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交通事故的人身損害定殘適用什麼標準

2022-01-07 04:13:09 字數 5390 閱讀 1107

1樓:進擊的荷爺

目前全國各地非交通事故人身損害傷殘鑑定適用標準不統一,具體的標準以事故發生地的規定執行。

其中:湖南省 湖南高院《人身損傷致殘程度鑑定標準(試行)》(2023年頒佈),目前對既非工傷又非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傷,2023年1月12日湖南高院《關於統一適用<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中有關條款的通知》(湘高法技[2005]2號)規定:「在最高法院出臺新的規定前,人身損傷案件的傷殘評定,統一適用《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

該標準在《工傷保險條例》出臺後改為《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而最高人民法院於2023年12月制定的《人體傷害傷殘程度鑑定標準(試行)》卻一直沒有正式頒佈實施。

【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適用傷殘標準及賠償方式的指導意見(試行)》(2023年4月12日)第三條:不屬於本指導意見第一條(因工傷或職業病致傷殘),第二條(道路交通事故致傷殘)規定的人身損害案件中傷殘等級的評定,除故意傷害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參照適用《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北京市 統一標準 北京司法鑑定業協會《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鑑定標準(試行)》(京司鑑協發[2009]4號)

上海市 統一標準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2023年上海高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適用問答選登(二)》明確:工傷的傷殘鑑定標準是建立在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所負有的特殊保障義務基礎上的,因此,這一標準只能適用予勞動者因在工作中導致的傷殘事故進行的鑑定,而不能適用於其他型別的人身損害傷殘鑑定。其他的人身損害傷殘事故,在目前無其他標準的情況下,可以參照適用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標準作出鑑定。

)廣西省 省級標準《人身傷害致殘程度評定(試行)》(桂高法[1999]31號)。另有,廣西高院《全區法院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桂高法發[2002]28號)「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傷殘等級鑑定適用何種傷殘標準問題」中規定:工傷事故賠償案件,應按照工傷事故標準;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應當按照交通事故傷殘標準,確定傷殘等級;對於其他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出統一的人身損害傷殘標準之前,參照道路交通事故傷殘標準是較合適。

海南省 省級統一標準《人體傷害致殘程度鑑定標準》

湖北省 統一標準最高法院制訂的《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鑑定標準(試行)》

江蘇省 省級統一標準江蘇高院《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鑑定標準(試行)》

雲南省 省級統一標準雲南高院《人身損害致殘程度鑑定標準》

浙江省 統一標準最高法院制訂的《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鑑定標準(試行)》

河南省 河南高院司法鑑定技術處《關於法醫臨床學鑑定中常見爭議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2023年9月25日豫法技〔2000〕2號文)規定:除交通事故致殘適用《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職工工傷和職業病致殘適用《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以外,其他的損傷致殘有條件地比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

遼寧省 遼寧省高階人民法院《2023年全省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造成的傷殘,比照適用《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標準;因其他原因造成的傷殘,比照適用《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

江西省 (有省級統一標準與法院規定不一致)《法醫臨床司法鑑定若干問題的執業規範(試行)》(2023年)規定:(1)對於除交通事故、工傷或醫療事故以外的受傷人員的傷殘等級評定,鑑定機構應參照《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進行。(2)工作中受傷人員,雖未經勞動人事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法醫鑑定機構原則上宜應用《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標準評定傷殘等級。

(3)根據具體案件的特殊情況或雙方當事人有明確要求,經簽署鑑定協議書後,也可比照《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和《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兩個標準中最適合的條款進行評定。

(注:2023年南昌中院確定對交通事故以外的其他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件適用《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進行傷殘鑑定。)

重慶市 重慶市高階人民法院渝高法〔2003〕25號《重慶市高階法院關於適用<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的通知》的精神,公民受到傷害致殘需進行傷殘評定時,參照《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標準進行評定。

四川省 司法鑑定協會回覆:最高人民法院曾就《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鑑定標準(徵求意見稿)》進行過徵求意見,但未正式頒佈。目前,我國對人身損害傷殘鑑定適用兩種標準,一種是《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一般適用於工傷的傷殘鑑定標準;一種是《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適用於道路交通事故受傷的傷殘鑑定標準。

對於其他人身損害案件傷殘等級鑑定適用何種標準,現行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在實踐中,司法鑑定機構可根據委託方的具體要求,明確適用哪項標準進行鑑定;在委託方未明確要求適用哪種標準進行鑑定時,對刑事案件所致傷殘等級的鑑定,我省司法鑑定機構目前通常參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進行鑑定。同時,結合《四川省高階法院對重慶市中級法院<關於規範法院系統法醫學傷殘程度評定中適用鑑定標準的請示》的答覆》(川高法〔1994〕126號檔案)的相關規定來看,其認為「……意外致傷,需要進行法醫學傷殘程度評定的,原則上中適用《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

福建省三明市中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適用賠償標準的指導意見》(2023年),明確了非工傷事故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以後均按普通民事權益糾紛案件審理,統一參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標準確定傷殘等級,按照《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專案和標準處理。

