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關於醫療期標準的規定有那些

2022-01-13 21:41:18 字數 5443 閱讀 5049

1樓:桂林律師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2023年1月1日生效)

1、第二條: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2、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3、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4、第五條: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5、第六條: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6、第七條: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7、第八條: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2樓:

同意樓上

我更願意回答實務方面的問題

勞動法對醫療期的規定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醫療期的規定如下: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工傷醫療期間,企業不得解除或終止其勞動合同以及作開除、解僱、辭退處理。

工傷醫療期滿後仍需**,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於工傷職工本人受傷前十二個月內的月平均工資收入。工傷醫療期滿或者評定傷殘等級後,應當停發工傷津貼,改為享受傷殘待遇。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的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4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你醫療期滿後,如果用人單位要和你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前提是,第一必須對你本身勞動能力進行鑑定,確定是無法進行工作之後才可以;第二,確定你無法再在原崗位工作後,應該安排你調整工作崗位ie,如果新崗位你仍然沒法勝任,才可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

以上是用人單位的義務,但是你本人也必須要盡相應的義務,即你本人在醫療期滿後應該積極配合用人單位的相關事宜,最主要的是你在醫療期滿後就應該及時回到用人單位工作並與其協商相關事宜,否則用人單位可以以你超出**期未回公司上班曠工為由將你辭退!

所以,你現在最好就是回公司與公司好好協商,並不是說公司就一定要調你回家鄉啊,在調動崗位這一塊你是沒有主動權的。

5樓:亢汀蘭國霜

勞動法沒有規定醫療期,只規定了在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醫療期有多長應由醫院根據你所患疾病的程度來確定。

6樓:無心

那要看有沒有可另行安排的崗位給你做,如果公司說現在沒有別的崗位空缺,而你又不能信任本來的崗位,那麼只有解除勞動合同了,這方面你要考慮好。

7樓:上類

1、勞動法沒有規定公司必須為你另行安排工作,公司可以不給你安排其他的工作

2、你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公司有理由與你解除勞動合同 。

我建議你,與公司好好溝通一下,申請調回你家鄉工作,不要老覺得公司必須怎麼怎麼樣。

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新的勞動法,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仍不能勝任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一個月通知或給付一個月的工資給勞動者,即可解除勞動關係,但另行安排的工作是由用人單位決定的,不過你可以與公司相關人員好好溝通協商是否可以調回你鄉工作,如果公司非要與你解除勞動合同,那也得讓公司提出來,這樣你也有可能得到補償金,當然這也得看你與公司籤的是什麼性質的勞動合同。

勞動法規定的醫療期怎麼算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醫療期的規定如下:

根據《企業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工傷醫療期間,企業不得解除或終止其勞動合同以及作開除、解僱、辭退處理。

工傷醫療期滿後仍需**,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於工傷職工本人受傷前十二個月內的月平均工資收入。工傷醫療期滿或者評定傷殘等級後,應當停發工傷津貼,改為享受傷殘待遇。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的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10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醫療期長短是根據工作年限來確定的,如果醫療期滿仍然不能工作的,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醫療期疾病鑑定為傷殘的,可以享受對應的賠償: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六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

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11樓:找法網

勞動者的醫療期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決定的。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

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

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需要看你朋友是否符合以上條件,如果是在醫療期是不可以對員工進行辭退的。

根據《勞動部關於釋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

第二條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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