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發達的文章好
要看具體的情節,後違約一方應當證明對方違約在先,致使合同無法履行了。
2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 你要買是10個珍珠 合同簽署10號收到 15號了還沒有收到.他已經違約了 你可以幹掉他
一方違約在先另一方是否還應該繼續履行義務
3樓:靜的窒息
一方違約在先,另一方可以拒絕履行合同義務。
《合同法》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4樓:麻花疼不疼
繼續履行也稱為強制實際履行,是指違約方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請求,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繼續履行,以違約為前提,以對方當事人的請求為條件,法院不得徑行判決。
繼續履行的適用:
一、對金錢債務,無條件適用。金錢債務只存在遲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應無條件適用繼續履行的責任形式。
二、對非金錢債務,原則上可以請求繼續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即履行不能;
2、債務的標的不適應強制履行或者強制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合同一方違約,另一方是否可以自行終止合同?
5樓:科學喵
一方當事人違約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據解除條件不同,合同解除可分為約定解除與法定解除。合同解除條件又當事人事先約定的,稱為約定解除;合同解除的條件由法律直接規定的,稱為法定解除。
一方當事人違約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另一方當事人得解除合同,此為法定解除條件之一。在雙方均有違約的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意見是:「應根據合同義務分配情況、合同履行程度以及各方違約程度大小等綜合因素,判斷合同當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可以行使履行抗辯權而拒絕履行售後服務,建議書面通知對方按合同約定付款後方履行下階段合同義務
二、合同中明確約定了交貨地點是乙方且已交貨則合同履行地為乙方,而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合同履行糾紛的法院管轄地為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對方如果起訴的話可以選擇向你方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乙方所在地 )的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一般會選擇對己方有利的)
三、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但不會支援的,因為如上所述所選擇的法院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6樓:月光下的星期
合同一方違約,另一方應該依法終止合同履行。不能自行終止合同。《合同法》是這樣規定。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
助、保密等義務。
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
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
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
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
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履行;依法應
當執行**定價或者**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
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
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第六十三條執行**定價或者**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
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時,按照原**執
行;**下降時,按照新**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時
,按照新**執行;**下降時,按照原**執行。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
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五條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
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六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
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
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
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
相應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九條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
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
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7樓:匿名使用者
一、可以行使履行抗辯權而拒絕履行售後服務,建議書面通知對方按合同約定付款後方履行下階段合同義務
二、合同中明確約定了交貨地點是乙方且已交貨則合同履行地為乙方,而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合同履行糾紛的法院管轄地為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對方如果起訴的話可以選擇向你方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乙方所在地 )的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一般會選擇對己方有利的)
三、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但不會支援的,因為如上所述所選擇的法院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建議貴單位重視經營活動中法律風險的防範,聘請專職的法律顧問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一方違約就可以解除合同嗎
9樓:來自留雲亭深邃的梭子魚
一、可以行使抗辯權的。 二、法律規定了合同管轄地為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但當事人約定的除外。三、都可以提起管轄權異議的,這是當事人的一種訴權。
10樓:
1\合同約定解決爭議的管轄法院沒有?2\如果有約定管轄地就依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就要看合同性質(1.加工定作合同可以在你所在地法院管轄,2.購銷合同一般在合同籤地或交貨地);對方如有對你產品的技術要求』圖紙』或對你產品有特殊的約定』要求,可以認為該合同是定作合同,如你單位的產品是標準件,一般認為是購銷合同.符合這些要求如對方在當地起訴,你可以就管轄權提出異議.
就本案而言,如符合所在地管轄,你可以在你所在地法院起訴對方支付欠款,或在對方法院起訴要求其支付欠款
11樓:廣州何律師
1、可以;
2、合同管轄地為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
3、不論有理否,你都可以提起管轄權異議。
合同違約責任方面 違約責任先後的問題 比如說一方首先沒有履行 然後我方後來也沒
12樓:清一色
象你說的有3種情況,詳細跟你說說,供你參考。
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分為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三種。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概念
同時履行,是指合同訂立後,在合同有效期限內,當事人雙方不分先後地履行各自的義務的行為。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定股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利。
《合同法》第「條規定:「當李人互負僅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成立要件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互負的偵務
雙務合同是產生抗辯權的基礎,單務合同中不存在抗辯權的問題。同時,當事人只有通過不履行本合同中的義務來對抗對方在本合同中的不履行,而不能用一個合同中的權利去對抗另一個合同。
2.在合同中未約定履行順序
這正是同時履行的本質.如果約定了履行順序,其抗辯權就不是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是後面要提到的異時履行抗辯權了。
3.當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債務
只有一方未履行其義務,另一方才具有行使抗辯權的基本條件。
4.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義務
倘若對方所負債務已經沒有履行的可能性,即同時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實現時,則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問題,當攀人可依照法律規定解除合同。
(三)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與效力
同時履行抗辯權只能由當事人行使,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適用。
同時履行抗辯權有阻卻對方請求權的效力,沒有消滅對方請求權的效力。即在對方沒有履行或提出履行前,可以拒絕履行;當對方履行或提出展行時,應當恢復履行。
二、先履行抗辯權
(一)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要求。
(二)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要件
1.雙方基於同一雙務合同且互負債務
先屐行抗辯權存在於雙務合同,而非單務合同。先履行抗辯權的雙方債務應基於同一合同。
2.履行彼務有先後順序
債務屐行的順序可能基於法律規定,也可能基於當事人約定。如果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就應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而非先股行抗辯權。
3.有義務先履行債務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
如果先履行一方已經適當、全面地履行俄務,則後履行一方就沒有先履行抗辯權,而應當依約履行自身義務,否則可能承擔違約責任。
(三)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與效力
先履行抗辯權在當事人行使時,可採取明示或採取默示。
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在他方未先履行義務前,可拒絕自己履行義務,並不承擔違約責任。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沒有消除合同的效力,在先履行方適當履行後,先履行抗辯權消滅。
三、不安抗辯權
(一)不安抗辯權的概念
不安抗辯權,是指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因後履行合同一方當事人欠缺履行債務能力或信用,而拒絕履行合同的權利。
(二)不安抗辯權的成立要件
1.雙方當事人基於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辯權存在於雙務合同,而非單務合同。不安抗辯權的雙方偵務應基於同一合同。
2.債務履行有先後順序,且由履行順序在先的當事人行使。
如果債務履行沒有先後順序,則只能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在履行債務有先後順序的情況下,先履行一方可能行使不安抗辯權,後履行一方只可能行使先履行抗辯權。3.履行順序在後的一方履行能力明顯下降,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俊務能力的情形。
不安抗辯權制度在於保護履行順序在先的當事人,但不是無條件的,而是以該當事人的憤權實現受到存在於對方當事人的現實危險威脅為條件。根據《合同法》68條規定:「應當先屐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俊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4.履行順序在後的當事人未提供適當擔保
履行順序在後的當事人履行能力明顯下降,可能嚴重危及履行順序在先當事人的債權。但是,如果後履行方提供適當擔保,則先履行方的債權不會受到損害,所以,就不得行使不安抗辯權。
(三)不安抗辯權行使與效力
中止履行的一方,即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負有對相對人欠缺信用、欠缺履行能力的舉證責任。
當事人依照本法第68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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