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單位)司機聘用合同屬於勞動合同嗎

2022-02-16 13:11:27 字數 4633 閱讀 5703

1樓:微風

協會(單位)司機聘用合同屬於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就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要求籤訂勞動合同。

從勞動合同原理講,聘用合同是勞動合同的一種,聘用合同制與勞動合同制沒有本質區別。由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職責不同,決定了勞動合同制與聘用合同制在人員的錄取和管理等方面有著明顯區別。

從事業單位現在尚在實行的制度來講,即便是正在實行聘用制的事業單位,仍然要按照國家編制機構下達的編制限額聘用人員,比照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提出辭職應經批准後方準辭職等。

對於實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是自主決定的,管理是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進行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可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不必經過對方批准。

在爭議處理問題上,事業單位發生的是人事爭議,先由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處理;勞動合同關係發生的是勞動爭議,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處理。但現在兩種爭議的處理有融合之勢。

勞動合同和聘用合同通常有如下幾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如果一個用人單位同時存在勞動合同和聘用合同,往往兩者是主附關係,即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基礎,它約定了雙方詳細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的簽定表明一個單位已經正式錄用了某個勞動者,雙方的關係受到了勞動法律、法規的約束。而聘用合同是以所建立的勞動合同為前提的,是勞動合同的補充,聘用合同一般主要約定勞動者聘用在什麼崗位、該崗位的職責、該崗位應遵守什麼特殊的規定、該崗位存在何種師徒關係、何時到崗上班、何時終止師徒關係等等。

如發生勞動仲裁或訴訟,則以勞動合同的約定為基礎,聘用合同的約定為解釋處理。

第二種情況:如果一個用人單位只存在勞動合同而沒有聘用合同,往往把聘用合同的內容在勞動合同中作了約定,如發生勞動仲裁或訴訟,以勞動合同約定為依據進行處理。

第三種情況:如果一個用人單位只存在聘用合同而沒有勞動合同,往往在聘用合同描述了勞動合同的內容,如發生勞動仲裁或訴訟,以聘用合同約定為依據進行處理。

第四種情況:在機關、部分事業單位,由於職工與單位建立的關係不屬於勞動法律、法規調整,所以這些單位與職工之間並不簽署勞動合同,而只簽署聘用合同,雙方發生糾紛按聘用合同約定進行人事仲裁處理。事實上合同的名稱並不能決定合同的內容,無論是勞動合同還是聘用合同,只要其內容是約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的,都可以作為勞動仲裁或訴訟的依據,並不會名稱不同而有嚴格的偏廢。

2樓:郭易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應該是勞動合同的。是一種勞務關係啊。

聘任合同屬於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

3樓:

一般是有了勞動合同,是單位員工了,單位內部聘任你擔任某個職務,籤一份聘任合同,以明確權利義務。

關於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請看下文: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是極易混淆的兩種合同,兩者都是以人的勞動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勞動合同依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 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而勞務合同通常意義上是指僱傭合同。

兩者有一定的區別:

1、合同性質不同。僱傭合同是受僱人為僱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係的勞動用工合同。

2 、合同目的不同。僱傭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是以僱傭人對受僱傭人的勞動行為的支配為合同標的,而勞動合同則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僱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當事人平等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除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內容體現了國家干預,勞動法對合同的訂立程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4、主體及其關係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其適用範圍只限於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後,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從屬關係。

而勞務合同則不具備上述特徵。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僱傭合同應屬於民法調整。雖然合同法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適用民法來調整。

6、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式不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式後,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式。而僱傭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處理;解除沒有什麼特別程式,雙方均可隨時解除僱傭關係。

4樓:阿笨

聘用合同是勞動合同的一種,是有區別的。具體區別如下:

聘用合同是廣義上勞動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具有勞動合同的基本特徵,其基本制度與勞動合同相一致。但是,由於事業單位的特點以及目前國家對事業單位的管理在一些方面仍有別於企業,所以又與狹義勞動合同(企業勞動合同)有一定的區別,

主要有以下方面:

1、適用範圍不同。狹義勞動合同適用的主體為企業,聘用合同適用的範圍主要為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是近年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產物,聘用合同制度的內容反映了事業單位的用人制度通過訂立勞動合同以實現其物質產品的生產。

