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有限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具備的條件由合夥企業《合夥協議》約定確定。
根據《合夥企業法》
第六十一條 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乙個普通合夥人。
第六十二條 有限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第六十三條 合夥協議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式;
三)執行事務合夥人許可權與違約處理辦法;
四)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式;
五)有限合夥人入夥、退夥的條件、程式以及相關責任;
六)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相互轉變程式。
在實務操作中,有限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一般由普通合夥人擔任。
2樓:網友
1、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2、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3、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4、未履行出資義務5、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6、 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7、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 。
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執行合夥事務合夥人有什麼許可權
3樓:保險解讀官
①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合夥企業的特點之一就是合夥經營,各合夥人無論其出資多少,都有權平等享有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權利。
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合夥人在代表合夥企業執行事務時,不只是以個人的名義進行一定的民事行為,而是以合夥企業事務執行人的身份組織實施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合夥企業事務執行人與**人不同,**人以被**人的名義行事,**權源於被**人的授權;而且合夥企業事務執行人雖以企業名義活動,但其權利來自於法律的直接規定。
合夥企業事務執行人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同,法定代表人是法律規定的並經過一定登記手續而產生的法人單位的代表,他不一定就是該法人單位的出資者;而合夥企業事務執行人則是因其出資行為取得合夥人身份,並可以對外代表合夥企業。考慮到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參與合夥,《合夥企業法》同時規定,作為合夥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由其委託的代表執行。
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的監督權利。《合夥企業法》規定,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這一規定是有利於維護全體合夥人的共同利益,同時也可以促進合夥事務執行人更加認真謹慎地處理合夥企業事務。
合夥事務是合夥企業的公共事務,事務的執**況涉及到每個合夥人的個人利益,每個合夥人都有權去關心合夥企業的利益。因此,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
合夥人查閱合夥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的權利。合夥經營是一種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活動,合夥人之間的財產共有關係、共同經營關係、連帶責任關係決定了全體合夥人形成了以實現合夥目的為目標的利益共同體。每個合夥人都是有權利而且有責任關心瞭解合夥企業的全部經營活動。
因此,查閱合夥企業會計賬薄等財務資料,作為了解合夥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的有效手段,成為合夥人的一項重要權利。
合夥人有提出異議的權利和撤銷委託的權利。在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下,由於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的行為所產生的虧損和責任要由全體合夥人承擔,因此,《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有關規定並作出決定。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4樓:張明君
您好!根據《合夥企業法》 第六十七條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執行合夥事務合夥人一般而言應當規定具有如下許可權:(1)執行事務合夥人在合夥協議規定的經營範圍內積極開展業務經營活動。(2)針對合夥企業的經營目標,制定符合企業利益的各項管理制度,對企業的人事、財務、資產、業務進行有效管理。
3)制定企業業務風險控制流程,並嚴格遵循該流程,有效控制有關的經營風險和法律風險;行使法律法規或者合夥人會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希望以上答案可以幫助到您。
有限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是公司嗎
5樓:劉辛
法律分析:執行事務合夥人是個人,而且必須是承擔無限責任的普通合夥人。 執行事務合夥人就是合夥公司代表源棚人,他的職務相當於法人代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十九條 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作出決定。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山鎮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三十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表決法。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雹唯則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法。本法對合夥企業的表決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人可以執行合夥事務嗎
6樓:賈寶驊
不能。因為有限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僅承擔有限責任,而普通合夥企業卻要承擔無限連擔責任,所以有限合夥對合夥企業的管理許可權受到相應的限制。因此,有限合夥人也不能參與執行合夥事務,也不能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一、如何計算股東權益。
1.股東權益(即淨資產)=資產總額-負債總額。
2.**本金,即按照**的面值來對**本金進行計算的一部分。
3.資本公積,即**的法定的財產重新估計增值、發行的溢價、接受捐贈的財產總價值等幾部分。
4.盈餘公積,一般分為任意的盈餘公積與法定的盈餘公積如鏈猜兩部分。後者是為了應對企業日常經營中的風險,強制對企業稅後利潤額的10%進行提取;當法定的盈餘公積總計達到了註冊資本總額的50%時,便可不再進行提取。
5.法定公益金,即對企業所有稅後利潤額的5%-10%進行提取,主要被用於企業福利方面的支出。
6.未分配利潤,即企業留置以後分配處理的利潤額。
二、成為公司股東的條件和程式。
1.原始取得,指通過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而取得股東資格。原始取得又可分為兩種情形:
1)設立時的原始取得。即基於公司的設立而向公司投資,從而取得股東資格。通過這種方式取得股東資格的人包括****設立時的全部發起人,股份公司喚脊設立時的發起人和認股人。
2)設立後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後,增資時,通過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東資格。
2.繼受取得:繼受取得,也稱為傳來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過受讓、受贈、繼承、公司合併等途徑而取得股東資格,取得股份的受讓人、受贈人、繼承人、繼受人就成為公司的新股東。
由於善意取得不用依賴於轉讓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權,因此它是一種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一)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夥、退夥;
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渣型建議;
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四)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五)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六)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七)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八)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有限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是公司
7樓:王帥
法律分析:法律規定或合夥協議約定的執行事務合夥人是代表企業從事各類經營活動的人,即是企業代表人,他或他們對外代表企業從事活動,其行為對企業產生法律後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二十六條 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委託一尺信物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
執行合夥事務。作為合夥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坦行合陵液夥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感覺不合理,應該是實繳的出資額才對
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是很合理的。有限合夥人加入合夥,就要向企業認繳出資額。認繳的出資額,是其對合夥企業及其他合夥人的承諾,也是對合夥企業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承諾。既然作出承諾,就要遵守。所以,在承擔合夥企業債務時,需要以其認繳 承諾 的出資額承擔責任。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
企業合夥人不能新增子賬號了
這個需要企業主賬號登陸之後操作的,如果要取消該操作,就只能通過主賬號,進行解綁。怎麼退出公司的子賬號 10 在合夥人後臺 子賬號管理,需要主管理員刪除,自己沒辦法退出。直接讓管理員從後臺刪,自己找不到入口。需要管理員將你從後中管理中移除即可 自己不可以退出的。我的 子賬號許可權全部新增了 為什麼不能...
為什麼很多設計事務所的設計師,都稱為“合夥人”。如著名的SO
其實你這個問題問得有點大了。因為商業合作模式實在太多,而且設計事務所又有其特殊性的存在,所以合作方式更加的繁雜。要想嘗試解釋清楚這個問題,首先你先要知道對於一個設計事務所最寶貴的是什麼。設計事務所資金不重要,裝置也就那些紙啊 筆啊 電腦啊等等的,也很便宜。唯一一個創造利潤的東西就是人腦。所以最寶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