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一)買房者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情況下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最佳體現,合同一旦簽訂,如果沒有法定或約定的合同無效的事由出現,那麼法律會推定合同生效並予以保護。在市場經濟中,有交易就必然有風險,作為購房者在買購買房屋時,無論自用或轉手給他人以賺取差價,都會儘可能的去了解或考察所購房屋的資訊。如果「凶宅」內發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屬於影響較大的社會事件並且當地**曾進行大規模報道,而購房者也是本地人甚至其本身就在這一小區住,不可能不知道在所購房屋內所發生的事情。
並且,購房者在與房主簽訂購房合同時,沒有主動詢問這方面資訊,也沒有就房屋內是否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進行約定的,法律上可以推定預設購房者已經對「凶宅」有所瞭解,購房者就不能追究原房主的法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視為購房者自願了接受「凶宅」這一事實,那麼其就應當承擔購買「凶宅」的交易風險。如果在合同簽訂後,法律允許購房者再以「凶宅」為理由請求撤銷合同,否認合同效力或請求賠償的,則對房主來說無疑是不公平的。
因此,在買房者知道或應當知道所購房屋是「凶宅」的情況下,合同有效。
(二)買房者不知情的情況下
1、買房者享有撤銷權。
眾所周知,「凶宅」因其特殊的原因,絕大多數人是不願意購買的;即便購買,若再行交易,該房通常會脫手困難,必然給買受人造成損失,正是這個原因,在二手房交易中,大多數房主為了使自己的房產能夠**交易,往往會故意隱瞞「凶宅」這一真實情況,從而使買房者誤認為是正常房屋而交易。考察購買者的真實心態,購買者是因受欺詐,基於該房屋為正常房屋的錯誤認識而作出了購買該房屋的錯誤意思表示。換言之,如果購買人知道該房屋為「凶宅」一般是不會購買此房的;即使願意購買,也不情願支付該房屋的正常交易**,對於在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情況所為的、有重大瑕疵的合意,法律需要對其進行干預以平衡當事人的權益,通過賦予受損害當事人撤銷權,使其作出利己的選擇。
並且,「凶宅」的事實足以影響購房者是否作出購買房屋的決定,是決定合同是否有效的重大因素。
故此,《合同法》第54條第二款規定,一方採用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所以對於出賣人故意隱瞞「凶宅」實事的欺詐行為,享有撤銷權的買受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機構主張撤銷該買賣合同。依據合同法理論,合同被撤銷後即自始無效,其後果是雙方互負返還義務,買房人應將房屋返還出賣人;出賣人有義務返還購房款及利息。
此外,根據《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對於合同被撤銷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在「凶宅」買賣合同中即為違反告知義務的出賣人,應當對買房人在締約、履約、訴訟等與房屋買賣相關活動過程中的損失進行賠償。
2、賣房者的違約責任。
依據《合同法》第55條的規定,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法彥有云: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如果權利人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行使權利的話,撤銷權人則喪失了這一權利,合同依法有效。
因為撤銷權是形成權,撤銷權的期間是除斥期間,一旦期滿,權利人從根本上失去了這一權利,並且除斥期間還不能中斷、中止和延長。法律規定除斥期間的目的一是為了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二是為了維護在這一期間業已形成的法律事實和法律關係。但在現實生活中,因為普通老百姓對於除斥期間的不瞭解,導致喪失撤銷權的案例很多。
筆者所在的法院就有這樣的一起案件。買房者因不知情購買了「凶宅」,但在知道「凶宅」這一事實後因種種原因在一年後才向法院起訴,法院依法駁回起訴後,原告因不理解法律而四處上訪,至今仍然沒有服判。那麼,是不是在過了除斥期間後買房人就沒有救濟途徑了呢?
