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規定,法律衝突時的適用規則有哪些

2021-06-01 05:33:50 字數 5634 閱讀 1406

1樓:匿名使用者

1、法律衝突的三大適用規則,即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和新法優於舊法(簡稱:上位優先、特別優先、新法優先)。

2、上位優先規則制約其他兩規則的適用在上位優先與其他兩規則之間的適用關係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忽視上位優先規則對其他兩規則的制約關係。這種情形主要存在於司法實踐中,最高法院頒佈的《關於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範問題的座談會紀要》對新普舊特法衝突法律適用的規定,只言及新法指示而未提到上位法在其中的作用就是典型的一例。

二是誤認為上位優先規則也受到其他兩規則的反制約。

3、特別優先與新法優先兩規則互不關涉在特別優先與新法優先的關係上,目前在法學界是自說自理、各持一端。這裡僅涉及三類觀點:一是特別優先制約新法優先。

二是新法優先制約特別優先。三是兩規則有時互為制約。

4、關於新普舊特法衝突適用模式的**這裡所講的新普舊特法衝突適用模式,是指在出現新普舊特法衝突時,法官選擇所應適用的法律規定之根據和途徑。其所要解決的問題是,新普舊特法衝突應當根據什麼、如何確定所應適用的法律規定。對此,法學界更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

其中較有代表性的是基於「規則競合說」的兩種觀點:一是主張「在兩者發生衝突時,應確立『後法優先適用於前法』優先於『特別法優先一般法』的原則」二是認為須經裁決才能適用。

2樓:任虹穎斛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十九條

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第八十條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規章。

省、自治區的人民**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制定的規章。

第八十一條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

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

第八十二條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許可權範圍內施行。

第八十三條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八十四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第八十五條

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裁決。

第八十六條

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作出裁決:

(一)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二)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提出意見,***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三)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裁決。

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3樓:廖茂勳載旭

我國《立法法》規定:

第七十八條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

第七十九條

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第八十條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規章。

省、自治區的人民**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制定的規章。

第八十一條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

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

第八十二條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許可權範圍內施行。

第八十三條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八十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第八十五條

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裁決。

第八十六條

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作出裁決:

(一)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二)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提出意見,***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三)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裁決。

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立法法規定,法律衝突時的適用規則有哪些

4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衝突時的適用規則有:

上位法優於下位法新法優於舊法

同一法律先後規定不一致的,以新制定的法律為準;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法律依據:《立法法》

第八十七條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

第八十八條 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第八十九條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規章。

省、自治區的人民**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制定的規章。

第九十條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

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

第九十一條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許可權範圍內施行。

第九十二條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九十三條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第九十四條 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裁決。

第九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作出裁決:

(一)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二)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提出意見,***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三)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裁決。

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5樓:匿名使用者

1、法律衝突的三大適用規則,即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和新法優於舊法(簡稱:上位優先、特別優先、新法優先)。

2、上位優先規則制約其他兩規則的適用在上位優先與其他兩規則之間的適用關係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忽視上位優先規則對其他兩規則的制約關係。這種情形主要存在於司法實踐中,最高法院頒佈的《關於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範問題的座談會紀要》對新普舊特法衝突法律適用的規定,只言及新法指示而未提到上位法在其中的作用就是典型的一例。

二是誤認為上位優先規則也受到其他兩規則的反制約。

3、特別優先與新法優先兩規則互不關涉在特別優先與新法優先的關係上,目前在法學界是自說自理、各持一端。這裡僅涉及三類觀點:一是特別優先制約新法優先。

二是新法優先制約特別優先。三是兩規則有時互為制約。

4、關於新普舊特法衝突適用模式的**這裡所講的新普舊特法衝突適用模式,是指在出現新普舊特法衝突時,法官選擇所應適用的法律規定之根據和途徑。其所要解決的問題是,新普舊特法衝突應當根據什麼、如何確定所應適用的法律規定。對此,法學界更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

其中較有代表性的是基於「規則競合說」的兩種觀點:一是主張「在兩者發生衝突時,應確立『後法優先適用於前法』優先於『特別法優先一般法』的原則」二是認為須經裁決才能適用。

6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立法法》規定:

第七十八條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

第七十九條 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第八十條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規章。

省、自治區的人民**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制定的規章。

第八十一條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

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

第八十二條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許可權範圍內施行。

第八十三條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八十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第八十五條 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裁決。

第八十六條 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作出裁決:

(一)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二)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提出意見,***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三)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裁決。

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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