事業單位則是從事非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通過訂立聘用合同實現的勞動成果主要表現為精神產品和知識產品。企業的生產活動以營利為目的,事業單位從事的服務活動屬於社會公益事業,在實現其經濟效益的同時,必須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2、**干預的程度不同。目前事業單位仍在改革當中,作為聘用合同一方當事人的用人單位尚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獨立的市場主體,這一點與企業已在改革中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也有所區別。國家在一些重要方面對事業單位仍實行巨集觀管理,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編制管理。目前由國家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仍實行嚴格的編制管理;(2)經費管理。建國後,事業單位一直承襲行政機關的管理方式,經費全部由國家核撥。

80年代後,事業單位相繼進行財政、人事等領域的改革後,形成全額、差額撥款、自收自支幾種型別的事業單位。90年代後期,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撥款改為定額補助的形式。但事實上,事業單位的經費仍有國家全額補助、差額補助等形式。

如教育系統的中小學,基本是由國家全額撥款的。這些單位儘管對新錄用人員通過聘用合同的形式,但其招生計劃、教學計劃及教師的工資福利等都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的。(3)工資制度。

事業單位向聘用人員支付的工資報酬,主要是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支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分別實行不同型別的工資制度,如專業技術人員職務等級工資制、專業技術人員職務崗位工資制、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分別實行不同型別的工資制度,如專業技術人員職務等級工資制、專業技術人員職務崗位工資制、藝術結構工資制、體育津貼獎金等、以及人員等級工資制。在近年的改革中,許多事業單位加大了崗位工資的比例,但其工資的剛性程度遠大於企業,這也是由事業單位的公益性和改革的漸進性決定的。

因此,事業單位與聘用人員訂立聘用合同的內容不僅反映該事業單位的意志,也應當體現國家巨集觀管理的內容。

3、管理監督部門不同。按照***各部門的職能分工,目前,事業單位和企業分別由***人事部和勞動保障部對其進行巨集觀政策指導和監督。這一體制有利於分工負責,也產生一些弊端。

聘用合同實施過程中,有關部門的巨集觀政策協調、工作協調以及對具體執行政策的區別與銜接的把握,對於從整體上推進事業單位和企業的改革,維護社會穩定是十分重要的。

4、聘用合同的具體制度體現事業單位的性質和特點。聘用合同是按照國家規定訂立的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變更、解除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聘用合同的具體制度反映事業單位內部組織結構與管理制度與企業的區別。

例如關於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程式的規定,明確規定聘用人員要經過公佈空缺崗位及職責、聘用條件、工資待遇、由聘用組織進行考試或考核、事業單位負責人集體討論審定等程式;關於事業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隨時解除聘用合同、以及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條件;受聘人員解除聘用合同的條件等制度都體現了事業單位用人制度的特點,與勞動合同的具體制度有所區別。綜上所述,聘用合同制度作為事業單位用人制度改革的基本形式,標誌著我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由完全的行政管理方式向契約管理方式的轉型。隨著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必將激發廣大專業技術人員工作的積極性,以迎接我國加入wto後世界人才競爭的挑戰。

同時,也應當看到目前試行中的聘用合同制度仍帶有改革過程中的過渡色彩,其各項具體制度尚需在實踐中根據不同行業的特點,不斷積累經驗,逐步規範和完善。

企業與員工簽訂的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

5樓:乙小甲

1、適用物件不同

對於勞動合同,其適用物件主要體現在《勞動合同法》第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 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 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2、用工招聘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的簽訂沒有嚴格的程式性要求。法律也只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用人單位招用 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 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3、試用期及合同期限不同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 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 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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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不到期單位是按勞動合同上的工資賠償

勞動合同不到期單位是按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賠償。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規定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

合同期未滿,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獲得幾個月的經濟補償 未提前通知

1 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 滿一年給一個月工資 不滿一年按一年計 不滿半年給半個月工資 標準為前12個月平均工資 包括獎金 津貼及補貼 如果是違法解除合同 則要按上述標準雙倍賠償 2 支付一個月工資做為代通知金 標準為上個月應得工資 根據 勞動合同法 規定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