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勞動合同明文規定提前月告知才能辭職,現在我

2022-01-03 01:08:56 字數 5855 閱讀 2272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以下三種方式:

1.協商一致辭職,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離職日期。

2.需提前30日(試用期3日)書面告知用人單位,注意儲存遞交的相關證據,可以通過郵寄、錄影等方式。到期後,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3.若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情形,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若採取第2種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的,試用期僅需提前3日即可。勞動合同約定提前30日,違反法律規定,為無效條款。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違法辭退

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構成違法解除,需支付賠償金。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微風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規定,試用期內提前一個月告知才能辭職,屬於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法,用人單位無過錯,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關係,勞動者也可以通過快遞的方法將離職通知書快遞給用人單位人力資源部門,保留證據。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跟公司籤的合同裡寫明試用期辭職要提前一個月,現在我要辭職走了公司不讓走,這樣是不是違反了勞動合同法?

3樓:劉萬強律師

您好,根據勞動法規定,在試用期內勞動者辭職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該期限是法定期限,勞動合同中約定與法律規定不同的,以法定期限為準。

4樓:分享的知識最有用

只要你提前一個月打辭職報告給公司,讓公司找人接手你的工作就可以,劉不屬於你違法,公司不讓你屬於公司違法,你可以去起訴公司

5樓:思語新竹

你提前一個月跟公司打了招呼,現在他不讓你走,當然是違反勞動法了。

6樓:百小度

其實在試用期間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申請,你可以抓住這個時機,和他們說明自己的情況。

7樓:文新一

只要你提前一個月申請離職了,那就到時間就可以走人了。

8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你是提前一個月打的辭職報告,而且又做滿一個月,公司沒有任何理由不讓你走,如果扣你工資,直接報警

9樓:順安的美好生活

要按合同辦,才是不違反勞動法

10樓:添宇好個秋

如果你按規則來,他們還不讓走,那就是違反了勞動了法了.

11樓:一若楓一

你是提前一個月了嗎?時間到了嗎?

如果到了,公司沒理由不放人的。

用工是雙方選擇的。

它不放人,肯定違法。

12樓:落魄小皮匠

當然,試用期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單位就可以了。

1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提前一個月請辭,公司沒有任何理由不讓你走

勞動合同到期了,我想離職了,需要提前一個月告知嗎?還是直接走人就可以了

14樓:生活百事咖

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怎麼做合同期滿離職需要辦理的手續分為兩種,辦理的手續不一樣:1.一種是單位不願意續簽;2.

一種為勞動者不願意續簽;單位不願意續簽:1.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不續簽合同,將按照勞動者服務時間給勞動者補償金,每年補償一個月工資近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按半年計算;2.

可以按約定的離職日期,辦理離職;a.交接工作;b.退還各種公司財產,包含工作服、書籍、電腦、工具等物品;c.

核算考勤,結算當月工資、補償金總額,約定發放時間;d.人事傳送離職證明、《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單》等證明;e.憑藉離職證明和《勞動合同》去社保局辦理失業保險證,按月領取失業保險;f.

憑藉離職證明、身份證和《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單》去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勞動者不願意續簽:1.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不續簽,公司不發放補償金,不能領取失業保險;2.

按合同到期的日期按離職流程辦理離職手續;a.交接工作;b.退還各種公司財產,包含工作服、書籍、電腦、工具等物品;c.

核算考勤,結算當月工資,約定發放時間;d.人事傳送離職證明、《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單》等證明;e.憑藉離職證明、身份證和《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單》去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就是說辦理離職手續,交接工作和最後工資的結清可以同步進行。如果沒有交接工作,那麼最後的費用公司也可以不用結算。

也就只能有這點東西能要挾員工,還有就是有沒有簽訂保密協議等,有個2年的保密期限。所以和員工相互溝通好最重要。

1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合同到期後可以立即走人;2、勞動合同到期,是自然終止勞動合同,不是解除勞動合同,只要合同中沒有約定需要勞動者提前告知,勞動者就沒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工單位的義務;3、勞動合同已經到期,合同已經自然終止,只要辦理離職手續就行。

16樓:匿名使用者

提前30天用書面的形式告知,試用期則提前一個星期;不過通常可以與公司協商縮短時間。

1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你自己公司的規定,規定要提前多久,就提前多久.正常手續還是要辦的,如果要交什麼違約金的話,如果直接走自己沒什麼損失的話就直接走了.

18樓:匿名使用者

還是應該做足正常手式,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比較合理

19樓:

提前30天告知,試用期不用告知

試用期提出辭職,可是老闆非說要提前一個月提交離職報告,就是說要一個月之後才能讓我走,怎麼辦?

20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辭職,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辭職到期以後,勞動者可以保留好相關的辭職證據。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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