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退伍軍人工齡計算的法律法規退伍軍人工齡計算

2021-03-06 22:04:47 字數 5146 閱讀 5025

1樓:玩世的叉燒大哥

關於工齡計算為工齡的法律依據是: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六十四條:軍人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齡,退出現役後與所在單位工作年限累計計算。

2)《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第三十七條 由人民**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和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時間計算為工齡,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中共**、***、**軍委《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2001]3號)第三十七條以及***、**軍委《關於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隨用人單位改革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意見》(國發[1993]54號)第五條規定,軍隊退伍、復員、轉業軍人的軍齡,計算為接收安置單位的連續工齡。

2樓:

退伍軍人工齡計算的法律法規參考資料如下:

轉業、復員、退伍軍人的工齡計演算法規:

(1)轉業、復員、退伍軍人,由國家分配或被招收到國家機關的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其軍齡應與參加工作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連續工齡([63]中勞薪便字第260號)。

(2)退伍的義務兵的軍齡計算,其入伍時間從縣徵兵辦公室(或人武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計算(勞人險函[82]16號)。

(3)復員、退伍軍人,回農村參加一般農業生產後,又到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工作時,其軍齡應與參加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工作之後的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在農村參加農業生產的時間不能計算工齡([63]中勞薪便字第260號)。

(4)在職人員(包括學徒工和集體所有制職工)參軍、轉業、復員、退伍到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工作後,其參軍前的工齡、軍齡和轉業、復員、退伍到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時間,可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5)被判刑後開除軍籍的復員退伍人員,刑滿釋放後參加工作的,其工齡從重新參加工作時算起。判刑後保留軍籍的,可將服刑前後的軍齡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勞人險函[1986]33號)。

(6)義務兵退伍後,在其等待分配工作的時間與軍齡應計算連續工齡(國發[78]106號)。

(7)臨時工應徵入伍,復員轉業後又參加工作的,其工齡計算問題,按勞動人事部保險福利局勞人險退[1982]32號檔案執行,可將其參軍前最後一次在全民所有制單位當臨時工、合同工的時間、服兵役的軍齡和復員、轉業後在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的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3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農村兵,當兵4年半,退伍當天就參加工作,當時不是正式工,後來轉正,現在退休說是不算工齡,不是**安置的,可以算軍齡,這是啥回事,國家有這樣的規定嗎?望解答

4樓:郝繼昭

問現在給市民戶當了兵的連續工齡,農村籍退伍後參加工作的工齡為什不給連續?

退伍軍人工齡計算

5樓:boy丶別哭

在工齡計算的方面,退伍後,新分配參加工作的,其軍齡和待分配的時間應計算為連續工齡。

如果在入伍前,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其入伍前的工齡、軍齡和待分配的時間一同計算為連續工齡,與所在單位職工同等的待遇。

其中,待分配時間是指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伍軍人,回到原徵集地後等待分配的時間,它從報道之日起算,原則上不超過一年。

擴充套件資料

退伍軍人,原為部隊成員,根據其服役年限、服役種類、榮譽退役還是解除現役職務,或殘廢等級,按照法令規定有資格享受退伍軍人法所規定的利益或特權。

2023年11月1日《兵役法》公佈以後,按照《兵役法》應徵入伍服役的軍士、兵,經部隊批准退伍,持有退伍證的,稱退伍軍人。

《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

第七條:義務兵從兵役機關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隊批准退出現役止,為服現役的軍齡,滿十個月的,按週年計算。義務兵退出現役後,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其軍齡連同待分配的時間均應計算為連續工齡(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即為本單位工齡),享受所在單位職工的同等待遇。

第八條:義務兵退伍後,無論分配到何單位,從事何工作,均不實行學徒期、熟練期、試用期,直接按有關規定確定其基本工資。退伍義務兵凡在部隊獲二等功以上或提前晉級獎勵的,其工資可在定級工資的基礎上再向上高定一級。

6樓:匿名使用者

以下是我給你節選的對你有幫助的勞動法裡面的關於工齡的相關法規,滿意請給分。

工齡計算定義

工齡計算是指職工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的全部或主要**的工作時間的計算。工齡的計算即工齡的長短,標誌著職工參加工作時間的長短,也反映了它對社會和企業的貢獻大小和知識、經驗、技術熟練程度的高低。

編輯本段工齡計算的方法

1、連續計演算法,也叫工齡連續計算。例如,某職工從甲單位調到乙單位工作,其在甲、乙兩個單位的工作時間應不間斷地計算為連續工齡。如果職工被錯誤處理,後經複查、平反,其受錯誤處理的時間可與錯誤處理前連續計算工齡的時間和平反後的工作時間,連續計算為連續工齡。

2、合併計演算法,也叫合併計算連續工齡。是指職工的工作經歷中,一般非本人主觀原因間斷了一段時間,把這段間斷的時間扣除,間斷前後兩段工作時間合併計算。如精簡退職的工人和職員,退職前和重新參加工作後的連續工作時間可合併計算。

3、工齡折演算法。從事特殊工種和特殊工作環境工作的工人,連續工齡可進行折算。如井下礦工或固定在華氏32度以下的低溫工作場所或在華氏100度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工作的職工,計算其連續工齡時,每在此種場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個月計算。

