履行完畢時又簽訂了含有仲裁條款的合同,且兩合同的履行具有一定的交叉性,這樣會導致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一部分在仲裁管轄範圍內,一部分在訴訟管轄範圍內,所以一旦發生合同爭議,就會出現合同當事人既要進行仲裁,又要到法院訴訟的情況。故為防止類似問題的產生,合同當事人在約定仲裁協議時,應將對前期沒有約定仲裁方式的前合同一併寫入新合同爭議條款中。
三、選擇以訴訟方式解決合同爭議應注意的問題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有因合同發生的糾紛,可以由雙方當事人通過訂立合同爭議條款自由約定由哪個法院來管轄,這在法律上稱「協議管轄」。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約定一個對自己有利的法院(往往規定在本地法院)來管轄案件,以節省費用,避免地方保護主義因素產生的不利影響。應注意的是,合同當事人的這種自由選擇權是有條件限制的,這些限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協議管轄不得違反級別管轄與專屬管轄。如:按照規定,在重慶市一般財產案件訴訟標的超過人民幣200萬元的,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對於標的低於200萬元的合同,約定"有關本合同的一切糾紛,應由某中級人民法管轄"是無效的。又如,海事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轄,合同當事人約定由普通法院管轄是無效的。
2、被選擇的法院必須與合同有關聯,即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的法院中進行選擇,而當事人在制訂合同爭議條款時應做到表述明確,選擇的管轄法院是確定、單一的,不能含糊不清,更不能協議選擇兩個以上管轄法院。如類似"因本合約發生的任何訴訟,雙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約定,雖在一般情況下不會被認定為無效,但若發生合同雙方當事人同時提起訴訟的情況,則很容易引起管轄爭議,造成訴訟程式的延長,訴訟成本的增加,給當事人帶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3、合同當事人只能就第一審案件決定管轄法院,而不能以協議決定第二審法院。
4、雙方必須以書面方式約定管轄法院,口頭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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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訴訟和其他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特別是和仲裁方式相比,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訴訟是人民法院基於一方當事人的請求而開始的,當事人不提出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進行訴訟。當事人不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而向其他國家機關提出要求保護其合法權益的,不是訴訟,不能適用民事訴訟程式予以保護。
2、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它是通過國家賦予的審判權來解決當事人雙方之間的爭議的。審判人員是國家權力機關任命的,當事人沒有選擇審判人員的權利,但是享有申請審判人員迴避的權利。
3、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案件具有法定的管轄權,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就有權依法受理。
4、訴訟的程式比較嚴格、完整。例如,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程式包括第一審程式、第二審程式。
審判監督程式等。第一審程式又包括普通程式和簡易程式。另外,還規定了撤訴、上訴、反訴等制度,這些都是其他方式所不具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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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主要種類:一、合同效力糾紛1.
無效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無效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爭議。2.有效合同糾紛,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合同而發生的爭議、包括合同訂立後合同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解釋,合同的履行及違約責任,合同的變更、中止、轉讓、解除、終止等所發生的一切爭議,絕大多數合同糾紛為有效合同糾紛。
二、口頭和書面合同糾紛1.口頭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口頭合同而發生的所有爭議。2.
書面合同糾紛 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書面合同而發生的所有爭議。三、國內和涉外合同糾紛
四、有無名合同糾紛這是從合同名稱是否法定角度來對合同進行劃分。合同法具體規定名稱的合同為有名合同,其他合同則為無名合同。五、標準和非標準合同糾紛除上述五種劃分合同糾紛的方法外,還有從其他角度進行劃分的,如可劃分為合同訂立糾紛、合同履行糾紛、合同變更糾紛、合同轉讓糾紛、合同終止糾紛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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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訴訟和其他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特別是和仲裁方式相比,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訴訟是人民法院基於一方當事人的請求而開始的,當事人不提出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進行訴訟。當事人不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而向其他國家機關提出要求保護其合法權益的,不是訴訟,不能適用民事訴訟程式予以保護。
2、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它是通過國家賦予的審判權來解決當事人雙方之間的爭議的。審判人員是國家權力機關任命的,當事人沒有選擇審判人員的權利,但是享有申請審判人員迴避的權利。
3、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案件具有法定的管轄權,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就有權依法受理。
4、訴訟的程式比較嚴格、完整。例如,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程式包括第一審程式、第二審程式。
審判監督程式等。第一審程式又包括普通程式和簡易程式。另外,還規定了撤訴、上訴、反訴等制度,這些都是其他方式所不具備的。
合同糾紛解決方式和優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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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解決方式有以下幾點;幾種方式各有優缺點,
其中民事訴訟的優點是客觀性,公平性,強制性,缺點是高成本,費時間。
仲裁的優點是自願性,靈活性,不足是人為支配過於明顯,仲裁員在仲裁過程中的權力過大、自由度過高,沒有有效的約束和限制。
1、仲裁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願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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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四種: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其中,和解和調解並非解決合同爭議必經的程式,即使合同當事人在合同爭議條款中作了相應的規定,當事人也可不經協商和解或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故選擇仲裁還是訴訟解決合同爭議是訂立合同爭議條款要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
仲裁指雙方當事人根據有效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給仲裁機構進行處理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仲裁協議一旦依法成立,當事人不得再就爭議事項向法院提起訴訟。同訴訟相比,仲裁具有快速、便捷、高度保密、裁決便於執行、能夠充分體現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利於維持和發展爭議雙方之間的商事關係等特點。
訴訟是解決合同爭議中使用得最多的糾紛解決方式。它是一種強制管轄,假若合同中沒有有效的仲裁條款,也沒有另外達成有效的仲裁協議,即使合同中沒有約定訴訟,當事人仍有權就該合同爭議向人民法院起訴。我國訴訟制度比較仲裁製度而言具有程式嚴格、公正、對當事人的訴權保障全面、法官審判經驗豐富等特點。
二、選擇以仲裁方式解決合同爭議應注意的問題
合同當事人將合同爭議提請仲裁,必須基於有效的仲裁協議。根據《仲裁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仲裁協議內容必須具備三個要素:一是要有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要有仲裁事項;三是要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其中對第一項和第三項的規定,合同當事人往往會由於不瞭解仲裁製度和仲裁機構的設定,在合同爭議條款中做出以下幾種不規範的仲裁協議:
第一、約定了仲裁地點,但沒有約定仲裁機構,或雖然有約定,但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的方式、術語不規範。如:爭議在"合同簽訂地(履行地)仲裁解決"、"爭議所在地仲裁解決"、爭議由"本市仲裁機關仲裁"、"本市有關部門仲裁"、 "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爭議由"xx市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仲裁"等。
第二、同時約定兩個仲裁機構仲裁。如:爭議可提交"a市有關仲裁機構仲裁"或"b市有關仲裁機構仲裁"。
第三、既約定仲裁,又選擇訴訟。如:發生爭議向"合同履行地(簽訂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爭議由"合同履行地仲裁機關仲裁,對仲裁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等。
合同糾紛訴訟的特點有哪些,合同糾紛的特點有哪些?
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 解釋 履行 變更 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主要種類 一 合同效力糾紛1.無效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無效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爭議。2.有效合同糾紛,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合同而發生的爭議 包括合同訂立後合同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解釋,合同的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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