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分割原則有哪些

2025-03-03 20:15:15 字數 3705 閱讀 8871

1樓:house一朵蘑菇

1、共同協商原則。

離婚案件先予協商和解是必經程式,是婚姻家庭案件所特有的。按照婚姻法第39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6條規定的二類情形的處理方法,也是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進行的。

即雙方應將是否同意將出資額轉讓與否,轉讓份額達成一致,還要將轉讓**一事達成共識,只有這樣才能進行下一步——徵求其他股東的意見。另外如前所述,基於股權價值的不穩定性,依據某一時點進行評估作價勢必與股權價值相悖,並且在婚姻中「複合股權」(有的學者這樣稱呼)這種股權性質的要求,硬性判決股權歸夫妻一人享有給對方補凳敬償,不但給股東壓力或履行不能,也喪失和剝奪夫妻共同財產在投資時所企盼的永久投資收益的目的性。

2、離婚案件股權分割問題,補償或股權取得應由夫妻雙方明確表示,不易法院過多幹預。

如前所述由於股東配偶享有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也就是準共有股權故在離婚分割股權時,股東配偶有選擇加入股東的權利,這種權利的行使障礙只能是其他股東知稿不允許轉讓併購買,或者當事人明確表示放棄的,審判機關不應剝奪。

離婚分割主要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是在結婚登記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財產,範圍包括: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財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

6)**、債券、投資**等有價**;

7)公 司企業的出資額、股份以及個人獨資公司;

8)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9)住房補貼、住搭粗孝房公積金;

10)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11)一方對婚後取得財產主張屬個人財產但是無法提供證據證明的財產;

12)其他婚後應歸雙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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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商道合一

如果不做約定,妻子和小孩平均分配原則。

3樓:朱斌

法律分析:自願協商原則。股東配偶享有的權利是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類似於我國民法中的「準共有」概念,可是公司法對於此共有在立法上的空白,造成股東配偶分割時無法體現共有和共同處分的原理。

在現今處理此案時應該採取共同協商原則和法院主持和解原則,在充分念慎徵求當事人意願的情況下處理。離婚時涉及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如何分割,可遵守相關司法解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仔悶敬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罩則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後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離婚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應怎麼分割

4樓:師紅偉

法律分析:離婚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分割:1、直接轉讓。2、作價補償。由持股配偶一方將本屬於另一方的股份折價後,以貨幣的方式實現對另一方的補償。3、拍賣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段中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碰燃斗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笑磨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如何分割

5樓:董建健

法律分析:夫妻二人持股的****:

1、持股比例不能認為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分割時應為均分股份。

2、夫妻二人願意繼續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

3、夫妻一人不願意持股,將股份作價一半補償給不願持股方,將公司變更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或找到新的股東加入。

4、夫妻都不願意繼續經營的,可以對公司資產進行拍賣或清算,夫妻分割清算後的資產,並登出公司。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家庭編解釋(一)》

第七十二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債券、投資**份額等有價**以及未上市股份****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伍姿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等事項協商一致後,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腔殲絕讓,但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改檔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議材料,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宣告材料。

6樓:法妞問答**諮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五條規定,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債券、投資**份額等有價**以及未上市股份****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條的規定,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信臘半數股東凳坦行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棗譁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宣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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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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