在提煉或製造鉛、汞、砒、磷、酸的工業中以及化學、兵工等工業中,直接從事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職工,在計算其連續工齡時,每從事此種工作一年,作一年零六個月計算。 在計算一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工齡在內,但計算連續工齡時不應包括一般工齡(一般來說,因個人原因間斷工作的,其間斷前的工作時間只能計算為一般工齡)。現在確定職工保險福利待遇和是否具備退休條件時,一般只用連續工齡。

所以一般工齡現在已經失去意義。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以後,以實際繳費年限作為退休和計發養老保險待遇的依據,之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計算應按國發〔1978〕104號檔案的規定計算,即「滿」一個週年才能算一年。

編輯本段不作工齡計算的情況

職工在下列情況從事工作的時間,不作工齡計算: 1.凡職工在敵偽及國民黨反動統治時期,任一定的職務,如把頭、監工、廠警、礦警等,有壓迫剝削行為的,國民黨軍隊官兵,國民黨**機關中的官吏等,其從事該項職務的時間,不作工齡計算。 2.凡判刑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其剝奪政治權利期間;不計算工齡。

因反革命罪行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其連續工齡應自恢復政治權利之日起重新計算。

(九)轉業、復員、退伍軍人的工齡計算 原勞動部工資局[63]中勞薪便字第260號檔案規定:轉業、復員、退伍軍人,由國家分配到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的,其軍齡應與參加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連續工齡。參加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之後,因工作調動或自動離職時,其工齡計算方法與一般職工相同,其中不服從國家分配的自謀生活出路者,其連續工齡自重新參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勞動部工資局[63]中勞薪便第260號還規定:復員退伍軍人,回到農村參加農業生產以後,又到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時,其軍齡應與參加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之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在農村參加農業生產的一段時間不得計算工齡。 ***[67]國勞字382號通知中規定:

「軍齡加參軍前的工齡」,是指參軍前的連續工齡。原從工作崗位上精簡下放回家,又從家中應徵入伍的退伍軍人,其精簡前的連續工齡可合併計算。對原從集體所有制單位工作崗位上參軍的退伍軍人,其參軍前的連續工齡也可以合併計算。

解放軍總政部幹部部[63]總政幹字第226號檔案規定:因不法行為被開除軍籍的軍人,過去的軍齡不應計算為軍齡。 ***國發[1987]106號檔案規定:

義務兵從兵役機關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隊批准退出現役止,為服現役的軍齡,滿10個月,按週年計算。退伍後新分配參加工作的,其軍齡和待分配的時間應計算為連續工齡。入伍前原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其入伍前的工齡和軍齡連同待分配的時間一併計算為連續工齡,享受與所在單位職工同等待遇。

原國家勞動總局[77]勞薪字33號檔案規定:退伍的義務兵的軍齡計算,其入伍時間,要從縣(市)革命委員會徵兵辦公室(或人民武裝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計算;退伍時間,要以批准退出現役之日為準計算軍齡。我們認為部隊幹部復員、轉業批准退出現役後,有的要有一段時間做好思想動員工作,因而,以辦理離隊手續時間較為合適;而戰士退伍是要在教育成熟後,才批准退出現役,填發證件時間沒有什麼間隔。

因此我們認為仍維持原定以批准退出現役之日為準計算軍齡為好。軍隊幹部確定復員,一般先由上級組織批准,然後再正式辦理離隊手續,赴地方安置。在批准至辦理離隊手續之前,他們仍屬部隊幹部,享受部隊待遇,有的仍繼續在工作。

因此,復員幹部軍齡的截止時間,應以正式辦理離隊手續時為準。 民政部民[1988]安字19號檔案規定:退伍軍人「待分配的時間」,是指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伍軍人回到原徵集地後等待分配的時間。

待分配的時間從報到之日起原則上不超過一年。因組織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不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農村籍退伍軍人,退伍回原籍參加農業生產後又由勞動部門安排就業或者是自行找到工作列入正式編制的,其軍齡亦應與參加工作後的工齡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在企業單位的,即為本企業工齡)。

退伍後至參加工作前從事農業生產期間不計算工齡。

兵齡算工齡的法律條文哪找到? 人事讓我出示檔案,才能享受工齡待遇。

7樓:我愛斯隆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四十四條

「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齡,與所在單位工作年限累計計算,享受國家和所在單位規定的與工齡有關的相應待遇。」

8樓:匿名使用者

內務部關於複員軍人參加工作後

又辦理退職退休時軍齡計算工齡問題的覆函

(2023年8月5日)

河南省民政廳:

7月8日(58)民安字第458號請示收悉。關於複員軍人退伍軍人參加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等單位工作後又退職或退休時,他們的軍齡計算工齡的問題,根據2023年5月31日「***關於安置復員建設軍人工作的決議」第一項,2023年2月24日「***關於服兵役取得軍齡的人員轉業後計算工作年限和工齡問題的決議」、2023年5月12日勞動部、***人事局、內務部「關於處理退伍軍人復工復職中需解決的問題的覆函」及2023年7月22日中華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57)保險字第622號關於革命軍人蔘加地方工作後軍齡計算工齡問題的覆函等有關檔案的規定,應當把他們的軍齡計算為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來函所問的那個複員軍人則應按這個原則辦理。

至於複員軍人或退伍軍人蔘加工作後又處理退職時,對於在軍隊復員時已經領取過復員生產資助金的一段軍齡只可以計算為工作年限,不再計發退職補助費;對於退伍義務兵因無生產資助金,則還應計發退職補助費。

此復。釋出部門:內務部(已變更) 釋出日期:2023年08月05日 實施日期:2023年08月05日 (**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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