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禁止結婚的情形有哪些

2025-04-05 01:45:19 字數 4533 閱讀 5503

1樓:陳淵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法律禁止結婚的條件:行為人重婚;行為人有禁止喊租結婚的親屬關係;行為人未到法定婚齡的情形。

以上情形是禁止結婚的,一般不能辦理結婚登記,即使因為某種原因有鄭蠢兆締結婚姻關係的,也屬於婚姻無效的情形,雙方不負有權利義務,是不被法律保護的婚姻關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檔首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三)未到法定婚齡。

2樓:律說律答

首先,禁止一定範圍的血親結婚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親屬。稱為「禁婚親」。禁婚親包括兩個方面的血親:

一是直系血親,是指所有的直系血親,沒有世代敬清的限制,均不冊稿猛州橋得結婚。二是 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血親主要指出於同一祖先,有血緣關係的親屬,即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擬製的血親,即雖無血緣聯絡,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 義務的親屬。其次,男方結婚年齡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方結婚年齡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民法典關於禁止結婚情形的規定是什麼

3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民法典》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民法典》不再將「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磨培此結婚的疾病」作為禁止結婚的情形,並相應增加規定一方隱瞞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中飢血瞎迅親禁止結婚。

民法典規定的禁止結婚的情形

4樓:藝萌法務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禁止結婚 。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橘亂滲親禁止結婚陪早。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三)未到法定婚齡。

在民法典中,關於禁止結婚的相關規定都有哪些?

5樓:早點時事

雖然結婚是每位公民的權利,但是也有一定條件,最新的民法典對結婚條件做了一些規定,並不是所有人都有巨集戚權利結婚。法律禁止直系血親結婚。包括父母子女之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

也就是說,母親不能和兒子結婚,奶奶不能和孫子結婚;禁止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也就是說,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姑姑不能輪畢和兄弟兒子結婚。姨媽不能和姐妹兒子結婚。

民法典之所以禁止這些人走入婚姻關係則是因為血緣相近之人結婚生育的子女有很大基因變異的概率,違背了優生優育的原則。

一對男女結婚的時候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一對男女如果想結婚,他們除了在血緣關係上不是法律禁止的近親外,還要符合其它條件。首先,男女雙方要符合完全自願的原則。結婚是男女雙方兩個人的事,和他們的父母無關,任何人都沒有權利強迫他人走入婚姻。

而這種自願也不是單方蔽桐陵面,而是兩個人認定了彼此。也不是勉強同意,而是對彼此非常滿意;年齡上要符合法律規定。新婚姻法規定,男性的結婚年齡不得早於22週歲,女性不得早於20週歲,這只是可以結婚的最低年齡門檻,而國家政策在本質上則提倡晚婚晚育;最後,婚姻必須符合一妻一夫制。

如果乙個人是已婚狀態,那麼兩個人的婚姻沒有法律效力。

我國婚姻法為什麼倡導晚婚?

雖然法律規定人們二十出頭的時候就可以結婚,但是這時候的年輕人大多數還在上學或者工作,他們並沒有足夠的經濟能力維持婚姻。即使走入了婚姻,也會過得比較艱難;另外,當二個人內心都不夠成熟的時候,他們的婚姻也很難長久。

婚姻法的制定正是為了讓人們的婚姻生活有更高質量。遵守婚姻法是每個人的權利,更是義務。

6樓:江湖人稱家父

在民法典中,關於禁止結婚相關規定有這些: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巨集雹物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肆指有下列情形蔽液的也禁止結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等。

7樓:番茄味雞腿堡

近親是不可以結婚的,患有遺傳性疾病的人,患有嚴重疾病的人,弊毀是不建議結婚的,有一些心理橡卜悔疾病的人,也是不建意結婚的,有一些特殊狀況也梁正是不建議結婚的。

8樓:結婚發的

近親不能結婚,有嚴重疾病的人是不可以結婚的,患有傳染病的人,患有遺傳性疾病的人,有精神病的人。

《民法典》規定結婚的禁止條件有哪些

9樓:晁荌

民法典的禁止結婚的情形:

一)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為妻,母親不能嫁兒子為夫。

爺爺(姥爺)不能與孫女(外孫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與孫子(外孫子)結合。

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

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擬製血親是指本無該種血親應具有的血緣關係,而由法律確認其與該種自然血親具有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由於此種血親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設定的,故又稱「準血親」或「法定血親」。

我國現行婚姻法確認的擬製血親有兩類:一是養父母與養子女以及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其他近親屬;二是在事實上形成了扶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繼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二、結婚的必備條件。

一)男女雙方完全自願。新婚姻法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 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問題上的具體 表現。

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要求是指:男女雙方自願,而不是一廂情願;男女本人自願,而不是必經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男女雙方完全自願,而不是勉強同意。

二)達到法定婚齡。法定婚齡是指法律 規定的允許結婚的最低年齡。新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與當代外國的立法比較, 我國的法定婚齡是較高的,這是由我國現階段國情所決定的。男女 雙方當事人達到法定婚齡後,有決定自己是否結婚和何時結婚的權利,由此可見,與我國古代強制早婚的必婚制比較,我國現行的婚 姻法實行的是倡導晚婚的允婚制。

三)符合一夫一委制原則。根據一夫一委制原則,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需元配偶,只能是未婚者,或者喪偶、離婚者。違反一夫一委制的男女結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按照規定民法典的禁止結婚的情形包括了兩個方面,其中乙個就是直系血親,還有就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也是不可以結為夫妻的,結婚必須要達到一定的條件。

10樓:真的不用過分關注別人

禁止結婚的就是直系血親以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都是不可以結婚的。這個肯定是不能結婚的。

民法典:禁止結婚和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1樓:愛情調味劑

禁止結婚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1048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血親主要是指源於同一祖先、具有血緣關係的親屬,又稱自然血親。自然血親基於出生而發生。從出身開始計算,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都屬於直系血親,均屬於禁止結婚的範圍。

血親還包困攜答括法律擬製的血親。擬製血親是指雖然沒有血緣關係,但因為其符合一定的條件,法律給予其與自然血親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如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隱滑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就是擬製血親。擬製血親也是直系血親,亦屬於禁止結婚的範疇。

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則包括:一是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胞的兄弟姐妹及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二是不同輩的伯、叔與侄女、姑與侄子、舅與外甥女、姨與外甥之間;三是同源於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輩份相同的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第105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三)未到法定婚齡。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汪慧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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