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課老師怎麼和學校說辭職

2025-02-10 02:55:24 字數 4130 閱讀 1987

1樓:教育導師藍天

代課老師和學校說辭職的事情。

找學校領導說明自己的具體情況,並且表達對領導的感謝,還有自己的打算。說明自己有新的工作了,不在學校代課,我覺得領導都會通情達理的同意你的要求的。

2樓:何老師在職場

代課老師和學校說辭職可以尊敬的學校領導:很遺憾在這個時候再次向您提出辭職申請,辜負了領導的期望,深感慚愧。感謝學校來對我的信任和關照,但是由於個人及家庭方面的原因,本人已經無法勝任此工作。

正是考慮到這些因素,我鄭重向學校提出辭職,希望領導能夠批准,另外我會認真做好現有的工作,把未完成的工作做一下整理,以期在一週之內順利地完成工作交接。我真心的感謝學校領導一直以來對我的關愛,也感謝身邊同事對我的關心和幫助,由於自身能力及性格等到方面的原因,我對自己所做工作已感到力不從心。沒能給領導當好助手,心裡很是過意不去,加之工作無規律性,對家人關心不夠,也讓自己倍感壓抑。

就在上學期當我產生辭職的念頭時,已對這份工作失去應有的熱情,希望領導理解我的苦衷,准許我的申請。

代課老師中途想辭職了怎麼辦?

3樓:愛教育愛學習

代課老師中途想辭職,代課必須要上完乙個學期的課才可辭職,如果你辭去了,工資就沒畝殲純有了。確實想辭去的話就找乙個人代你上課,不過都要通過學校的同意。

代課老師隨時可以提出辭職,相關的勞動者應積極的與用人單位進行溝通。因該這類辭職前30天提出,相關的用人單位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辦理,確保這類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還應再辭職前結清這類勞動者的工資。

代課教師。是指在學校中沒有事業編制。

的臨時教師,1984年底以前他們被稱為民辦教師,在此前從教的臨時教師基本被轉正或清退,1985年在全國一刀切不允改手許再出現民辦教師。

但不少偏遠貧困山區因財政困難而招不到公辦老師或公辦老師不願去,這些空缺仍需臨時教師來填補,他們轉而被稱為「代課教師」。他們沒有任何「名分」,卻在特定歷史階段迅咐發揮著積極作用。

代課老師學校說辭就能辭退嗎?

4樓:小鳳的快樂生活

並不可以隨便辭退代課教師的,因為學校和代課之間是有僱傭關係的。

代課教師,是指在學校中沒有事業編制的臨時教師,1984年底以前他們被稱為民辦教師,在此前從教的臨時教師基本被轉正或清退,1985年在全國一刀切不允許再出現民辦教師。

但不少偏遠貧困山區因財政困難而招不到公辦老師或公辦老師不願去,這些空缺仍需臨時教師來填補,他們轉而被稱為「代課教師」。

存在原因

1、代課教師為維繫義務教育承擔著歷史責任,代課教師是教育資源投入不足狀況下的一種不得已的選擇。

2、代課教師長期存在本身就表明了一定的合理性,比如在西部某地,如果所有教師都吃財政飯,將佔去財政收入的80%以上,成為當地財政無法承受之負。考慮到乙個在編教師的待遇可以養七八個代課教師,代課教師也就成為了一種現實的選擇。

3、代課教師一般分佈在高寒地區、山區和貧困地區,是正式教師不願去的地方,代課教師離去後的銜接將因此更為困難。

5樓:呂艾

代課老師,分為長期代課和短期代課兩種。

對短期代課老師,應該書面約定好代課時間長短,到期可以辭退。

並且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47條,

按照代課的時間,得到經濟補償金

長期代課教師,沒有約定代課時間的,

可以根據學校具體情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

提前乙個月通知長期代課教師,或者支付乙個月工資,

以書面形式辭退代課教師。說明辭退教師的理由。

並且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47條,

給代課教師經濟補償金。

此題應該是法律問題的分類。

6樓:網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學校可以開除代課老師嗎

7樓:周麗

法律分析:學校並不可以隨便辭退代課教師的,只有教師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開除:1、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2、違反學校制度;3、給學校帶來損害的;4、與其他單位又簽訂勞動合同的,影響本單位工作的;5、被追究刑事責任;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代課老師簽了合同可以辭職嗎

8樓:姜遠波

法律分析:可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以後是可以辭職的,勞動者要不要辭職取決於勞動者本人。

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乙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代課老師可以隨時提出辭職,可以通過口述或者汪銀寫信的方式向學校人事主管部門提出辭職。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困猛宴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知侍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代課老師代課幾年不能辭退

9樓:

親愛的,您好<>

十年。1、代課教師與單位已形成關係,補償待遇和標準,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辭退應當每滿一年給付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補償,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

2、如果符合下列條件,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繼續聘用: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即不能辭退):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緩歷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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