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刑法中的數罪併罰制度

2025-03-02 14:00:05 字數 2498 閱讀 9299

1樓:熱浪人間

數罪併罰,簡單解釋,就是乙個人犯有多個罪名,這些罪的所有刑罰相加,實際執行的總和刑期要低於各罪相加的總刑期。具體條款在《刑法》中有如下規定: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念衝。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擾高橋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緩猛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2樓:法妞問答**諮詢

我國刑法對數罪併罰採取的以限制加重原則為主,以吸收原則和併科原則為補充的折中原則。數罪併罰的刑期具體計算規則是: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源空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裂皮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雹源瞎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

3樓:徐茂林

法律分析:數罪併罰,簡單解釋,就是乙個人犯有多個罪名,這些罪的所有刑罰相加,實際執行的總和刑期要低於各罪相加的總刑期。數罪併罰的刑期具體計算規則是: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刑法上常見的數罪併罰

4樓:劉偉長

數罪併罰是指對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按一定原則判決宣告執行的刑罰。

各國刑事立法都規定了數罪併罰的原則,歸納起來主要是:

1)吸收原則:以重並輕,採取重罪吸收輕罪或重刑吸收輕刑的原則。

2)合併原則:根據刑法上「一罪一刑」原則,將數罪分別判刑後合併執行。

3)限制加重原則:對所犯數罪,依最重犯罪的刑罰加重處罰,或者在總和刑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決定執行的刑期,並規定不得超過一定的期限。

4)折衷原則:對數罪分別判刑,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採碰圓取吸收、合併、限制加重等不同的處罰原則。

一、如何解決假釋後再犯罪。

在假釋期間的犯罪分子若在該期間再次犯罪的,執行機關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理:應當撤銷假釋,並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數罪併罰是指對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按一定原則判決宣告執行的刑罰。

二、限制加重原則是什麼。

限制加重原則是指數罪併罰原則之一。將犯罪分子犯的罪分別定罪量刑,然後在總和刑以下、數罪中最高刑以上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規定刑期不得超過一定限度。這一原則可以克服吸收原則和並行原則的缺點,便於根據犯罪情況確定適當的原則,但只適用於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罰鄭吵神,不適用於死刑和無期徒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無期徒刑外,應當在總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決定執行刑期;但最高控制不得超過三年,最高拘役不得超過一年,最高有期徒刑不得超過二十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數罪併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前一人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外,還應當酌情決定執行總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的刑期,但最高管制不得超過三年,最高拘役不得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刑期不得超過二十年。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完成後,仍需執行管制。有數罪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喊虧,分別執行。

根據《刑法》第69條規定:數罪併罰是指對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按一定原則判決宣告執行的刑罰。

刑法中數罪併罰的情形有幾種

5樓:王亞娟

第二種、刑罰執行期間發現漏罪的合併處罰。3、刑罰執行期間又犯新罪的合併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嫌輪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芹滑信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讓巨集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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