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山水阿銳
您好,首先,要明確一點,從法律規定(包含各種條例)的角度將,並沒有規定工資的發放必須以簽訂工資條為前提條件。
其次,單位之所以要求員工簽訂工資條,無外乎是要員工確認當月工資發放是否有問題,避免因金額的問題產生勞動爭議。
有了以上的前提背景,再看您的問題,我個人認為,單位的這個要求合理但不合法。建議通過其他的方式,來實現要求員工確認工資數額無異議的目的。
另外補充一點,在工資已經發放的前提下,又出現因工資金額產生的勞動爭議的話,首先應當先由員工初步證明工資有問題,再由公司證明。比如說,員工因為遲到而被扣工資,這時候員工應當證明的是當月工資的實際數額與應發數額不符,這時候公司再拿出考勤記錄等檔案,證明員工遲到,結合公司規章,證明釦減的數額。
總之,只要單位沒有在工資數額上動手腳,即便不籤工資條,影響也不會很大。
2樓:喜氣東來福滿門
合理,領工資答名這是正常手續,這是員工領工資的證據。但是,簽了工資條不發工資,這就難說了,市場有風險,打工需謹慎。網友建議,僅供參考。祝你好運『
3樓:網友
用人單位要求員工籤工資條,是為了對工資的數額的確認,並證明你已經領取了工資,便於財務(或勞資部門)做帳,這是一些公司發工資的管理制度規定。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的制度,拒絕簽字是違反公司制度的,不籤不給發放工資雖然有點不近人情,但是也有必要。
4樓:桑振
籤工資條很正常的,為什麼不籤。
5樓:
用人單位要求員工籤工資條 不籤不給發放工資合理嗎?
您好!我是職場達人捏沙成石!二十多年職場工作經驗,很高興為您解答!!
合理,但不合法!因為按《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用人單位應當發放一張工資單給勞動者,並要求勞動者簽字確認。但勞動者不簽字就不發工資不合法搏薯!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五條,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替代貨幣支胡歷付。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基做者上備查。
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乙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公司發工資不給工資條,只讓簽名,這是合理的嗎?
6樓:我是阿證
肯定是不合理的,公司每乙個月發放工資沒有工資單和統計表,只叫你簽字,那樣的個人行為確立地說:不違反規定,可是因涉嫌違反規定損害職工利益。
堅信之前在許多 中小型民企每乙個月發放工資的情況下,人事部。
門是最繁忙的,定編工資條。
工資單,計算每一位職工的月度薪資,隨後通告全部職工來人事部門領到工資單。財務部門必須提早在金融機構領回現錢用以給職工發放工資,與此同時必須每一位職工在工資條上簽名。之前領薪水的情況下,一直在財務部門大門口排著隊,財會人員一直躲躲閃閃的,害怕你看到別人的標準工資。
如今那樣的情景從此看不見了,基本上都被金融機構對公方式所取代。依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中要求:用人公司能夠授權委託金融機構對公。用人公司務必書面形式紀錄付款員工薪水的金額、時間、領到者的名字及其簽名,並儲存2年之上備查簿。
用人公司付款薪水時要向員工給予乙份其本人的薪水明細。
往往《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要求公司要向職工出示工資單,便是為了更好地讓職工瞭解自身每乙個月的標準工資多少錢,公司的扣罰多少錢,這種扣罰新專案是不是合規管理。
根據那樣的個人行為讓職工具有自主權。總的來說,公司不給職工工資條是違反規定的。
對該類事兒我本人提議以下:
假如職工對計算的標準工資有質疑,能夠向公司的人事部明確提出建議給予溝通交流;或是職工本人需要的話,還可以向人事部去索取自身的工資單,這全是有效的。
假如公司不發工資條或是職工與公司因工資支付產生關於勞動仲裁的,被告方可依規向關於勞動仲裁訴訟行政機關申請勞動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氣的,能夠向人民檢察院提到起訴。
7樓:愛情來了擋不住
這樣是非常不合理的,因為沒有工資條直接簽名,那公司用你的簽名可以去做任何的事情,這樣是非常不合理的,而且也已經違法了。
8樓:爬上樹的魚呀
不合理,應該去公司瞭解一下,核對一下給你發工資對不對數,然後要求公司,下一次發工資的時候,給工資條核對簽字。
9樓:王志剛剛剛
這樣做是非常不合理的,既然簽字了就應該給員工開工資,不能說只簽字。不開工資。
10樓:夏見冬
是不合理的,因為這樣我們根本就不清楚自己的工資,而且我們也不清楚自己每個月的具體收入,所以是很不合理。
公司發工資,工資條只讓簽字,不發工資條,不準拍照留存,合法嗎
11樓:
摘要。您好,不合法的,《勞動法》規定,員工對於企業規定的工資分配方案,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也就是說員工有權知道自己的福利和工資構成。因此,企業不提供工資條是一種侵權行為。
