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2023年1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進行了一系列修改,修改後的新《律師法》已經於2023年6月1日起施行。而這部法律的頒佈實施之所以受到社會各界的的廣泛關注,就在於新《律師法》對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加以完善和強化,對刑事訴訟中律師的會見權、閱卷權、調查取證權、法庭言論豁免權作出了一系列不同於《刑事訴訟法》的突破性規定,而這些與《刑事訴訟法》明顯衝突的突破性規定究竟如何使用成為各方爭議的焦點,尤其是在具體的辦案實踐中,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時候,辦案機關到底能不能派員在場等一系列棘手的問題使我們產生疑惑,無所適從。一個是新頒佈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一個是由全國人大制定的頒行了近十一年之久的法律,究竟該適用那部法律呢?
現在主流的觀點認為新《律師法》是剛剛修訂頒行的,當兩法發生衝突時,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應當優先適用新《律師法》的有關規定,當然也有少部分人堅持認為根據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仍應當適用《刑事訴訟法》。
在司法實踐中,當產生法律衝突時,通常按照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特殊法優於普通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新法優於舊法等原則確定該如何適用。而單單就新法優於舊法這一原則而言,主要適用於同一機關就同一事項先後制定的規定不一致的情形,結合本文中提到的新《律師法》和《刑事訴訟法》有關律師會見權、閱卷權、調查取證權和法庭言論豁免權方面不一致的規定,筆者認為應當按照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優先適用《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新法優於舊法這一規則在這兩部法的衝突中根本就不能適用,原因在於《刑事訴訟法》是由全國人大制定,而新《律師法》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兩部法律的制定機關不同,當然就不能適用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全國人大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按照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全國人大制定的《刑事訴訟法》效力當然高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律師法》。
此外,我國《憲法》第67條第三項明確規定: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對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牴觸。因此,筆者認為剛剛頒行的新《律師法》實際上處於非常尷尬的法律境地,只要《刑事訴訟法》不進行相關的修改,新《律師法》永遠也不能理直氣壯地「挺起腰桿」。
但是,不可否認的是,新《律師法》中的突破性規定無疑是進步的、先進的,它使法庭上的控辯雙發的法律地位更趨於平等,對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保障人權,對公訴機關在法庭上天然形成的優勢地位的削弱具有不可估量的價值。而新《律師法》與《刑事訴訟法》之間的衝突不過是國家立法節奏輕微失調產生的影響,加快對《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必然是大勢所趨,迫在眉睫,隨著《刑事訴訟法》的及時修改完善,這一問題將迎刃而解,檢察機關感受到「平等武裝」後辯護方的衝擊的那一刻將不可阻擋的到來,而中國的法制程序也將邁進一大步。
2樓:
樓上的答案有一個地方寫反了。第二段第一句最後那裡應該是「特別法優於一般法」。
比較刑事訴訟法與新律師法在律師的調查取證權閱卷權會見通訊權有哪些不同
3樓:芯姐9月8日
關於新《律師法》與刑訴法衝突的衝問題 新《律師法》已於2023年6月1日正式實施,新《律師法》與刑訴法存在多處衝突,刑訴法面臨修改壓力。據瞭解,有關最高司法機關亦表示將適時出臺相關司法解釋。 新《律師法》在三個方面突破了刑訴法的規定,規定了律師會見不需要經過批准,擴大了律師的閱卷權,賦予律師直接的調查取證權。
解決了律師會見難、閱卷難和調查取證難的問題,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意味著控辯雙方的關係將逐步走向真正意義上的平等。 刑訴法是憲法62條規定的國家基本法律,由全國人制定和修改;憲法67條規定,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進行進行補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該法律基本原則相牴觸。律師法不屬於國家基本法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
有觀點認為,新《律師法》中則加入了一些新的「刑事訴訟基本程式」規則。這些新規則,無疑給司法機關的日常執法帶來了新的要求。新《律師法》需要執行,刑訴法也需要執行,在具體辦案中,的確會在一定程度上構成「難題」。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副主任楊明侖表示,現在的刑訴法正在修改的過程中。 刑訴法專家陳衛東教授認為,如果法律效力處於上位的刑訴法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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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檢察抄院提出抗訴,應當通襲過原審人民法院 是中bai級人民du法院 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zhi書抄送上一級dao人民檢察院 省人民檢察院 不能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 省高階人民法院 提出。二 1 本案沒有違反上訴不加刑的規定,因為檢察院以量刑過輕為由提起了抗訴,既有被告上訴,又有檢察院抗訴的,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