事實並非如此。
依合同法實踐,合同雙方在履行合同時應當確保合同標的物的質量,對其履行的物應當保證符合法定或約定的質量,這就是理論上所謂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對於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的概念,我國學者王利明認為是指有償合同中的債務人對其提出的給付,應擔保標的物的質量符合合同的約定,違反此種擔保義務,所承擔的特殊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如果合同一方當事人所履行的合同標的具有瑕疵,違反了瑕疵擔保義務,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在房屋買賣中,賣房者如果提供的房屋是「凶宅」,影響了買房者對房屋的正常使用,就是違反了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構成違約。
對於賣房者的違約責任,如果約定有違約金的話,可直接請求支付違約金即可。
如能提供更多資訊,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2樓:
可以說的詳細一點嗎,方便解答
發生房屋買賣糾紛該怎麼處理
3樓:華律網
解決購房過程中發生的房產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行政和訴訟等辦法加以解決。(1)協商解決。協商解決是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以解決問題。
(2)調解解決。調解,是指購房糾紛的買賣雙方,在不能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時,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在房地產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或其他組織部門的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促使雙方當事人根據有關商品房銷售的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相互諒解,達成和解協議,使購房糾紛及時得到解決的一種方式。(3)仲裁解決。
仲裁又稱公斷,是指買賣雙方在爭議發生之前或爭議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交給仲裁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性行政規章、規定做出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的裁決。(4)行政解決。購房糾紛的行政解決,是指經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機關等部門調解無效或達成協議後,當事人又反悔的糾紛,或者是購房糾紛當事人直接到行政部門投訴,由該行政管理部門對其糾紛進行處理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5)訴訟解決。購房糾紛的訴訟解決,是人民法院在糾紛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共同參加下,解決購房糾紛的一種方式。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4樓:舊城舊事就回憶
根據我國司法的有關規定,消費者在購買房屋的過程中,與房地產開發商發生糾紛,一般有以下幾種解決的方式:
1、協商
協商是指當事人行使自己的合法處分權,在法律規定許可的前提下,互諒互讓,協商解決糾紛。購房者和開發商對雙方所發生的糾紛進行協商,提出一個雙方都滿意的解決方案,並就此達成一個糾紛解決協議。由雙方協商解決糾紛,對購房者和開發商來講都是最好的解決糾紛的方式,因為這種方式既省時省力又省錢。
2、調解
這是指在非仲裁機關和訴訟外的第三人主持下,房屋買賣糾紛的當事人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仲裁
仲裁是指買賣雙方當事人依據他們事先或事後達成的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給雙方同意的仲裁機關,由該仲裁機關依據有關法律和事實作出裁決,以解決糾紛。仲裁解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不存在當事人上訴的問題,加上仲裁簡單、靈活,因此它能比訴訟更迅速處理糾紛,同時費用更低廉。但是要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發生糾紛的雙方中有一方不願將糾紛提交仲裁解決,那麼就木能採用這種方式來解決糾紛。
4、訴訟
訴訟是指買賣雙方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和事實作出判決以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就雙方之間的糾紛作出解決。由於我國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二、遇到房產糾紛怎樣打官司
當遇到房屋質量問題沒有驗收通過時,當事人可以要求退房,造成損失的還可以要求賠償。其實無論是那種糾紛,都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如果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時候,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打房產官司」應注意以下事項:
首先,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提起房產訴訟時,應提出明確的請求事項。圍繞這些訴訟請求,向人民法院提出有效證據。
其次,為確保判決的順利執行,當事人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對被申請人的相應財產採取保全措施。
再次,按照《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當事人在提起房產訴訟時,須在法律規定的2年訴訟時效期間內提出,以免喪失訴訟權利。
最後,如果當事人對法院一審判決不服,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如果對二審判決仍然不服,可在終審(二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2年內提請再審;或者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提請檢察機關依法提起抗訴。
在發生房屋買賣糾紛後,如果購房者與賣方之間不能通過和平的方式來解決,購房者就要及時向法院起訴,來依***。訴訟中,對於購房者來講,最重要的便是對證據的提供。如果您不知道該準備哪些證據來打房產官司,建議您諮詢房產方面的專家律師的意見,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出現。
房屋買賣糾紛,我該怎麼辦?求助!!! 10
5樓:華律網
解決購房過程中發生的房產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行政和訴訟等辦法加以解決。(1)協商解決。協商解決是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以解決問題。
(2)調解解決。調解,是指購房糾紛的買賣雙方,在不能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時,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在房地產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或其他組織部門的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促使雙方當事人根據有關商品房銷售的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相互諒解,達成和解協議,使購房糾紛及時得到解決的一種方式。(3)仲裁解決。
仲裁又稱公斷,是指買賣雙方在爭議發生之前或爭議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交給仲裁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性行政規章、規定做出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的裁決。(4)行政解決。購房糾紛的行政解決,是指經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機關等部門調解無效或達成協議後,當事人又反悔的糾紛,或者是購房糾紛當事人直接到行政部門投訴,由該行政管理部門對其糾紛進行處理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5)訴訟解決。購房糾紛的訴訟解決,是人民法院在糾紛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共同參加下,解決購房糾紛的一種方式。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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