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事實的婚姻未必就是合法的婚姻,真正合法的婚姻,必須要經過當地民政部門的登記審批,並且有結婚證的,而一些事實的婚姻,是指一些並沒有領證的結婚行為。
2樓:網友
在1994年之前,男女雙方沒有進行婚姻登記,但是以夫妻名義持續共同居住,法律上認可其為「事實婚姻」,但1994年民政部頒佈了《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嚴格限制了事實婚姻,即1994年以後,上述情況不再認定為「事實婚姻」,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婚姻關係才成立。
3樓:易懂老師
事實婚姻如果沒有結婚證不合法,只算同居男女朋友,女性不受法律保護,但是如果有孩子,孩子還是受法律保護的。
4樓:緣起緣落說情感
從法律法規來說,合法婚姻就乙個條件領取結婚證。沒有結婚證,出現問題就得不到法律保護。
5樓:還是你的龍哥哥
是承認婚姻,合法婚姻是領證登記的婚姻。
6樓:江湖百曉生
這麼理解的話一夫多妻制可就從來沒廢止過啊。
7樓:東哥法律援助
不等於。不等於。事實婚姻不是合法的婚姻,我國不承認事實婚姻。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8樓:網友
事實婚姻是合法婚姻嗎 不是。
婚姻法存在事實婚姻嗎
9樓:唐彤平
法律分析:法律不承認族禪事實婚姻的存在,事實婚姻不具備婚姻的效力。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便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並且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男女兩性結合。
符合結婚實質性條件的男女,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應該補辦結婚登記以確立夫妻關係。否則,雙方共同生活的行為,將被視為同居關係,不受法律的保護困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兆尺塵登記,發給結婚證。
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事實婚姻算合法婚姻嗎
10樓:張梅
事實婚姻嚴格意義上講不是合法婚姻,只是因為考慮到我國國情(歷史遺留問題),司法界在處理離婚案件時將一些早期(1994年2月1日之前)開始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男女雙方關係「視為」夫妻關係,參照合法婚姻的部分規定處理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即便如此,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仍有本質的區別:最本質的區別應是男女雙不存在告謹鋒「互負忠誠之義務」,即這類糾紛不適用「不忠」這一過錯賠償原則(關於這一點只是我個人的看法)。
因此,您可以通過協議解決或通過訴訟解決,且想通過 婚姻登記機關 解決的話,他們是不會受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襪晌〉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晌李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事實婚姻等於合法的婚姻嗎
11樓:鳴鳳遺芳
不等於。 事實婚姻 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辯好讓: 1、男女雙方的 同居 (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攜局的; 3、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 結婚 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 2、雙方自願結婚; 3、雙方均無配襪橘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 婚姻法 》第十二條 婚姻的無效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 婚姻無效 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事實婚姻等於合法的婚姻嗎
12樓:趙連強
法律分析:不等於,我國目前不承認事實姿空滑婚姻,要登記虧陪過後的婚姻才屬於合法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跡臘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婚姻是事實婚姻還是合法婚姻
13樓:張麗珍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在結婚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
事實婚姻是相對於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質上屬於違法婚姻,但考慮到我國的現實國情,為了維持一定範圍內的,特別是廣大農村人口婚姻關係的穩定,國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係有條件地予以認可,這就產生了「事實婚姻」這一概念。
特徵。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
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係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注意事實婚姻和非法同居的區分)
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的區別。
第一,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都具有共同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不具有這種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第二,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備公開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往往具有陷落性,臨時性,不具有公開性。
第三,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均無配偶,有配偶的則為事實重婚,非法同居的範圍要比事實婚姻寬。
什麼是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合法婚姻嗎?
14樓:二十年的吃貨生活
事實婚姻主要是指沒有依法進行登記的婚姻,只有夫妻之實,並沒有去相關部門進行登記,這種婚姻嚴格意義上來說是不合法的。但是考慮到現實國情,國家對於那些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是已經以夫妻名義進行生活的男女,也都給予了一定程度的認可,所以才出現了事隱差實婚姻這個說法。
很多人對於婚姻沒有準確的概念,尤其是在農村地區,總覺得辦婚禮就是結婚了,甚至他們認為辦婚禮要比結婚領證更加重要,因此有很多人結婚多年都沒有領證。也正因為他們的這種想法,導致我們國家事實婚姻的情況有很多。很多人好奇,既然有了事實婚姻這個說法,那麼這種婚姻究竟是否合法呢?
冊橘。<>嚴格意義上來說,這種會議是不合法的,合法的婚姻必須要去婚姻登記部門進行登記,這樣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我們國家向來以人為本在這方面也同樣如此考慮到這種情況,很多很多人可能對於婚姻法並不瞭解,所以衍生出了事實婚姻。事實婚姻一旦出現問題,處理起來相對更加麻煩。
因為在法律上,對事實婚姻和登記婚姻都是同等對待的。
雖說事實婚姻沒有結婚登記,但如果想要離婚,也依然需要去民政部門按照正規手續進行,問題是民政部門一般不會受理這種情況,所以大部分事實婚姻在離婚的時候都需要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處理,耗費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法灶姿皮院可能會先要求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然後再辦理離婚手續,針對孩子的撫養問題和財產分割進行判決。所以我們在婚姻問題上一定要慎重,一定要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夠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
15樓:生命不止
事實婚姻就是兩個人在一起同居很久,而且已經有了孩子,就像真正豎仔弊的夫妻一樣,只不過是沒有領證而已。事實婚姻當餘族然不是合法的婚戚純姻呀,因為沒有結婚證。
16樓:御用百科小火
事實婚梁模滑姻就是兩個人就像真實的夫妻碼蔽那樣住在一起,生活在一起,成為了利益共同體橡臘。這種婚姻當然不可能是合法的婚姻,因為根本就沒有領證。
17樓:蘭寶貝
其實我覺得事消孝實婚姻的話,就是說兩個人結婚之後扯了結婚證,而且兩個人同居在拿指稿一起的話,這樣子我才覺逗扒得是真實的婚姻,也算是合法的婚姻。
18樓:劉心安兒
不是合法婚姻,這個詞語的意思就是兩個人根本就沒有辦理結婚證明,但是兩個人是以夫妻的名義選擇同居。
19樓:東哥法律援助
事實婚姻,指激兄的是沒有配偶的男女,孫鉛蘆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則帶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
前婚是事實婚姻,後婚是合法婚姻構成重婚嗎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之前的事實婚姻屬於有效婚姻,如果再結婚應該構成重婚罪。2月1日之後的事實婚姻都屬於同居關係了,也就不存在重婚罪問題了。當然重婚罪條件有很多,如果是被迫又結婚等情形下,一般不按重婚罪處。有可能觸犯重婚罪。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規定 第三條 禁止包辦 買賣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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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離婚
1 根據你所講的情況,你父母沒房沒錢也沒有其他財產,如果離婚就不存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子女均已成年,也不存在子女撫養問題,就只有離婚的問題。所以你父母離婚協議的內容只要寫明 一 男方與女方自願離婚,自民政部門頒發離婚證時生效 二 各人衣物及個人用品歸各自所有,其他無爭議 即可。2 至於你媽提的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