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口頭承諾工資月,實際發放卻是2019月,仲裁申請要工資按4500還是

2022-01-23 07:19:48 字數 1607 閱讀 8499

1樓:

口頭承諾有4500有證據嗎?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是可以主張雙倍工資的。

2樓:郭某某律師

一個月內得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可以要求4月7號後雙倍工資,問題是雙倍工資按口頭承諾的4500還是實際領到的2000算,這是個問題,當然你申請的時候應該按高的來,管他行不行

社保可以要求補繳

3樓:

勞動監察大隊是投訴舉報單位違反勞動政策的行為,勞動爭議仲裁院是解決勞資糾紛,你所說的雙倍工資是單位存在違法解除或者終止的情況,你要提出訴求,然後由一定的理據和證據,讓仲裁院採信,這樣才會勝訴。

簡單的來說,用人單位提出假的勞動合同,只要和你的簽名不一致,仲裁就不會採納,至於工資部分的差額,你要提出對你有利的理據,這個你可以用錄音或者人證等來證明;最後,用人單位如果沒有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繳納社會保險的話,你可以要求他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是一年一個月,半年不到半個月。

4樓:

所以你是沒和你老闆簽過任何合同嗎?包括勞動合同。你之前是在實習嗎?看你描述的有點像。

應聘時,老闆口頭承諾4000一個月工資,現在因個人原因想辭職,老闆以沒什麼實質的東西不給工資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按照正常的程式辭職,用人單位應當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以及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二、你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招聘時候說給工資3500-4500,結果就開了2000多,怎麼辦?

6樓:海上三日無言

這年頭老闆人是誰都沒有用,嚇唬住你而已,拿起法律**維護自己人利益

7樓:匿名使用者

先找證據,證明你在這個工廠做工以及工作時間,然後去勞動局找監察部門告,不用怕,客戶是**機關的老闆會更在乎自己的企業形象;但沒簽合同你很難能拿回3500~4500元的。

8樓:匿名使用者

這很正常的 你要知道招聘啟事裡面水分很多 越小的公司越是水分多

9樓:僕白凝

往工商局打**~或者打法制進行時~

10樓:

虛假招聘老闆看了勞動合同知道里面的空中,主要就是鑽法律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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