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律說律答
承租國有企業房屋以及**部門、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業單位房屋用於經營,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出現經營困難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等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免除一定期限內的租金燃粗棗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承租非國有房屋用於經營,疫情或者疫情凳瞎防控措施導致承租人沒有營業收入或者營業收入明顯減少,繼續按照原租賃皮拆合同支付租金對其明顯不公平,承租人請求減免租金、延長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導當事人參照有關租金減免的政策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合同。
疫情期間租金減免規定是什麼?
2樓:吳莉
疫情期間租金減免規定是卻是因為疫情受到影響的中小企業,可以向當地**來提出一定的申請,《四川省人民**辦公廳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緩解中小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政策措施》
對承租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的中小企業,減免1至3個月房租。鼓勵大型商務樓宇、商場、綜合性市場運營主體在疫情期間對中小企業減免租金,各地可對減免租金的業主給予適度財政補貼。對在疫情期間減免入駐中小微企業廠房租金的省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省財政按照不超過租金減免總額的50%給予補助,每個基地補助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責任單位:省國資委、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經濟和資訊化廳、財政廳、商務廳)
一、疫情期間辭退員工的規定有哪些?
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已經明確,企業對於被隔離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不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的,合同應順延到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其中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是無過失辭退和經濟性裁員,也就是企業不能以這兩種形式和孫解除勞動關係。但是,該通知並未規定企業不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數世,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也就是說,如果企業能夠證明被隔離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的勞動者存在上述情形的,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關係。
疫情期間房屋租金減免,並不是說每個地方都是統一的,這是需要看當地的**所釋出的具體的政策,比如薯棚肢說四川省就已經明確的規定對於中小企業可以申請房屋租金的減免,但同時也需要瞭解到必須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來進行申請。
疫情期間可以要求減免租金嗎
3樓:黃官漫
法律分析:需要看當地政策,在疫情期間減免租金的,並不是國家出臺的政策,而是各省、直轄市和自治區依據當地具體情況出臺的地方政策,鼓勵出租人減免經營者的租金。法律上並未規定發生不可抗力,就可免除長租公寓支付租金的義務,長租公寓要求房東免除租金並無法律依據,拒不支付租金的行為屬於違約。
住房租賃屬於市場行為,不應強制要求任何一方減免房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請問?有法律依據嗎?謝謝! 10
急求法律人士解答!要有法律依據,謝謝!影樓行為違法,樓主可以提起違約之訴。具體是這樣的,超過乙個月不再給 這是影樓的規定?如果是的話,它有沒有盡告知義務?如果沒有,那就是樓主你不知道這個規定的存在,所以不需要管它說的那個規定。樓主直接用影樓違反合同義務就可以了,而且你手上也有證據。然後,樓主提到了一...
自己辭職公司不給車補,有法律依據
勞動者自己辭職,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合同中約定了車補屬於公司的一種福利的,那用人單位是應當支付其車補的,否則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車補的。如果合同中約定了,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其車補,但是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一 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
直銷有沒有法律依據,直銷法律法規
關於直x的法律目前還沒有,只有 直x管理條例 一部法規。直銷違法嗎?是違法的。法律依據如下 一 依據 禁止傳銷條例規定 關於傳銷違法行為處罰如下 1 第七條 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一 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