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傳的適用條件是什麼,拘傳適用的條件是

2021-03-19 07:24:48 字數 3833 閱讀 1998

1樓:齊品達真好吃

第七十四條 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

需要拘傳的,應當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並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第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出示拘傳證,並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填寫到案時間;拘傳結束後,應當由其在拘傳證上填寫拘傳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拘傳證上註明。

第七十六條 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的規定:

第七十四條 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

需要拘傳的,應當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並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第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出示拘傳證,並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填寫到案時間;拘傳結束後,應當由其在拘傳證上填寫拘傳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拘傳證上註明。

第七十六條 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傳期限屆滿,未作出採取其他強制措施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拘傳。

拘傳適用的條件是

3樓:暴走少女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這包含了三層意思:

(1)適用物件是必須到庭的被告。一般來說,離婚案件的當事人須出庭參加訴訟。

(2)已經兩次傳票傳喚。

(3)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擴充套件資料:

一、相關特點

(1)拘傳的物件是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已經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進行訊問,不需要經過拘傳程式;

(2)拘傳的目的是強制就訊,而不是強制待偵、待訴、待審,因此拘傳沒有羈押的效力,在訊問後,應當將被拘傳人立即放回。

二、強制執行中拘傳和拘留的異同

1、文書不同。

拘留需作出拘留決定書,拘傳需發拘傳票。

2、方式不同。

拘留由司法警察將被拘留人送交當地公安機關看管;拘傳由執行員直接送達被拘傳人;在拘傳前,應向被拘傳人說明拒不到庭的後果,經批評教育仍拒不到庭的,由司法警察拘傳其到庭。

3、適用的次數不同。

對同一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拘留不得連續適用。但發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拘留。但是,拘傳沒有次數的限制,只要符合拘傳的條件可以多次適用。

4、適用的條件不同。

執行過程中的拘留只要具備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情形,就可以適用。而拘傳適用於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情況。

5、申請複議的權利不同。

被拘留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的規定,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而被拘傳人沒有申請複議的權利。

6、期間不同。

拘留的期限為1—15天,而拘傳則以被執行人到達指定地點接受審查或者詢問為期間。

4樓:匿名使用者

拘傳,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況下強制被告到庭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拘傳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是必須到庭的被告。所謂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件事實的被告。因為訴訟標的為贍養、撫育、扶養的案件,直接涉及到權利人的基本生活問題,並且原、被告之間有一定的親屬關係,適宜用調解方式解決。

如被告不到庭,則不利於原告合法權益的保護和調解的進行。即使法院硬性判決,也不利於判決的履行。對於被告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件事實的,也必須要求其到庭。

如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人即是。

第二,對必須到庭的被告已經兩次傳票傳喚。法律要求必須用法院傳票並依照法定的程式和送達方式,傳喚的次數是兩次。

第三,必須到庭的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正當理由,即指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實,當事人無法預見和難以自行克服的困難,如自然災害、突然病重等情況。沒有這類理由,當事人的其他藉口均不成立。

以上三條同時具備時,人民法院才能適用拘傳措施。

5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要選!!!答案是abc

據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於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制定地點接受詢問的一種方法。

在實踐中通常適用:未被羈押、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不到制定地點接受詢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所以可以看出不需兩次傳喚,只要第一次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點,則可以據傳!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刑事拘傳的適用條件有:1.拘傳的物件是法律規定或法院認為必須到庭的被告;2.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人必須經過傳票傳喚;3.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什麼是拘傳,拘傳的適用物件是什麼

7樓:匿名使用者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拘傳是我國刑事訴訟強制措施體系中強制力最輕的一種,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均有權決定適用。

執行人員實際上有時只需要將相關人員帶離現場即可解決問題,一旦宣佈司法拘留,在後續的工作中反而增加了矛盾,喪失了工作餘地。因此,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運用拘傳措施不僅是為了瞭解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查清其財產狀況,進行促使其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同時也可成為排除妨礙執行的行為有力措施。

《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7條明確規定,執行過程中可以適用拘傳措施。但為了防止操作的隨意性,對拘傳的具體執行方式作了限制性規定:「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進行拘傳。

」適用拘傳措施,應當由本案合議庭或執行員提出意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報經院長批准後,填寫拘傳票,交由司法警察。

拘傳時,必須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票,強制被傳喚人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詢問。對抗拒拘傳的被拘傳人,執行拘傳的人可以採取適當的強制方法,包括可以使用戒具,迫使其到案。但訊問結束後,如無需採用其他強制措施,應恢復被執行人的人身自由

刑事拘傳適用的條件是什麼,拘傳與傳喚有什麼

8樓:戚廣利

刑事拘傳的適用採取拘傳措施應具備三個條件:

1.拘傳的物件是法律規定或法院認為必須到庭的被告,或者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而作為被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人;

2.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人必須經過傳票傳喚;

3.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適用拘傳措施,應由本案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員提出意見,報經院長批准,然後填寫拘傳票,交司法警察直接送達給被拘傳人,令其隨票到庭。

如果被拘傳人拒絕隨票到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使用械具強制其到庭。

拘傳適用物件包括哪些

9樓:5已長大

拘傳是針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法院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法院派司法警察前置被傳喚人到庭參加訴訟。

10樓:可靠的福慧雙修

你是指的法院的拘傳嗎?,

刑事拘傳適用的條件是什麼,拘傳與傳喚有什麼

刑事拘傳的適用採取拘傳措施應具備三個條件 1.拘傳的物件是法律規定或法院認為必須到庭的被告,或者給國家 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而作為被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 人 2.被告或被告的法定 人必須經過傳票傳喚 3.被告或被告的法定 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適用拘傳措施,應由本案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員提出意見,報經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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