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上海王劼律師
首先,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司法實踐中,一般機動車造成第三人受傷,只要機動車有責任,無論次責、同等、主責,該機動車的交強險在賠償責任限額內是不看責任賠的,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按責任比例分擔。其次,所謂交強險責任限額就是醫療費一萬元額度內賠: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在死亡傷殘十一萬元額度內賠:
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在財產損二千元額度內賠:車損、物損等。最後,回到您的問題第二十一條,我舉個例看,假設三輛機動車造成第三人(可能有幾個受害第三人)損害,三輛車都有責任的,如果損失超過了這三輛車的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金額共三十六萬六千的,那就三個交強險都在責任限額內全賠,這一般是沒有問題的,問題是如果沒有超,如果各法院處理沒有統一的依據,可能產生問題,所以,現按最高院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如果三輛車都有責任的,可以按讓三輛車的交強險平均分攤賠。
“責任限額與責任限額之和的比例”我的理解是如果多輛機動車都有責任的平均分攤賠,如果有無責任的,無責任車的交強險按其在總額中的比例賠(交強險無責任賠償限額醫療一千、死亡傷殘一萬
一、財產損一百,共一萬二千一)。供參考。
2樓:保險小生
比如說a\b\c三臺車發生了事故造成第三者損失,損失費用人傷**費用5萬元,財產損失費用7000元。那麼由三臺機動車的交強險公司賠償人傷**費用3萬元,財產損失費用6000元。 這個是你所說的多輛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的。
為什麼三家保險公司只賠償3萬人傷的**費用呢 因為交強險人傷賠償限額是1萬元,那麼三家保險公司都要拿出1萬元出來,這個是不算事故責任的。只要是你有交強險,那麼無論有責無責都要支付。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是2000元。
損失未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的,這裡的理解是事故造**傷的**費用不到1萬元,財產損失不到2000元,完全可以由一家保險公司的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支付的。有這樣的前提下就要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責任劃分了這樣就看三臺機動車的責任劃分,然後再由三臺車的交強險公司按比例承擔賠償費用。
3樓:田律師
比如十個人撞了一個人,造成了八萬的損失。這十個人每個人都有一萬的交強險,一共十萬。那麼每個保險公司的賠償額是一萬除以十萬在乘以八萬,也就是10%乘以八萬為八千。
4樓:虎被犬欺
假設是三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損害,損失是15萬,而三車的責任限額分別是3萬、4萬、5萬,損失超出責任限額之和,那麼三車在各自責任限額內承擔責任,即各自承擔3萬、4萬、5萬;如果損失是10萬,那麼三車的責任限額之和是12萬,損失未超出三車責任限額之和,則甲車責任限額與三車責任限額之和的比例為3/12,即1/4,簡單的說,甲車承擔損失的1/4,即2.5萬,以此類推。
滿意的話請採納,謝謝!
5樓:匿名使用者
比如分甲、乙、丙三車分別在a、b、c三家公司投交強險,數額假定分別為1元、2元、3元(打比方,不會真那麼少的)。
一、責任限額之和=1+2+3=5元。
二、a責任限額與責任限額之和的比例=1/6b責任限額與責任限額之和的比例=2/6
c責任限額與責任限額之和的比例=3/6
三、當三車相撞, 產生的損失是5元,則:
a賠付5*1/6元;
b賠付5*2/6元;
c賠付5*3/6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的解釋第十七條是什麼意思
6樓:鄧天國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 投保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致使投保人遭受損害,當事人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投保人為本車上人員的除外。
該條是關於交強險賠付責任方面的規定,主要解決投保人是否可以轉化為“第三者”的問題,即投保人只要不是本車的車上人員,都可以成為交強險的第三者,依法可以獲得賠償。最後一句中“投保人為本車上人員的除外”,是指投保人在車上的,不能得到交強險的賠償。投保人通常是車輛所有人,也可以是管理人,簡單點說就是為該車輛在保險公司買保險的人。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這裡的受害人就是交強險中的“第三者”。
7樓:匿名使用者
張三是車主,張三是投保人。
張三同意李四駕駛,李四駕駛張三的車。
張三站在車外,李四把張三撞了。保險公司必須賠。
張三坐在車裡,李四撞車,張三在車內受傷。保險公司不賠。
8樓:匿名使用者
簡單說投保人就是車主,比如你是車主,讓你老婆開車然後你們一起出去嗨皮,因你老婆失誤把車撞了的,因為你也在車上,所以保險不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 婚後感情 離婚原因 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轉價款或者向對方支付費用的約定產生糾紛,當事人協商變更無法達成一致,且繼續履行又顯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發生變更的客觀情況,按照公平原則處理。如果雙方合同無限期的履行下去,對甲明顯不公平,因為甲將長期喪失對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民事案件中發現刑事犯罪如何處理的規定
中國法學會刑法專業委員會委員張平指出,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如果發現案件實體內容有涉嫌刑事犯罪的情況時,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並將發現的情況或線索及時移送具有偵查權的偵查機關。涉嫌犯罪的案件事實可能會對案件最終處理結果產生極大影響,為避免刑事判決與民事判決的矛盾,應中止審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