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被繼承人死亡後如果沒有遺囑,有多個繼承人的,遺產是共有關係。有繼承權的任何一人,可以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隨時提出遺產分割請求。該權利是形成權,如果沒有全部繼承人共同約定不得分割,那麼某一繼承人的單方意思表示,不需要其他繼承人同意就可發生遺產分割的法律效果。
物權法。第九十九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如果你說的第一繼承人是指唯一的法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那麼其他人只能是第二順序繼承人,無權分割。如果不是唯一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如果對是否分割遺產有爭議,訴至法院會按照繼承法和物權法判決分割。
2樓:律政盲流
你好,繼承法》規定,法定繼承中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父母,子女,配偶只有這三類)的,第二順位繼承人沒有繼承權(除非第一順位繼承人放棄),也沒有遺產的請求權。
故其他繼承人無權索要遺產。
你的表述有問題,如有疑問,請追問。
3樓:命題基本規律
死亡賠償金不屬於遺產範疇,具體可參見《繼承法》關於遺產的規定。所以死亡賠償金不能作為遺產被繼承,其中被扶養人生活費一項可以支付給相應的被扶養人,其餘部分能否分配,怎樣分配,不能嚴格的按照繼承法分配,可參考繼承法。除此之外,死者的個人財產當然是能夠被繼承的,有遺囑按遺囑,無遺囑則依法定繼承。
4樓:網友
問題不清。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妻子、孩子、父母。他們都有權要求分割遺產。
哪些情形可以要求強制分割所得的財產
5樓:孫旭權
強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夫租局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等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弊罩讓、女方和無悶含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對強制執行財產分割是如何規定的?
6樓:王金妮
法律分析: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歲基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備頌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乎滾謹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一條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強制執行按比例分配財產合法嗎
7樓:姜超
強制執行按比例分配財產是合法的,離婚時雙方就離婚財產分隔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申請司法強敬清制執行。如果其他單位和個人持有被申請執行的財產、而由人民法院書面通知協助執行的,都有義務按通知的規定執行。凡是無故推託、拒絕或者妨礙執行,因而造成嚴重後果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要負法律責衡大任。
如果其他單位和個人持有被申請執行的財產、而由人民法院書面通知協助執行的,都有義務按通知的規定執行。凡是無故推託、拒絕或者妨礙執行,因而造成嚴重後果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要負法律責任。
一、司法解釋。
法律文書又稱執行文書。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應以法律文書為根據。法律規定下列法律文書具有執行效力:
民事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具有財產執行內容的刑事判決書和裁定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文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公證文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這些法律文書必須發生法律效力,沒有生效的不能作為執行的根據;法律文書還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如果只是確認或者變更法律關係的,則無需執行。
第二百一十五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清償亮攔前順序強制執行被申請人財產所得的現金,應及時清償債務。如果有多個申請人時,則由人民法院執行員按照法定的清償順序分配,而不採取平均分配的辦法。其順序是:
首先償還所欠申請人的工資和生活費;其次償還所欠國家的稅款;然後償還其他債務。先滿足上一順序申請人的債權,再滿足下一順序申請人的債權。如果在同一清償順序內尚不能滿足所有申請人要求的,則依各人債權數額的多少,按比例分配。
未能清償的債權,債務人以後償還。
執行收費強制執行,是要收取費用(執行費)的,按照訴訟費的標準收取。申請強制執行之前,法院不會問申請人收費,等執行完畢後,被執行人要付費到法院。執行費上繳國庫。
利息要是有生效的民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上面的財產。都要計算利息的,一般是乘2倍。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9條,應當加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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