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樓主所說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是2023年5月19日***令第55號《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裡規定的。是***頒佈的,屬於行政法規。其第二章第十二條明文規定: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而《物權法》是2023年3月16日由全國人大通過的,屬於法律,在效力上,高於行政法規,僅次於憲法。其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物權法上所說的自動續期的是住宅建設用地,且未涉及是否收費。非住宅的續期收費是肯定的。有相關的法規具備規定。
《土地管理法》全文並未涉及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
2樓:他我就不明白了
土地管理法中有相關的規定。2023年出臺的物權法做
了權威的規定,在用益物權一章中,將土地分為不同的型別,做了年限的規定,城市房屋是70年,到期可續。其他的有五十年,四十年,三十年不等。
現在的熱點問題不是多少年,因為可以續,而且法律說是自動續期。現在的熱點問題是續期是否要收費,國家目前對這一問題還沒有明確的說法。
因為物權法是2023年出臺的,即使最快也要到2023年才會出現續期的問題,所以,還有一定的延緩期。但是這個問題已經影響到了二手房的交易,年限越高的,剩餘年限也就越低,如果到期哪怕是讓你交10%的費用一般人也是承受不起的
土地管理法是86年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是98年的,不過都沒有關係,使用許可權的計算時間是從你拿到房產證的日期開始計算的。這裡面不存在法不溯及既往的問題,物權法定是根本,而且在沒有明確規定物權的時候我國也不成承認土地私有的。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農村的土地屬於集體。
2036是個大體的說法,其實住宅都是70年的,你想想新中國從成立到現在才多少年,房產改革到現在又多少年,我就是說問題的矛盾還沒有完全顯現出來。
3樓:匿名使用者
1、出讓年限和物權法或土地管理法出臺年限無關,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日期和使用年限以開發商和國土部門簽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為準,要看簽定日期是哪一天。
2、住宅用地一般出讓是70年,也不都是70年,根據土地法規定住宅用地出讓最高年限是70年,可以低於70年,要看當時是怎麼簽定的《出讓合同》,交了多少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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