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一、《勞動合同法》增加了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型別
《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2款規定了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第三種型別,即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這裡的「暴力」是指對勞動者實施**、拉拽、毆打、傷害等行為;「威脅」是指對勞動者施以暴力或者其他強迫手段;「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採用拘留、禁止或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體活動自由的行為。
二、《勞動合同法》修改了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法》僅規定:(一)在試用期內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三)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等三種情形下,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對此作了修改和補充:
1、《勞動法》第33條第2項規定,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情形下,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2款即調整為,勞動者可以不需事先告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2、為了更好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同時督促用人單位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1款在《勞動法》的基礎上補充規定了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的;(2)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3)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4)用人單位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補充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法》規定,(一)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等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合同法》除了延續以上規定外,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還補充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即:(1)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2)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即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四、在《勞動合同法》第40條增加了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替代方式,即代通知金的規定。
五、《勞動合同法》放寬了用人單位確需裁員的條件
《勞動合同法》一方面強化了對用人單位與符合條件的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另一方面考慮到用人單位調整經濟結構、革新技術以適應市場競爭的需要,放寬了用人單位在確需裁減人員時進行裁減人員的條件:
1、增加了用人單位可以裁減人員的法定情形。《勞動合同法》除延續《勞動法》以上規定外,增加了兩種用人單位可以裁減人員的情形:(一)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二)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2、放寬了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程式要求。《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都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勞動合同法》將《勞動法》以上規定內容調整為,用人單位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才應當按照以上規定的程式執行;裁減人員不足二十人且佔企業職工總數不足百分之十的,無須按照以上規定的程式執行。
1、補充規定了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2、細化了關於用人單位裁減人員後,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的規定,即規定:用人單位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六、《勞動合同法》在第42條增加了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以及裁減人員的限制情形
但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就很多了,整個勞動法都有保護勞動者權益的目的和作用
2樓:匿名使用者
幾乎每一條款(除了第38、39外)都是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啊。
勞動法規定了勞動者享有哪些勞動權益
中國有哪些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律?
3樓:李貝貝
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依法享有並得到法律保障的權利。在我國,勞動者享有廣泛的權利,諸如就業權、簽訂勞動合同權、勞動報酬權、休息休假權、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權、職業培訓權、獲得社會保險福利權、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權等。除上述權利外,勞動者還有其他法定權利:
勞動者依法享有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民主管理的權利,參加勞動競賽的權利,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革新、發明創造的權利,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拒絕執行的權利,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進行監督的權利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勞動者成為國家的主人,國家的立法非常重視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從2023年頒佈的新中國第一部憲法,到其後的許多行政法規、勞動規章和政策,對此都有明顯的體現。正是這些側重保障勞動者權益的諸多規定,極大地調動了廣大勞動者的生產熱情和積極性,推動了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飛速發展。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和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勞動體制也進行了一系列改革。特別是多種所有制經濟以及多種經營方式的出現,改變了過去計劃經濟體制下勞動者既是國家主人又是企業主人的身份。在許多非公有制用人單位,勞動者的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較為嚴重,導致勞動關係緊張,進而影響到社會穩定。
勞動關係的這種現狀,迫切需要通過勞動法律法規加以調整,以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正是在這種情況下制定並頒佈實施的。
除此以外,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律還有:《工會法》、《礦山安全法》、《職業病防治法》、《就業促進法》、《勞動合同法》。此外還有大量的部門規章和地方立法,幾乎都與保障勞動者權益相關。
簡單列舉幾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社會保險法、工會法、就業促進法、職業病防治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工傷保險條例、帶薪年休假條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等。
勞動者因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書面申請月後,不再上班,用人單位還有繼續為他交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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