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們朋友被公司當作偷竊嫌疑人莫名地被帶到派出所做筆錄,對此

2021-06-05 09:13:00 字數 5195 閱讀 4490

1樓:匿名使用者

這和警察有關嗎?公司報案了,會找你朋友調查,這是無可非議的。如果把你當嫌疑人,不會說把你放了,還有立案和撤案都是需證據證實的,關鍵是你朋友有無仔細核對筆錄。

主要侵犯你朋友名譽的,是你朋友的公司,很明顯的構成了誹謗,你要蒐集的是1,公司的處罰決定書面檔案(證明造成的影響);2,因此造成的損失(可以是因此失眠而引起的疾病的**證明,罰款的收條等等);3,在事發當天能證明是他人發錯貨的記錄影印件或照相件(證明事情責任);4,當天各**商之間的通話單(證明不是有意隱瞞真相,而是積極調查發現);5,**商的證言(同4)。向公安機關報案或向法院自訴。建議請律師,這事成功索賠的概率很高。

2樓:匿名使用者

跟警察講理?算了吧.問就問了,忍了吧.

沒嚴刑逼問就讓它過去吧

3樓:匿名使用者

到法院起訴公司損毀你的名譽權,要求道歉並賠償損失。

4樓:怒鼻子

你的問題你認為警察有錯嗎?不管你是否犯罪,接到報案他們都有責任找你調查,如果你不信可以申訴試試。你朋友的公司才是問題關鍵找公司吧

我們公司涉嫌詐騙 我特麼啥也不知道 啥也不懂 就被帶到派出所問候室詢問做筆錄 第二天帶到公安局呆

5樓:abc老四爸爸

應該不會再抓了,一般這種案件都是抓領導人,你只要不是領導人或者雖然是但職位不高就不會抓你。

6樓:裴蓁律師

基本屬於配合**調查取證。

派出所通過**進行治安傳喚時,必須告知違法嫌疑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嗎

7樓:找法網

派出所通過**進行治安傳喚時,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建議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8樓:瑤瑤

答案:必須告知;無權不去。

1、根據我國公安部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43條規定: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並在現場筆錄中註明。

一般要求嫌疑人前去公安局的話,儘量配合,因為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2、對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進行治安傳喚時,公安人員應當出示有關證件表明身份並告知說明傳喚的理由和目的;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需要傳喚的,使用傳喚證;對於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進行口頭傳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

9樓:陽光的

有。根據我國公安部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43條規定: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並在現場筆錄中註明。一般要求嫌疑人前去公安局的話,儘量配合,因為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擴充套件資料

第四十二條  辦理行政案件時,可以依法採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一)對物品、設施、場所採取扣押、扣留、臨時查封、查封、先行登記儲存、抽樣取證等強制措施;

(二)對違法嫌疑人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繼續盤問、強制傳喚、強制檢測、拘留審查、限制活動範圍等強制措施

第四十三條  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前須依法向公安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二)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並在現場筆錄中註明;

(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四)製作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辦案人民警察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註明。當事人不在場的,由見證人和辦案人民警察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五)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當場告知當事人家屬實施強制措施的公安機關、理由、地點和期限;無法當場告知的,應當在實施強制措施後立即通過**、簡訊、傳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屬****或者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屬情況或者無法通知家屬的原因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10樓:風和日麗丨

派出所通過**進行治安傳喚時,是必須告知違法嫌疑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的。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修訂)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並通知其家屬。

實踐中,很多警察都是先通知你去,再讓你在傳喚證上簽字告訴你理由。你無權不去,否則警察可以強制傳喚。行政權力具有優益性,就是說行政行為做出後應當推定是合法有效的,不能因為你認為沒有道理或程式不對而拒絕執行。

如果你認為不合法或不合乎程式,你只能在事後提起訴訟。這種情況不叫口頭傳喚,就是普通傳喚。行政案件都是很小的案件,建議你配合警察調查。

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保障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中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其中關於傳喚規定有:

