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有的單位不按勞動法辦事

2025-02-24 07:40:25 字數 6033 閱讀 2473

1樓:匿名使用者

我要是老闆我也不會按勞動法辦事,因為這樣成本會增加的,而作為老闆肯定是想著怎麼將利益最大化,這就是人的自私性(本性)。

而按勞動法辦事的單位要不就不屑違反勞動法,要不就是目光長遠的人。

2樓:劉海波

違法成本低,一言以蔽之~

3樓:麥在他鄉

因為有些單位抱著僥倖的心理或者是有些老闆心太黑了唄。

4樓:淖雜

中國法律的發展屬於外向型成長模式,依託於向蘇聯以及歐美等國家法律的不斷模仿與創新,本身缺乏必要的土壤與環境,在法律概念或體系引入的過程中又不可避免的受到本身儒家等傳統文化因素的影響,法律體系的不完善以及法律觀念、權利義務的理解層次上,必然受制於上述環境的影響。

從現實環境來看,我國在勞動者權利維護的立法方面,的確還是制定了不少法律法規,從理論上對勞動者勞動權益和保護上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據,但在實際操作層面上,法律的普及以及實施監督方面尚待完善,有關部門監管部到位;單位若完全守法經營,不利於企業生產發展以及**稅收,而相較之,單位的違法成本又相對較低;**又採取不告不理的態度,因此上述原因造成部分單位違反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的情形,而這一情況越往底層越明顯。

單位不按勞動法執行怎麼辦

5樓:張秀洪

法律分析: 企業不按勞動法執行,可向企業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舉報,由該單位對企業進行處罰。另外,發生勞動爭議的,職工也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的方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律規定,延長勞動者工段帆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賣燃譁罰款。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為什麼越來越多的單位都不執行勞動法

6樓:命中註定的

因為嚴格執行勞動法對於一些用人單位來說壓力太大,但這並不可以成為違反勞動法的合法理由。存在違反勞動法的情形,勞動者可以依法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樓:網友

執行《勞動法》,企業就別幹了,因為老闆也得活命。

8樓:匯法網

其一,很多企業特別是在一些中小型企業中,普遍存在侵犯員工利益的行為,他們通過侵犯員工利益來增加企業收益,他們侵犯員工利益的行為沒有受到懲罰,膽子就會越來越大,遵循規則的其他企業看到他們的「表現」後,就會紛紛效仿。其二:發生勞動糾紛時,員工求訴無門,彼此的相互推諉,迴避讓勞動者看不到一絲希望。

另外,有關部門缺乏有效的監管,處罰力度、打擊力度不夠大,使《勞動法》成為了擺設,成為一件裝飾品。其三:一些員工法律意識淡薄,再加上長期受「壓迫」比如經常性的加班超時,罰扣工資等,使得他們安於現狀,不懂得如何維權,不會維權。

為什麼私企不按勞動法辦事卻沒人管?

9樓:

您所提的問題不是問題,可能是一種牢騷。

關於勞動糾紛處理,目前是很麻煩的一件事,以下是我的分析:

1、員工想:雖然難受,但能掙錢,能活命就先幹著吧;

2、員工想:惹不起,我躲;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我不侍候了;

3、員工想:假設有投訴了。如果贏了,繼續幹下去,他們不折磨死我才怪;如果輸了,那我更是死定了。

4、勞動監察部門管理人員太忙,不可能無目標地對轄區所有企業進行守法檢查,一般是在接到投訴或舉報後,才能進行有目的的行動,即:民不舉,官不糾;

但實際情況確如您所說,私企守法情況確實不樂觀。主要是利益驅使的結果。至於如何提高私企的守法意識,這是乙個社會問題,我也不知道怎麼辦了。

10樓:網友

不要等人家過來管,即然企業有違法行為,你就應該去投訴。

11樓:網友

因為咱們的社會就是這樣的。

12樓:網友

請說說具體的是怎樣不按勞動法辦事。

勞動法還管用嗎?用人單位不拿它當一回事

13樓:t34你敢接我一發128嗎

以勞動法三十六條為例,用人單位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看著挺好對吧,但是三十八條又補了一刀;用人單位因自身生產特性,無法執行8小時工作制的,經相關部門許可之後,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制。同時還有對於加班的規定:非緊急情況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這個「強迫」你品,你細品,所以,勞動法當然有用,就像燃油寶一樣,用在汽油身上,但是造福的可不是汽油。

14樓:來自火星星的蛇

肯定有用的,只不過用人單位喜歡鑽空子!

15樓:網友

用人單位不拿《勞動法》當一回事,原因是兩方面的:

一是用人單位法制意識淡薄、違法成本低。

但是更重要的是勞動者對於用人單位的縱容。

你想一想,如果勞動者遇到這樣不規範的、違法的單位,就不去幹,這種單位的結局就是自己滅亡。

或者勞動者遇到權益受侵害時,就去勞動監察舉報、就去勞動仲裁、或者直接去法院起訴,用人單位還敢於這麼囂張???

就算要乙個乙個應付,這不是煩也被煩死了。

哪天廣大勞動者都團結了,用人單位就自然而然的會提高福利、遵紀守法了,沒有任何乙個老闆會自覺自願的把自己的錢掏出來發給勞動者的,或者自覺自願的多請人手保證你們休息權力的。

16樓:匿名使用者

需結合具體案情研判。

怎麼能把乙個公司不合勞動法的事,叫勞動局知道幫幫我們

17樓:民商法苑

公司違反勞動法,員工可以直接向當地的勞動局投訴或者控告,尋求幫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八十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並責令改正。

第八十七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八十八條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於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18樓:李華陽

依據《勞動法》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所屬單位不按一切時都不按勞動法怎麼辦

19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可以保留好相關的證據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期間的加班費以及被拖欠的工資。

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審理,之後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申請勞動仲裁可以追討兩年前的加班工資,但是需要勞動者承擔全部舉證責任。

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加班小時數×倍;

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加班小時數×2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加班小時數×3倍。

證明加班時間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審批單、加班通知、監控錄影、證人證言、加班時所做工作形成的書面文字記錄、電子郵件等。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0樓:匿名使用者

那辭職不幹就行了,這麼簡單的問題。

單位違反勞動法,當地勞動部門不予解決怎麼辦?

21樓:網友

廣東胡律師:

建議你們直接請律師起訴吧,這樣拖下去對你們是沒有好處的,拖下去久了過了訴訟時效你們就訴訟無效了,你們這個是勞務合同只能走法院訴訟,走不了勞動仲裁。

22樓:網友

很同情你們,但這種事想要通過法律渠道解決,是不可能的。因為你們和正式工的勞動合同不是乙個單位的,並不是「同工」,自然也沒辦法「同酬」了。你們在剛進廠時也是簽過派遣合同的,你們應該很清楚你們的工作待遇,並且你們也接受了。

現在,勞務派遣確實有被濫用的趨勢,鑽了法律漏洞,你們可以找你們上級單位反映下,但希望不大,畢竟單位的做法是合法的。

23樓:簡簡單單

1、單位違反勞動法,當地勞動部門不予解決,可以上一級勞動部門投訴的。

2、《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第十八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並於受理之日立案查處:

一)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發生在2年內的;

二)有明確的被投訴用人單位,且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所造成的;

三)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範圍並由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投訴人。

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知投訴人補正投訴材料。

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投訴,即對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範圍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訴投訴人;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範圍但不屬於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投訴,應當告知投訴人向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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