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1、連續計演算法,也叫工齡連續計算。例如,某職工從甲單位調到乙單位工作,其在甲、乙兩個單位的工作時間應不間斷地計算為連續工齡。如果職工被錯誤處理,後經複查、平反,其受錯誤處理的時間可與錯誤處理前連續計算工齡的時間和平反後的工作時間,連續計算為連續工齡。
2、合併計演算法,也叫合併計算連續工齡。是指職工的工作經歷中,一般非本人主觀原因間斷了一段時間,把這段間斷的時間扣除,間斷前後兩段工作時間合併計算。如精簡退職的工人和職員,退職前和重新參加工作後的連續工作時間可合併計算。
3、工齡折演算法。從事特殊工種和特殊工作環境工作的工人,連續工齡可進行折算。如井下礦工或固定在華氏32度以下的低溫工作場所或在華氏100度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工作的職工,計算其連續工齡時,每在此種場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個月計算。
在提煉或製造鉛、汞、砒、磷、酸的工業中以及化學、兵工等工業中,直接從事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職工,在計算其連續工齡時,每從事此種工作一年,作一年零六個月計算。
綜上所述, 你講的情況不必擔心.是算作連續十年的.只是中間間隔的時間要扣除.
2樓:匿名使用者
要證明間隔期間存在勞動關係,就是連續工作年限。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中間間隔一天,自然不算連續滿十年。因為所謂的連續,就是中間不曾中斷過,那怕是一天也不行,如果可以的話,勞動合同法或者勞動合同實施條例會給予明文的規定。
4樓:監理師
比如2023年1月1日簽訂五年合同,然後2023年1月2日以後又簽訂五年 這個算連續工作十年嗎?
算的。間隔一天就是連續的。
5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看你簽訂合同的時間,而且是連續工作滿十年,即你入職到那個公司開始算起滿十年以後的合同到期後續籤,除非你本人申請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都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你什麼時候簽訂的合同,簽訂的多長期限的勞動合同無關。
6樓:匿名使用者
假如2023年1月1日簽訂5年合同。到2023年1月1日是整5年,他應該提前1個月通知您是否繼續簽訂合同或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簽。像您這種情況如果他間隔時間不長的話且間隔期間內您仍在此單位工作應該視為連續工作。
不過現在很多單位都在鑽空子。為了不簽訂無固定合同。故意把合同簽訂日期同上一個合同中間斷開一段時間。
7樓:伊克賽赫
可以算,一般不會那麼較真。
但如果企業為了規避,故意提前解除合同後再簽訂,就不好說了。需要你提交證據。
8樓:雨碎孤城
不算哦親,你間隔一秒鐘都算間隔的,具體情況要看你的公司對這個是不是看的特別嚴了
《勞動法》第20條「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如何理解?
9樓:折清安僑念
樓上講得是對的。當然你也可以不要求再續無固定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經濟補償
但如果是用人單位不答。再補充「如不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0樓:猴蛔刳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22條規定,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是指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不間斷達到十年,勞動合同期滿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時,只要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請問在同一單位工作滿10年,可否籤長期合同,勞動法有無規定
11樓:匿名使用者
還有一句潛臺詞是:勞動者提出,雙方協商一致。
12樓:桂林律師
《勞動法》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部的解釋:
22.勞動法第二十條中的「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是指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不間斷達到十年,勞動合同期滿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時,只要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固定工轉制中各地如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一個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怎麼說?
13樓:阿笨
《勞動法》第20條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14條又規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4樓:知識分享王某人
回答勞動時間從上班的第一天開始計算,包括試用期在內,不是以社保與醫保的時間計算的。
如果已經連續滿十年,就有權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能無顧解聘,除非員工有過錯。
《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x09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x09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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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有沒有規定十年以上不能無緣無故辭退
15樓:
勞動法中沒有這樣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所有的辭退都是有理由的,沒有理由也會編造理由。對於年限較長的長期合同工,勞動合同法有以下規定:
第四十一條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擴充套件資料: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1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法規定,無論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是多長時間,公司都不能無故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中規定了公司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法定情形:
(1)勞動者有過錯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
1.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牴觸。
3.動者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2)勞動者沒有過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
1.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這裡所說的「患病」,是職業病以外的其他病症。
2.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後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上述3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並根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工齡給予經濟補償。
17樓:華律網
一個員工在公司工作十年以上,應該就算是老員工了,而老員工簽訂的合同往往是長期的。但世界上有很多事情都是難以預料的,就算是工作十年以上的老員工也可能會被單位解聘。那麼,10年以上員工解聘賠償標準是什麼?
第一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裡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第二如果是違法辭退,則需要支付雙倍的賠償金。另外,以下情形下,用人單位也可以不賠償:第1.
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願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第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於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3.由於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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