第四十二條 辦理行政案件時,可以依法採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一)對物品、設施、場所採取扣押、扣留、臨時查封、查封、先行登記儲存、抽樣取證等強制措施;

(二)對違法嫌疑人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繼續盤問、強制傳喚、強制檢測、拘留審查、限制活動範圍等強制措施。

第四十三條 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前須依法向公安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二)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並在現場筆錄中註明。

(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四)製作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辦案人民警察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註明。當事人不在場的,由見證人和辦案人民警察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五)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當場告知當事人家屬實施強制措施的公安、理由、地點和期限;無法當場告知的,應當在實施強制措施後立即通過**、簡訊、傳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屬****或者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屬情況或者無法通知家屬的原因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式。

檢查時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製作檢查筆錄,不再製作現場筆錄。

第四十四條 情況緊急,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24小時內依法向其所屬的公安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當場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返回單位後立即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公安負責人認為不應當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11樓:中顧法律網

應當告訴被傳喚人原因。但在實踐中會在你籤拘傳證上註明原因,即所涉嫌罪名。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一節 拘 傳

第七十四條 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

需要拘傳的,應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並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第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出示拘傳證,並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填寫到案時間;拘傳結束後,應當由其在拘傳證上填寫拘傳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拘傳證上註明。

第七十六條 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傳期限屆滿,未作出採取其他強制措施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拘傳。

12樓:匿名使用者

對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進行治安傳喚時,公安人員應當出示有關證件表明身份並告知說明傳喚的理由和目的;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需要傳喚的,使用傳喚證;對於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進行口頭傳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

1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並通知其家屬。

實踐中,很多警察都是先通知你去,再讓你在傳喚證上簽字告訴你理由。

你無權不去,否則警察可以強制傳喚。行政權力具有優益性,就是說行政行為做出後應當推定是合法有效的,不能因為你認為沒有道理或程式不對而拒絕執行。如果你認為不合法或不合乎程式,你只能在事後提起救濟。

這種情況不叫口頭傳喚,就是普通傳喚

行政案件都是很小的案件,建議你配合警察調查。

14樓:擁泉天下

派出所一般不會通過**進行傳喚的,如果是犯罪的話,直接去抓

15樓:匿名使用者

有權不去,你可以告訴他,我不知道你是誰,**不可以傳喚。

根據我國公安部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43條規定: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並在現場筆錄中註明。

一般要求嫌疑人前去公安局的話,儘量配合,因為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16樓:網球寶貝

1、派出所**傳喚,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傳喚違法嫌疑人應當使用傳喚證。對於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

2、不過,如果有違法行為,建議還是要去配合調查。

我有朋友在富士康偷竊被抓,數額大概1000以下,我想知道會被判刑麼

盜竊涉案一千以下,不構成盜竊罪,因為盜竊罪的最低立案標準是一千元。此盜竊行為依法是治安處罰,面臨的是拘留 罰款。法律依據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 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 分別認定...

我有朋友,以前因為入室偷竊後被送到派出所當時年齡不大,才12歲左右

我可以告訴你,絕對可以開,那些孩子當時的偷竊行為,不構成犯罪!根據我國法律,要構成犯罪,至少要達到14歲,也就是說,只有年滿14週歲後,去幹的事情才可能構成犯罪。在樓主介紹的案例中,當時偷竊時,那些孩子才11 2歲,是遠遠夠不成犯罪的,盜竊罪,是年滿18週歲的人,才能成為犯罪主體。沒事,正常開,這個...

我老公被朋友勸說出們了,我害怕他被騙去搞傳銷,請問他沒錢走時帶了五六百塊錢他,他沒錢能搞傳銷嗎

能搞,騙親戚 朋友 同學 老鄉。當然可以,他可以再去拉朋友,親戚呀這就是傳銷,你沒錢你可以拉有錢的人進來!望採納 沒錢他們會把人扣起來讓你匯錢,一進傳銷會給他 讓他認為可以掙大錢,你老公也會找你要錢。我以前幹過,是我一個鄰居騙我去的我趁他不注意給家裡打了個 又把地址告訴了家人。如果你老公讓你匯錢你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