深圳法院 在其判決書中認為非工傷事故的人身損害傷殘評定應適用《道交標準》。

2樓:金學苑律師答疑

那按照人身損害的標準來鑑定

非交通事故人身傷害適用何種傷殘鑑定標準

3樓:濤聲海韻

目前全國各地非交通事故人身損害傷殘鑑定適用標準不統一,具體的標準以事故發生地的規定執行。

其中:湖南省 湖南高院《人身損傷致殘程度鑑定標準(試行)》(2023年頒佈),目前對既非工傷又非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傷,2023年1月12日湖南高院《關於統一適用<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中有關條款的通知》(湘高法技[2005]2號)規定:「在最高法院出臺新的規定前,人身損傷案件的傷殘評定,統一適用《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

該標準在《工傷保險條例》出臺後改為《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而最高人民法院於2023年12月制定的《人體傷害傷殘程度鑑定標準(試行)》卻一直沒有正式頒佈實施。

【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適用傷殘標準及賠償方式的指導意見(試行)》(2023年4月12日)第三條:不屬於本指導意見第一條(因工傷或職業病致傷殘),第二條(道路交通事故致傷殘)規定的人身損害案件中傷殘等級的評定,除故意傷害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參照適用《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北京市 統一標準 北京司法鑑定業協會《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鑑定標準(試行)》(京司鑑協發[2009]4號)

上海市 統一標準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2023年上海高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適用問答選登(二)》明確:工傷的傷殘鑑定標準是建立在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所負有的特殊保障義務基礎上的,因此,這一標準只能適用予勞動者因在工作中導致的傷殘事故進行的鑑定,而不能適用於其他型別的人身損害傷殘鑑定。其他的人身損害傷殘事故,在目前無其他標準的情況下,可以參照適用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標準作出鑑定。

)廣西省 省級標準《人身傷害致殘程度評定(試行)》(桂高法[1999]31號)。另有,廣西高院《全區法院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桂高法發[2002]28號)「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傷殘等級鑑定適用何種傷殘標準問題」中規定:工傷事故賠償案件,應按照工傷事故標準;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應當按照交通事故傷殘標準,確定傷殘等級;對於其他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出統一的人身損害傷殘標準之前,參照道路交通事故傷殘標準是較合適。

海南省 省級統一標準《人體傷害致殘程度鑑定標準》

湖北省 統一標準最高法院制訂的《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鑑定標準(試行)》

江蘇省 省級統一標準江蘇高院《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鑑定標準(試行)》

雲南省 省級統一標準雲南高院《人身損害致殘程度鑑定標準》

浙江省 統一標準最高法院制訂的《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鑑定標準(試行)》

河南省 河南高院司法鑑定技術處《關於法醫臨床學鑑定中常見爭議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2023年9月25日豫法技〔2000〕2號文)規定:除交通事故致殘適用《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職工工傷和職業病致殘適用《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以外,其他的損傷致殘有條件地比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

遼寧省 遼寧省高階人民法院《2023年全省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造成的傷殘,比照適用《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標準;因其他原因造成的傷殘,比照適用《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

江西省 (有省級統一標準與法院規定不一致)《法醫臨床司法鑑定若干問題的執業規範(試行)》(2023年)規定:(1)對於除交通事故、工傷或醫療事故以外的受傷人員的傷殘等級評定,鑑定機構應參照《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進行。(2)工作中受傷人員,雖未經勞動人事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法醫鑑定機構原則上宜應用《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標準評定傷殘等級。

(3)根據具體案件的特殊情況或雙方當事人有明確要求,經簽署鑑定協議書後,也可比照《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和《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兩個標準中最適合的條款進行評定。

(注:2023年南昌中院確定對交通事故以外的其他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件適用《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進行傷殘鑑定。)

重慶市 重慶市高階人民法院渝高法〔2003〕25號《重慶市高階法院關於適用<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的通知》的精神,公民受到傷害致殘需進行傷殘評定時,參照《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標準進行評定。

四川省 司法鑑定協會回覆:最高人民法院曾就《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鑑定標準(徵求意見稿)》進行過徵求意見,但未正式頒佈。目前,我國對人身損害傷殘鑑定適用兩種標準,一種是《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一般適用於工傷的傷殘鑑定標準;一種是《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適用於道路交通事故受傷的傷殘鑑定標準。

對於其他人身損害案件傷殘等級鑑定適用何種標準,現行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在實踐中,司法鑑定機構可根據委託方的具體要求,明確適用哪項標準進行鑑定;在委託方未明確要求適用哪種標準進行鑑定時,對刑事案件所致傷殘等級的鑑定,我省司法鑑定機構目前通常參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進行鑑定。同時,結合《四川省高階法院對重慶市中級法院<關於規範法院系統法醫學傷殘程度評定中適用鑑定標準的請示》的答覆》(川高法〔1994〕126號檔案)的相關規定來看,其認為「……意外致傷,需要進行法醫學傷殘程度評定的,原則上中適用《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

福建省三明市中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適用賠償標準的指導意見》(2023年),明確了非工傷事故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以後均按普通民事權益糾紛案件審理,統一參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標準確定傷殘等級,按照《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專案和標準處理。

深圳法院 在其判決書中認為非工傷事故的人身損害傷殘評定應適用《道交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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