公司發工資,工資條只讓簽字,不發工資條,不準拍照留存,合法嗎。
您好,不合法的,《勞動法》規定,員工對喊鬧於企業規定的工資分配方案,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也就是說逗鍵員工有權知道自己的福利和工資山滲巧構成。因此,企業不提供工資條是一種侵權行為。
工資條,只讓當時看,看完簽字,不準拍照,不發給員工,這樣合法嗎。
公司是必須要提供工資條給員工嗎。
您好,肯定是不合法的。
是必須要提供的,但是很多私企為了避免勞動風險都是不給的。
那可以去勞動局投訴嗎。
那可以去勞動局舉報嗎。
可以的啊,但是如果說您現在還想繼續在這邊做就不要去舉報,要不然你和公司撕破臉了不好繼續工作下去的。
肯定沒權利啊。
這是個人私隱。
強制要求的話,這個也不合法是不。
12樓:
摘要。您好,單位的這個要求合理也不違法。從法律規定(包含各種條例)的角度將,並沒有規定工資的發放必須以簽訂工資條為前提條件,但公司這種做法並沒有違反法律;其次,單位之所以要求員工簽訂工資條,目的是要員工確認當月工資發放是否有問題,避免因金額的問題產生勞動爭議。
祝您生活愉快,希望能夠幫助到您!您好,單位的這個要求合理也不違法。從法律規定(包含各種條例)的角度將,並沒有規定工資的發放必須以簽訂工資條為前提條件,但公司這種做法並沒有違反法律;其次,單位之所以要求員工簽訂工資條,目的是要員工確認當月工資發放是否有問題,避免因金額的問題產生勞動爭議。
祝您生活愉快,希望能夠幫助到您!
用人單位要求員工籤工資條 不籤不給發放工資合理嗎?
您好,單位的這個要求合理也不違法。從法律規定(包含各種條例)的角度將,並沒有規定工資的發放必須以簽訂工資條為前提條件,但公司這種做卜笑鬥法並沒有違反法律;其次,單位之所以要求員工簽訂工資條,目的是要員工確認當月工資發放是否有問題,避免因型磨金額的問題產生勞動爭議。祝您生活愉快,希望能夠幫助到您!
您好,單位的這個要求合理也不違法。從法律規定(包含各種條例)的角度將,並沒有規定工資的發放必須以簽訂工資條為前提條件,但公司這種做法並沒有公升跡違反法律;其次,單位之所以要求員工簽訂工資條,目的是要員工確認當月工資發放是否有問題,避免因金額的問題產生勞動爭議。祝您生活愉快,希望能夠幫助到您!
你好。您好,需要進一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如果因員工核算工資不配合等因尺首素不能及時給員工發放或滲困好者出叢鉛錯,可以保留憑證。
員工不籤工資單,單位不發工資,違法嗎?
13樓:吳風也起浪
單位不發工資肯定違法了。員工雖然不籤工資單,但是單位不能不發工資。所以你不管員工籤不籤,先發了,不要讓他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你了,再說,現在發放都有記錄的,你還怕他不認嗎?
14樓:螞蟻hr平臺
勞動法》規定:員工對於企業規定的工資分配方案,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也就是說員工有權知道自己的福利和工資構成等。因此,企業不提供工資條是一種侵權行為。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委託銀行代發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
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乙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以上法律和規定明確指出,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提供工資條,員工有權知道自己的福利和工資構成等。因此,如果單位拒絕提供員工工資條,只提供給員工工資數額是一種侵權行為。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5條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替代貨幣支付。所以像有的企業用禮品、代金券、刷卡金等非貨幣形式,來發工資或抵扣部分工資是不合法的。
另外不論是對於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儲存工資條都是十分重要的;工資條不僅可以記錄工資發放金額,萬一產生勞動糾紛,工資條是勞動仲裁的重要憑證之一。
15樓:網友
違法,到了應發工資的時間,單位應當足額髮放工資。
發工資時是不是一定要有工資條讓員工簽字
16樓:
親,你好員工在領取工資時候,是需要在單位出具的工資表上面籤激毀虛名的。根據相關檔案規定,單位是被要求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因此餘宴發工資時是一定要有工資明燃條讓員工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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