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現在是否繼續生效

2021-03-19 15:10:54 字數 4065 閱讀 8065

1樓:彩雲村落

該意見的內容絕大部都被後來頒佈的法律法規所代替,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該意見雖然未明文宣佈失效,但事實上,因絕大多數內容與現行的法律相沖突,所以都已不能再適用。

2樓:匿名使用者

該意見於2023年8月30日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其後我國陸續頒佈實施了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等新法,這些新法對相同情況做出了更加具體或者不同的規定,依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相同情形下,新法與與意見規定不一則適用新法,新法中未涉及的仍按該意見執行。

綜上,目前該意見雖未明令失效,仍然有效,但適用的範圍極其有限,乃至很多法律從業者對其相當陌生。

3樓:天津市劉律師

未廢除,但是如果有新的法律規定的地方,則按新法律執行,如房產買賣,這個檔案中也有規定,物權法也有規定,則按物權法規定為主。

4樓:匿名使用者

因沒出新的意見,仍然繼續生效.

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是84年出的意見,對一些基本的民事法律關係作了規定。由於後來86年民法通則制定頒佈,接著婚姻、繼承、土地管理、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相繼頒佈或修改,依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新法中於舊法不一的地方依據新法,新法中沒有涉及的地方可仍按原意見執行,但是基本不存在這種情況。也就是說該意見雖然沒有明令廢止,但是由於新法的頒佈已經替代了原來的意見。

6樓:匿名使用者

2023年已經廢止。

7樓:嚴青青

沒聽說過呀,是不是太早了

它是不是在《民法通則》頒佈之前施行的呀?

我是2023年學法律,2023年開始執業,從來沒聽說過這個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意見是否有效

8樓:匿名使用者

在訴訟的情況下才有效。

9樓:

是的,目前還是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現在是否有效

10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從2023年10月1日起,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已經生效,取代原來的《民法通則》。在母法已經失效的現實意義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現在當然已經無效了;就是我在9月的民事案件庭審中,關於時效(民法通則是規定兩年)問題的爭辯,也因法院要在2023年10月1日後判決的,法官要依據《民法總則》規定三年時效的,也將時效責任問題在辯護時失效。

11樓:律伴律師李紅旗

沒有失效,只是矛盾的地方適用《民法總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1條的規定是否還有效?

12樓:法服

有效。但該條款規定的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該條款不適用企業法人之間的借貸。

目前關於自然人、法人之間借貸的法律是《合同法》,還有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

13樓:濟南程律師

該條規定至今仍然有效。

2023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施行後,於2023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57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2023年底以前釋出的有關司法解釋(第七批)的決定》已於。現予公佈,自2023年12月24日起施行。其中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8條、第94條、第115條、第117條、第118條、第177條,因與物權法有關規定衝突被廢止,但是第121條未予廢止,現仍然有鏟。

121、公民之間的借貸,雙方對返還期限有約定的,一般應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出借人隨時可以請求返還,借方應當根據出借人的請求及時返還;暫時無力返還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責令其分期返還。

14樓:匿名使用者

2、此條規定不適用於企業法人之間的債權債務;

3、如果企業法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是因為借貸發生的,是違法行為;

4、如果企業法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是因為合同發生的,由合同法調整;如果企業法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是因為侵權行為發生的,由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調整。

如有幫助,請採納!

15樓:匿名使用者

依然有效。不適用與企業法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法律規定是禁止企業公司之間的借貸行為的。

16樓:匿名使用者

還是有效的。條文是不是寫得很明白嗎。公民之間的借貸。所以它是不適用於企業之間的借貸的。況且企業之間也是禁止借貸的。

17樓:谷勇

有效,不過還有其他的規定,如不一致,依法採用新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司法解釋(2023年)現在有效嗎?

18樓:行者阿布

根據現有法律宅基地使用權不能單獨轉讓,出租,也是只能在房屋轉讓,出租時一併轉讓,出租的。

不過只能在本村集體內進行轉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是否廢止?還是其中部分廢止?

19樓:蓋辜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共兩個版本,分別是(2023年12月24日修正版)和(2023年4月2日試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2023年4月2日試行)於2023年12月24日廢止。因其第88條、第94條、第115條、第117條、第118條、第177條於物權法有關規定衝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2023年底以前釋出的有關司法解釋(第七批)的決定》已於2023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5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12月24日起施行。

拓展資料:

修訂2023年4月12日

民法通則制定於2023年(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條。

2023年8月27日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對民法通則中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的規定作出修改,修改如下: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修改為:「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刪去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20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廢止,但關於撤銷權或變更權的時效應當適用《合同法》五十五條的規定: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或變更事項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

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部分「收養問題」誰知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23年8月30日)是否已作廢

21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作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具體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六條規定的批覆

〔1987〕民他字第42號

與物權法規定衝突

第56條廢除了……

2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已經有人回答了,可參考以下回答:這個是84年出的意見,對一些基本的民事法律關係作了規定。由於後來86年民法通則制定頒佈,接著婚姻、繼承、土地管理、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相繼頒佈或修改,依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新法中於舊法不一的地方依據新法,新法中沒有涉及的地方可仍按原意見執行,但是基本不存在這種情況。

也就是說該意見雖然沒有明令廢止,但是由於新法的頒佈已經替代了原來的意見。

23樓:匿名使用者

[ 所屬層級類別 ] 立法、司法解釋庫 [ 所屬類別 ]審判業務 [ 釋出單位 ] 最高人民法院 [ 釋出日期 ]1984-08-30[ 生效日期 ]1984-08-30[ 效力狀況 ]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師若干問題意見現在適用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現行依然有效,仍然可以依法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是最高人民法院為了準確地適用民事政策法律,正確 合法 及時地處理民事案件,保護國家 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和有關政策法律規定的精神,以及各地的審判實踐經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寫不下,補充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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