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小斐學姐
有很多公司在試用期裡面會有一些不合理的規定。就像是有很多公司試用期不會給工資,這其實是最少不符合規定的。有的公司試用期還是非常長的,有的長達半個月,有的甚至三個月。
而這幾個月的時間都是沒有工資的。
但是有一些求職者因為沒有找過工作,所以沒有經驗,遇到這種沒有工資的試用期,他們也會選擇去幹。主要也是因為現在的就業市場競爭太大,所以他們覺得如果錯失了這份工作的話,不知道下乙份工作應該去**找,所以他們就會答應這種無理的要求。
不過也會有一些人因為幹過了很多的工作,他們覺得試用期不給開工資實在是不能夠接受。因為有很多的公司,他們都是選擇試用期去招人。然後到了試用期就把人家開除,也不給人家付任何的工資。
這樣他們多招幾個人就可以把自己的全部工作都幹掉了。然後還不用付任何的薪水。市面上有很多這樣的公司,求職者一定要好好的去看一下。
一般大公司是不會有這樣的規定的。只是一些比較小的公司,他們可能就會玩起這樣的手段。求職者在遇見這樣的事情的時候,可以上勞動局進行舉報。
如果他們不給你開工資,就可以上勞動局舉報,然後他們就會給你開了。
也有的公司會在試用期的時候招收很多的員工。然後最後通過考核的員工才能夠留下來。例如如果他們的名額是10個的話,他們就會選擇招20個人。
這20個人通過競爭才能夠留下。而因為競爭這份工作的人非常多,所以公司也就佔據著有利的地位,他們有可能試用期也不會給這20個人開工資。只會給最後留下來的10個人開工資。
這實際上是婚紗不符合規定的,因為只要是在這個公司工作的,就算是試用期也是必須開工資的。
2樓:周**強強
是有很多的。有些公司試用期是非常長的,而且在這個階段是沒有任何工資的。並且有些公司會把實習生使喚的很厲害,根本不懂得尊重他們。
在試用期的時候也不會簽訂勞動合同。而且也根本不會給他們交保險。如果實習生沒有做的很好的話,就會隨意的辭退勞動者。
所以從中可以看出試用期不合理的規定是有很多的。
3樓:過法國法國和
一、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 ,某些用人單位為了使用廉價勞動力,在試用期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在試用期滿之後找各種理由將勞動者辭退。 二、將試用期從勞動合同期限中剝離出來, 有些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會分別拿出《試用期合同》和《勞動合同》。其實,企業的這種做法是錯誤的。
只有當勞動者通過了試用期,企業才能與其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 三、試用期內不為勞動者上社保 ,用人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或少繳社會保險的也是不合理的。
4樓:生活導師小馨馨
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將試用期從勞動合同的期限當中剝離出來,試用期不為勞動者上社保,在試用期間內隨意辭退勞動者,將試用期視為廉價期,隨意延長試用期等等都是不合理的規定。
不符合試用期的標準
5樓:周紫薇
法律分析:勞動者試用不合格,包括完全不具備錄用條件兄搭和標準,部分不具備錄用條件和標準兩種。無論屬於那種情況,用人單位都必須提出合法有效的證明,否則就會因舉證不能而無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殲廳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羨改拿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有關試用期的規定是怎樣的?
6樓:周說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7樓:網友
我覺得每個公司的規定好像都不一樣》
勞動法中有規定試用期要交金的嗎,試用期需要交五險一金嗎
1 勞動法有規定copy,員工bai 入職30天,用人單位應繳納社du 會保險的。2 zhi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 dao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交金是什麼?五...
法律有規定不合理的合同是不合法的無效的嗎
1 不合理的合同不一定是無效的。合同無效的情況主要是根據 合同法 第52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 一方以欺詐 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 惡意串通 損害國家 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 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2 不合理的...
請問勞動法關於試用期有哪些規定,勞動法關於試用期的規定?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第十九條規定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