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內患病 公司可以強行解除合同嗎

2022-03-23 06:58:36 字數 4318 閱讀 1566

1樓:戚廣利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樓:匿名使用者

檢舉 | 2011-11-20 10:25 戚家人 | 十四級此人的回答是不準確的。

合同期內患病,公司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

你在公司已經工作四年,按照《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第三條規定,你有三個月的醫療期。在此醫療期屆滿之後,如果你不能從事原工作,並且也不能從事公司根據個人情況而為你安排的其他工作,公司才可以額外支付你一個月的工資,以解除與你之間的勞動關係。

如果公司一發現你患病,就解除與你之間的勞動關係,你可以拒絕。《勞動法》第二十九條有明文規定。

如果你想和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則可以與公司協商,要求公司支付8個月工資賠償,這一般是在公司的可承受的範圍內的。

合同期內公司解除合同是不是要賠償

3樓:土流集團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補償方式因解除合同原因而異。

一、勞動者嚴重違法違紀,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沒有補償,相反,公司可以主張勞動者賠償損失。

二、公司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公司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其中,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還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三、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屬於違法解除合同,應當按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金(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兩個月本人工資)。

附: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病假多少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4樓:匿名使用者

那要看他在你們老闆心目中地位有多高了。我有個同事病假請了一年多,老闆照樣對他好的不得了,因為老闆離不開他呀。

5樓:山野柴胡

醫療期滿,應當經過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再處理勞動關係。

6樓:法源厚德

1)你說的病假其實是醫療期,醫療期是有法律規定的期限的,按照你的工作年限,有一定的醫療期;

2)並不是說有多少醫療期,公司就能解除合同,公司是不能在醫療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

3)如果在醫療期結束後,經過勞動能力鑑定,看勞動能力情況,公司才能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處理決定,否則違法。

7樓:匿名使用者

1、病假期限: 勞動保障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

第一條、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

六、二十九條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第八條、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2、 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481號)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在職職工生病期間合同到期公司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8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只要勞動者患病,醫療期內,單位都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而根據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職工患病的,單位應根據職工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9樓: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只要勞動者患病,醫療期內,單位都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而根據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職工患病的,單位應根據職工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企業職工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

被鑑定為一至四級,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是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即或勞動合同期滿也要順延至醫療期滿。同時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給勞動者開病休工資,核銷醫藥費,構成傷殘的,應辦理相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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