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與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區別?都是針對司法人員的

2021-03-22 02:41:30 字數 4931 閱讀 6603

1樓:pandora蟹

某民警負王某責辦理一起搶劫按案,在辦理過程中,王某明知是李某所為,在接受李某父母3000元錢後,放棄處罰李某抓捕,致使李某逃跑,王某是濫用職權罪,還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2樓:

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體是司法人員,並且只發生在刑事案件中,對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或是對明知無罪的進行錯誤追究。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犯罪主體是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比如說在稅務人員發現某人偷稅已經達到犯罪標準,卻幫助他逃避處罰的行為就構成此罪。

求大神指點 是徇私枉法罪還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3樓:蘇源刑事辯護

潘某的行為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主要理由:

1、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司法及公安、****、海關、稅務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犯罪物件必須是犯罪分子,其中包括犯罪之後,潛逃在外,尚未抓獲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的犯罪分子。

2、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刑法第140條規定,銷售偽劣菸草製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菸草專賣局《關於辦理假冒偽劣菸草製品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紀要》中有明確,執勤中的潘某身為公安民警,查處假煙行為是一種執法行為,包含了對銷售偽劣產品犯罪按照刑法處理的職責,發現假煙數額達到10萬元,應當按照犯罪來處理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但因車主這車貨是其表兄李某讓幫忙運輸,遂徇私情放縱犯罪,其行為應當為徇私枉法罪。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主體是一般的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包括司法工作人員),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徇私枉法是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徇私枉法中的偵查員,指的是對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的專門機關的工作人員,如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負責偵查工作的人員。

其職權是蒐集證據、揭露和證實犯罪,查緝犯罪嫌疑人並實施必要的強制措施。該案中,查禁假煙數額達到5萬元以上,就是一種刑事犯罪的蒐集證據的行為,當場抓獲犯罪嫌疑人就是一種查緝犯罪嫌疑人的行為。

5樓:簾外雨青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徇私枉法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員中從事偵查、檢察、審判工作的人員。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與包庇罪有什麼區別?

6樓:匿名使用者

這兩種行為即有相同點也有不同點,兩罪都是故意犯罪,目的都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但也有所區區別能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是特殊主體,而包庇罪是一般主體。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是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包庇罪是明 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故意作假證 明以包庇犯罪分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條 【窩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四百一十七條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說大家應該引以為戒,不要誤入歧途,從此落到萬丈深淵。珍愛生命,遵規守紀。

7樓:月影兒格格

主體和客體不同。

主體不同:前罪是特殊主體,後罪是一般主體;

客體不同:前罪為瀆職犯罪,後罪為妨礙司法類犯罪;

方法不同:前罪是向司法機關作假證明以包庇,後罪是用通風報信或提供便利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窩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犯罪物件是各種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人。

(二)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窩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為。窩藏,是指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這種行為的特點是使司法機關不能或者難以發現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外,向犯罪的人通報偵查或追捕的動靜、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裝的用具等等,也屬於幫助其逃匿的行為。

包庇,應限於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掩蓋犯罪人。在司法機關追捕的過程中,行為人出於某種特殊原因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機關投案或者實施其他使司法機關誤認為自己為原犯罪人的行為的,也應認定為包庇罪。窩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經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既包括犯罪後潛逃未歸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機關羈押而脫逃的未決犯與已決犯。

(三)主體要件

主體是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上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明知是犯罪人的,當然成立本罪;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不明知是犯罪人,但發現對方是犯罪人後仍然繼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也成立本罪。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四百一十七條:【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8樓:金星緯衣承

主體不同:前罪是特殊主體,後罪是一般主體;

客體不同:前罪為瀆職犯罪,後罪為妨礙司法類犯罪;

方法不同:前罪是向司法機關作假證明以包庇,後罪是用通風報信或提供便利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條

【窩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四百一十七條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徇循私枉法罪還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

9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條件,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徇私枉法罪的必然構成要件:

第一,徇私枉法罪屬於瀆職犯罪。「瀆」是指職務範圍內的作為或不作為,「職」即指職責和職權。瀆職罪的立法本意就是處罰那些利用職權謀取私利或濫用職權的行為。

徇私枉法罪客觀上就是瀆職行為在司法活動領域的具體表現。

第二,徇私枉法罪的本質及其社會危害性主要體現為損害了司法公正。從其構成要件上看,行為人主觀動機是徇私、徇情,目的是使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或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行為方式是枉法,而要滿足行為動機,實現行為目的,其枉法行為只能是利用本人職務上的便利,這樣才能體現出我國刑法在犯罪構成上的主、客觀統一的原則。因此,在認定徇私枉法犯罪時應當審查行為人「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或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的行為是否是利用本人職務之便實施的,如果與本人職務無關,不能認定構成徇私枉法罪。

第三,通說認為,徇私枉法罪中的利用職務之便,是指行為人「利用其主管、辦理或經手刑事案件的便利條件」。但如何正確理解這句話在司法實踐中頗有爭議。一種觀點認為本罪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主管、辦理或經手刑事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員,無論案件進行到哪個階段,只要案件尚未審理結束,他們就一直存在職務上的便利。

比如,一個刑事案件進行到審查起訴階段,那麼負責該案的刑偵人員這時對此案仍有職務上的便利。另一種觀點認為本罪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案件進行到哪個階段,哪個階段主管、辦理或經手刑事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員就有職務上的便利,反之就失去了對該案的職務便利。也就是說,一個刑事案件如果進行到審查起訴階段,那麼負責該案的刑偵人員這時對此案就不存在職務上的便利。

我們同意這種觀點。職務上的便利是一種職權的體現,國家賦予司法工作人員的職權是司法職權,司法工作人員只有利用本人司法職權徇私枉法,才能談得上瀆職,並構成對司法公正的侵害。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條、第4條、第5條的規定,公安機關的職權是對刑事案件的偵查等,檢察機關的職權是提起公訴等,人民法院的職權是審判等。

因此,徇私枉法罪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對案件處理有決定權的便利以及利用直接承辦案件的便利,職權範圍內的任務一旦完成即意味著職務上便利的喪失。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行為方法為「通風報信、提供便利」。所謂「通風報信」,是指向犯罪分子洩露、提供有關查禁犯罪活動的情況、資訊,既可以當面口述,也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告知,還可以通過第三人轉告;所謂「提供便利」,是指向犯罪分子提供錢物、隱藏處所、交通工具、通訊裝置等便利條件。通風報信和提供便利的目的是為了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

兩罪均可由司法工作人員構成,都是職務犯罪,有時容易混淆。徇私枉法罪的主體為具有刑事追訴權的特定司法工作人員,即偵查、檢察、審判人員,而不是一般的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司法工作人員與行政執法人員;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犯罪主體是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求大神指點 是徇私枉法罪還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10樓:匿名使用者

什麼情況都沒有說清楚怎麼知道你什麼情況,還有有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嗎?我只知道有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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