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居住權是什麼意思,設立居住權是什麼意思呢

2025-04-24 14:10:46 字數 2675 閱讀 3360

1樓:創作者

1、居住權具有時間性,期限一般具有為長期性、終身性。這點也是居住權的一項重要特徵。陪穗居住權的期限可由當事人在合同或遺囑中確定或約定,如果沒有對期限作出明確規定,則應推定居住權的期限為居住權人的終身。

這是因為居住權是用來供沒有房屋的人居住的,所以權利人對房屋的居住權如果沒有約定的話,應當理解為與其生命共始終;

2、居住權是因居住而對房屋進行使用的權利,也就是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設定的權利;

3、居住權一般具有無償性,居住權人無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對價,所以被稱為「恩惠行為」。這也是由居住權的性質、本質而決定了其應當是一種無須支付對價的無償行為,即使居住權人在其居住期間可能需要支付給所有人一定的費用,但它必然要低於租金,否則也就無設立之必要。

中蘆頃卜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登出登記。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乎核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七十一條 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2樓:律說律答

居住權是指自然人為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的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居住權主要解決槐行以下社會問題:非繼承人的居住問題,如撿回小孩撫養;離婚後的經濟幫助問題;長期非唯鉛婚同居者的居住問題;**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共有房屋指明好中的居住問題等。

3樓:王長玉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居住權無償設立,自登記時設立,不得轉讓、繼承。

設兄純立喊檔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權期間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

這相當於在房屋所有權之外,新設立居住權。房子只要設立了居住權,即使沒有房產證,也可長時間乃至終生居住。

一、永久居住權宣告具有效力嗎。

一般是無效的。《民法典》的規定,房屋居住權是房屋用益物權的一種,居住權是由房屋所有人設立的,居住權利人有權依法佔有、使用他人的房屋。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所以設立居住權合同是居住權設立鄭塵亂生效的要件之一,房屋永久居住權只有宣告沒有合同的,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離婚後房子歸孩子誰有居住權。

離婚後房子歸孩子,夫妻雙方都不享有居住權。居住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佔有、使用的權利。離婚後房子歸孩子的,房子為孩子所有的財產,設立居住權,可以按照合同約定。

並且設立居住權,應當向縣級登記機構辦理居住權登記,經登記後居住權才成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4樓:惠企百科

設立居住權是指國家或地方**為了保障公民的住房數或權利,採取一系列措施和政策,保障公民擁有住房,並且在住房使用上不受侵犯。居住權是公民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國家對公民生存權、發展權的保障陪畢激之一。

居住權的設立需要**的積極參與和投入,同時也需要社會各界的支援和參與。**可以通過出臺住房政策,鼓勵社會資本投入住房建設,為低收入群體提供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措施,滿足居住需求。同時,**也需要加強住房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防止惡意炒作和投機炒作,確保住房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除了**的積極參與和投入,居住權的設立還需要社會各界的支援和參與。社會組織和公益機構可以發起一些公益活動,籌集資金,幫助低收入群體解決住房問題。同時,房地產企業也應該擔負起社會責任,通過開發建設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住房等方式,為社會公眾提供優質的住房服務。

總之,設立居住權是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重要舉措,也是國家社會發展的需要。**需要加強政策支援和市場監管,社會各界需要積極參與和支援,共同為低收入群體提供良好的居住環境和條件。只有這樣,才能推動住房事業的持續發展,實現蘆襪公民的居住權利,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

設立居住權是什麼意思呢

5樓:律說律答

設立居住權,也就是賦予了使用權人對該房子的享用權。居住權是《民法典》物權編新增的用益物權的種類。居住權是指權利人為了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約定或遺囑,在他人享有所有權的住宅之上設立的佔有、使用該住宅的權利。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條規定: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的定義】居住權人有權按照拆神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衝御察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的設立】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散茄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民法典的居住權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 民法典 的相關規定,居住權無償設立,自登記時設立,不得轉讓 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權期間屆稿旁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這相當於在房屋所有權之外,新設立 居住權 不過,居住權只能保障居住權利,沒有繼承乃至轉讓的資格。即便如此,房子只要設立了 居住權 即使沒有...

達人來解答下關於房屋居住權的問題

你說的不是很清晰。首先應該清楚的是,誰有房屋的產權,誰就有使用權和處分權,也就是通俗意義上的居住權和買賣權。你一直沒說明白房子產權原本是誰的,怎麼後來又變成了舅舅的。但是,舅舅如果開始就沒有房屋產權的話,那他也沒有房屋的租賃權,你說她把租賃權轉為產權的說法是錯誤的。租賃權是依附產權而產生的。只是到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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