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車停在後院爬進兩孩子車內窒息,到底誰應該負責

2021-07-24 21:18:09 字數 2968 閱讀 6154

1樓:alone愛默默

廣州兩名幼童被鎖在一輛鄰居家沒有鎖上車門的車輛內而窒息身亡的事件,引起了大家的熱議。

事件起因於2023年6月20日,當天廣州氣溫已達36度,廣州**接到群眾陳某報警稱,發現2名男童在其車內,懷疑已死亡。 **迅速派人員到場處置,協助“120”醫務人員將2名男童送往醫院搶救,但因搶救無效死亡。這兩名幼童一名5歲一名4歲,均屬於沒有防護意識的孩子。

**通過現場勘驗結果分析,兩名男童進入未鎖車門的車內活動,應該是觸碰到了車內中控門鎖按鈕導致車門鎖死,因年齡太小不懂脫困,導致事故發生。法醫也初步鑑定,兩男童無外表傷,應系長時間處於高溫悶熱環境導致脫水性休克死亡。

報警人陳某是該車車主,於6月19日傍晚7時左右許將自己的小車停放在廣州區花東鎮大龍村一民居院子裡後離開,這座居民院子其實就陳某的住宅。但陳某說,因自己車輛的汽車遙控鑰匙曾發生故障,他也不知道自己是否將車門鎖上。直到6月20日中午1時許,陳某返回停車處時,發現有2名男童在其車內,且無任何反應,遂撥打110和120報警及請求救援。

事件發生後,兩幼童家屬認為車主也要負有一定責任。是因其車輛沒有鎖好,才導致小孩進入並被熱死。而車主家屬認為,車輛當時是停放於自家庭院內,是兩男童私自上車,出事後車主也很難過。

而且他家車輛的遙控鑰匙有故障,無法確認是否將車門鎖住。對於此事到底誰要負起責任,引起了網友的議論。

我認為身亡的兩名幼童的家長和車主都應負一定的責任。 首當其衝就是兩名幼童監護人的失職,在兩男童失蹤多時出事後還不為所動,毫無察覺,應當負主要責任;而對於車主就是無辜的嗎?本質上也屬於受害者,但作為一個成年人,對自己的所作所為所能導致的後果應當提前早有意識,而不是在發生不堪的後果之後再去追悔。

而整個事件對於社會各界不僅僅是討論誰的責任,誰對誰錯,而更多的應該是對兒童安全監護的警示,如何保護孩子的安全,如何保護孩子的生命,使他們都能夠健康快樂地成長,任重而道遠!

2樓:匿名使用者

我認為主要責任應由孩子父母承擔,發生這樣的事,父母怎麼不能察覺,孩子心智不全,父母更要守護孩子不受傷害,至少應知道孩子在哪。致使孩子窒息,父母看護不力,應承擔主要責任。

3樓:鬱蔥蔥

這件事一定是孩子的父母啊,監管不當,根本沒看管好自己的孩子,停車的那個男子反而不應該負責,應該是父母負全責。

4樓:吃瓜預備役選手

我認為應該由孩子的家長來負責。因為這個男子的車停在自己家院子裡頭,他沒有任何的責任。

5樓:伯納烏國王

應該是由家長自己負責,這件事情說到底是家長監護不力,如果他們及時發現孩子不見了的話,很可能就會避免悲劇的發生。而車主只是將車停在那裡,並沒有直接責任。

6樓:喬松情感

我覺得應該是家長負責,因為家長沒有起到看管的職責,導致孩子死亡,應該負全責!

7樓:明媚說娛樂

孩子的父母應該負責。孩子的死和父母的監管不力脫不了干係,他們才是應該負責的人。

男子車停在後院,兩孩子爬進車內窒息,到底誰應該負責?

8樓:馳名雙標酷露露

個人覺得應該是孩子家長負責,畢竟看管孩子,保護他們的安全是家長的職責所在。而車主並沒有故意傷害到孩子,甚至並不知情。

9樓:糯寶媽媽育兒

答:我認為都有責任。

男子鎖車後,沒有認真檢查是否鎖好。

孩子家人監護不到位,沒有看管好孩子。

10樓:安非果子皮

孩子的家長應該負責,作為監護人,沒有做好監管孩子、保障孩子安全的責任。

11樓:小塔

孩子爬進車內窒息,當然是孩子父母的責任。孩子父母,一直沒有好好管教孩子,他們責任非常的重大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家長的責任,而車主沒有任何責任,

13樓:匿名使用者

小孩監護人應該賠償車輛損失,這車這麼晦氣,誰敢再用?

14樓:水煮汗青

事件分析從廣州**釋出的通報來看,車主將自己的車停在民居院子內,這個位置屬於私人領地的範圍,在這個範圍內,車主有權利對自己的財產進行處置。莫說他不鎖車門,就算是將車門全部開啟進行通風,這也是他自己的事。

兩名小孩是在車主不知道的情況下進入院子,並爬進車內,這一過程車主沒有發現,小孩的家長也沒有告知車主對小孩進行看護,因此車主沒有看護小孩的義務,這時候小孩發生事故應該是監護人失職導致。

這個案件的爭議點就是,小孩家屬認為車主沒有鎖好車門,存在過失行為。我覺得這個理由過於牽強,對於過失行為,我先舉個例子:

某人家裡正在建房子,他在旁邊挖了一個大坑用來熟化石灰,這一過程會產生大量的熱氣,人要是掉下去會有生命危險。他沒有對這個坑的周圍放置圍欄,也沒有放置醒目的危險標誌,這時候有路過的人失足掉進石灰坑導致死亡。

這個例子中,建房子的人就存在過失致人死亡罪,因為他完全可以預見人掉進石灰坑會有生命危險,但因為他覺得不會有人掉進去,結果導致悲劇的發生!這個例子與車內小孩的案子不同的地方就是“預見”。我們按常理來推斷,有誰會想到不鎖車門會死人?

這種結果根本是不可預見的,因此車主沒有過失責任。

車主在什麼情況下需要承擔責任?我認為這個案件主要還是車主是否能夠預見事件的結果,**通報中提到這輛車的門鎖有故障,車主無法判斷車門是否被鎖上。從這個線索來分析,如果這輛車以前發生過因為車鎖問題導致小孩被困車內的情況,那麼對於車主來說,他就知道自己這輛車有可能會有小孩進去,並無意間鎖上車門出不來,這時候的結果就是可預見的。

但不管怎樣,主要責任還是在小孩的監護人身上。從年齡上來看,兩名小孩分別是4歲和5歲,這個年齡基本上不能離開監護人的視線,因為他們基本上還沒有辨別危險的能力,但是又具備了“危險”的條件。四五歲的小孩已經完全可以奔跑玩耍,他們對周圍的事物都充滿好奇,總是喜歡去嘗試一些新鮮的東西,這個時候監護人就必須要在旁邊進行引導,保護好他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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